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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墙模板(通用3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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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31613538
  • 上传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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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墙模板(通用30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责任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住宅小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住宅小区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所实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三)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确保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费用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配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二)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三)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委托专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养;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四)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存档备查;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  (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五)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建议,筹集资金或者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六)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三)为本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  (八)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管理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培训、业务训练,使其具备安全检查、初起火灾扑救等基本战斗力;  (七)组织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岗前必训;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配合辖区网格员、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专(兼)职消防队员应当开展消防安全防火巡查、检查,熟练使用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熟知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是否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  (三)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是否有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五)管道井防火封堵是否被破坏,是否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六)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违规搭建;  (七)业主装修是否符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其他防火巡查内容  防火巡查人员对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防火巡查时,应当场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三)消防车作业场是否被遮挡、占用;有无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的绿化、障碍物;  (四)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安全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安全主管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一)消防组织及消防安全制度;  (二)消防行政许可、备案资料及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情况;  (五)巡查、检查记录;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将危险场所或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具体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火灾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性能及使用办法;  (四)火灾报警、检查消除隐患、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广泛采取广播、电视、录像、标语、横幅、板报、派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引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关心和重视消防安全,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火灾处置  第二十七条报告火警时,要说清楚起火的具体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的姓名、联系,并就近路口引导消防车进场  第二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组织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火灾扑灭后,物业服务企业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并主动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宜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1)消防检查包括对消防器材、设备、装修、通道、易燃易爆物品及房屋用途改变的检查,也包括用电、用气安全和动火作业的检查。

        2)各项目的消防责任人同时为消防检查人同时,消防责任人的工作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的检查  3)检查项目见《消防系统检查项目》  4)项目负责人安排保安班或机电班对灭火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补充,不允许过期存放  5)根据《消防系统检查项目》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整改  6)对物业区域(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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