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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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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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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谢晨摘    要:虽然先行支付制度有着明确的要求,但是因为其内容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为了解决此种问题就要制定完善地细则内容以及要求,加强对先行支付的各项配套措施以及流程的规定以及约束管理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缺陷与完善我国细化了工伤保险基金线性支付的流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整体上来说,在实践中现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一、先行法律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三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次就是2011年6月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一)支付条件不明确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先行支付的条件内容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的受理要求、先行支付申请时间尚未明确等相关问题,要想切实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要明确先行支付的权利期限。

      目前的先行支付项目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先行支付和涉及第三人的先行支付其中涉及第三人的先行支付,如何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能力支付,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就笔者所在地区,对第三人是否明确未赔付或无能力赔付缺乏鉴定条件对相關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明确要求必须有法院终止执行文书,方能办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社保经办机构无终止执行文书拒绝支付的案件均不予支持二)现有追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险法中仅仅对追偿权进行了概括分析,并没有确定追偿的工具权利以及机制等相关内容尽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相应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行政机构,对案件的调查上没有强制权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往往依赖于法院、银行、交警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在先行支付的第三人情况的调查上,在后续的追偿上,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现有追偿机制缺乏强制力,严重的制约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健康持续运行三)基金安全风险问题尚未设置完善地支付追偿机制,导致工伤保险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隐患,同时随着工伤保险基金费用的增加,也会增加基金利益追回难度,也会诱发严重的基金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工伤医药费,还包括金额不菲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仅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我市标准就高达八十二万四千余元庞大的先行支付量,势必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风险四)加大企业未交保险的风险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没有替职工参保后,申请先行支付时,工伤保险基金应与先行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也缺乏必要的惩处措施用人单位如果未根据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就会导致多种问题,这也是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体上来说,参保率不高是导致基金风险的重要诱因目前对于未参保单位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约束手段,缺乏足够的惩处力度,从而导致未参保或者或者先工伤后参保的情况时有发生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与对策(一)加强细节约束,完善制度手段1.明确先行支付的申请时间及支付流程第一,确定申请时间明确好一个先行支付申请时间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环节,既能促进工伤职工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还能为工伤保险基金的后续追偿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第二,明确办理流程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申请之后,应分别根据第三人所属情况,明确办理业务的标准流程、申请基础。

      并根据流程、规范和标准确定不同项目在不同期限中的工伤待遇,保障先行支付工作有序开展2.做好人社部门与法院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上的衔接先行支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工伤劳动者的救治,而在实践中一些已经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工伤劳动者的先行支付申请如何受理?是否应在终止执行后提出?法院判决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人社部规定的职工先行支付待遇如何衔接?这些具体问题应得到明确规定,否则就会导致工伤劳动者在繁杂的诉讼程序中维权,这种现状显然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会增加社保经办机构处理相关业务的难度,增加审计风险和应诉风险3.畅通先行支付的协调投诉渠道现阶段,对用人单位以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项目、标准以及数额在提出异议后处理,缺乏明确的渠道而基于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分析,要允许用人单位以及第三人提出先行支付的异议,畅通先行支付的协调投诉渠道,保障劳动者获得有效救济,也能减少行政诉讼,化解社会矛盾二)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第一,要加强对未参保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违法成本,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的凸显法律权威作用,这样则可以达到提升参保率的目的通过扩大参保范围不仅仅会缩小先行支付劳动者的范围,也可以达到充实社会保险基金,达到保障基金安全的目的。

      第二,明确先行支付法律责任,增加惩罚力度,通过惩罚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约束管理,有效的解决未参保问题通过法律的方式要求参保单位支付受理先行工伤的待遇以及追偿权产生的费用,同时要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通过适当比例的补偿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约束未参保单位,增加违法成本三)完善追偿机制追偿环境是现阶段在先行支付制度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全面落实追偿环节才可以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性,进而全面落实先行支付的制度内容在实践中要明确相关法律要求以及责任,要赋予社保经办机构明确的执法权、强制权,保障追偿的全面实施虽然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明确了追偿程序但是并没有确定其具体的、配套的措施与手段,导致在一旦出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很难追偿甚至无法追偿,在实践中为了解决此种问题就要设置专门的追偿部门,明确具体的时间以及追偿责任,要保障其可以根据法律要求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安全单独设立专责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机构相关机构可以在省级、市级统筹设立,由专业律师、司法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依法向第三人及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逾期予以核实并依法先行支付支付后,向第三人及向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期满不支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基金安全预警机制在实践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对策与手段,构建一个信息共享模式,加强横向联系,进而精准的掌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状况,掌握工伤保险的运营状态根据本地区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工伤发生率、工伤认定率、一至六级以上伤残比重、工伤康复人数指标完成率等,科学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正常给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先行支付资金,合理安排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达到提升先行支付制度的目的结束语:我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但毕竟得以确立,并给了工伤职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我们要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制定的更将细化、全面、完善,给工伤职工以更强的人文关怀参考文献:[1]王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2]潘娜.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D].东北财经大学,2016.[3]徐智华,邓娜.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15(08):143-148.视界观·上半月2019年11期视界观·上半月的其它文章电视剧文学质量与商业能力兼具的途径杨靖宇将军的战友情浅谈传统媒体记者的融合思维深化产教融合实践性教学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应用浅谈文化旅游类节目主持人语言表达能力的锻造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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