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13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 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 科(高职)学生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 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 度相适应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 警告,6个月;(二) 严重警告,6个月;(三) 记过,12个月;(四) 留校察看,12个月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 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 过24个月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 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 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第十条有下面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 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 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 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 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 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 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 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第十一条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 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 者;(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 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触犯了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 分别给予下面处分:(一) 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 被收容审查并确认有某种违法行为,但免于刑事 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出现下面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 本规范第十二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 给予下面处分:(一) 成立、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学生团体,从事违法 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 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三) 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四) 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五) 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罢 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在校内以金钱、物质为赌注进行赌者,分别给 予下面处分:(一) 参加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 参加赌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对为赌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赌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偷窃、冒领、敲诈勒索、诈骗、集体和个人财 物者,除如数退还外,分别给予下面处分:(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200以上、10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三) 作案二次或一次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四) 敲诈勒索行为在以上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情节 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五) 二人以上集体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六) 为盗窃人销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院正常秩序 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 对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 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 过处分;已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动手打人未使他人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 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 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者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四)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万或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 知情人拒绝作证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 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六)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七) 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 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打架斗殴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八) 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者,给予下面处分:(一) 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反或色秽内容的,视 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 创办反或色网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 网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 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者造成他人名誉 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 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者,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使用电器等造成潜在火 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电器,责成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 违章用电、用火(吸烟、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等) 以及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 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须赔偿相应损失;(三) 私藏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等,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 在教室、宿舍等建筑物内向窗外抛物造成他人伤 害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九条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 处理:(一)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按时到达,迟到或早退 者由员(或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 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三)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四)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五)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六)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或作退学处理;生产实习、顶岗实习、课程设计和军训等 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旷课一天以6学时计算。
七)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如在考场无理取闹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八)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如抄袭、传递纸条、找他人 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弄虚造假者,分别给予下面处分:(一) 偷盖公章或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成绩资 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 伪造私刻公章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在就业材料中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第二十一条违反道德和校园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 分:(一) 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破校 园文明和学院声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二) 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三) 以威胁、诱骗或其它手段强行与他(她)人确立 恋爱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学生在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讲脏话、粗话或其它 秽语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五) 学生在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乱丢果皮、杂物,或肆意浪费粮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六) 在公寓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 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处分,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破(损)坏公私财物,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 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 分:(一) 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视情节 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二) 故意损坏学院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 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 属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赔偿情 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处分第二十三条有下面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因酗酒引起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 在校住宿的学生,晚上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熄灯 后1小时内)给予通报批评,夜不归宿或未经员(班主 任)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三)学生将宠物私自带入学生宿舍暂存、寄放和饲养 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宠物咬伤他人或是因宠物而 引发疾病的,由饲养者或携带宠物的学生承担全部责任并赔 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四章程序与权限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范围:(一) 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成人 教育类学生的处分由继续主管;(二) 学生课程考核中违反考试规定以及涉及到教学方 面的违纪,由教务处进行调查、处理;(三) 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保护处工作范围的,由保护处 进行调查,将情况呈报主管院领导并抄送学生处、相关系部, 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对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处理程 序:(一) 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院行政行文全院;(二) 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 报学生处核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院行政行文全院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 须报XX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 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3天内办理离 校手续后离校,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按时离校者,由保护 处采取措施令其离校其户口、档案关系退回家庭所在地第五章申诉、复议与变更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 申诉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不得在同一时段内 同时向学院和XX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处分期间内毕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向学院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一) 必备条件:1. 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