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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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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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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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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其他知识产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且没有得到专利保护,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如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 经营秘密,是指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秘密信息,如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 二、商业秘密的发展历史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国家,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时间早,制定的法律比较完善美国先后颁布了《侵权行为法重述》和《统一商业秘密法》 另一方面,美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积极地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除了美国以外,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国家是德国在世界范围内,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 除了上述两个重要国家以外,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在《巴黎公约》中规定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协议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得更加具体和明确,也有利于WTO成员国的遵从 相对于美国和德国等国家来说,我国对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时间是比较短,而且立法形式比较简单,有许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在我国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法律依据就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商业秘密的特征 秘密性: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作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实用性: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应用 保密性:信息所有人必须对其拥有的秘密信息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 四、商业秘密权的性质 商业秘密的主体就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业秘密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业秘密权是拥有人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秘密的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当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商业秘密权的特征: 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 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

      五、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 1、占有权:所有权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 2、使用权: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 3、收益权:所有权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处分权: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取得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情形: 自行开发研制自行研发行为所获得的的发明创造或者发现,属于发明创造的完成者或者发现人的智力劳动的结晶,具有独占性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地位,有利于技术发展 七、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节 地理标志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也称为原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某个特定地区,并且其质量、名声和历史文化等取决于该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和历史人文在内的地理环境 二、地理标志的历史发展 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历史中,法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一方面,法国通过自己的国内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起点早。

      据考证,早在1824年,法国就在《防止制品冒用模仿的法律》中通过刑事责任保护地理标志 其次,法国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比较完善 在历史上,法国生产的香水、化妆品和酒类在世界各国都享有盛誉,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客观上都要求保护地理标志 在法国影响下,意大利、西班牙、德国、荷兰、瑞士、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各国通过国内的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或者其它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在国际公约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中,而且在《巴黎公约》的最早文本(1883年文本)中就作了规定 在此基础上,1994年在Trips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在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名称上以前都称为“原产地名称”,2001年为了达到Trips协议的要求,在对《商标法》进行修订时增加了保护地理标志的内容,从而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第一次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取代“原材地名称” 三、地理标志特征 (1)地理标志具有地理指示作用; (2)地理标志与货物质量有关联关系; (3)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特定质量等特征的关系。

      凡不能体现出货物产地与其质量等特征关系的标志,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受保护 四、地理标志权 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 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是一种共有权; 存续不受时间限制,是一项永久的财产权; 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入误解的虚拟宣传违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标法》保护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五、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例:下列属于原产地名称的是( ) A、重庆制造 B、云南白药 C、西湖龙井茶 D、长沙臭豆腐 某乡的苹果是使用烟台苹果种苗繁殖而来,第二年苹果获得大丰收,该乡在向外销售时,在包装上注明“山东烟台苹果”字样,导致消费者误认和误购。

      问:该项的做法是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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