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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赔偿协议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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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05709302
  • 上传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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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补偿合同程序  如果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方式和途径,那么行政补偿程序则是实现补偿责任的主线手段从世界许多国家看,行政补偿程序一般分为二大阶段,第一阶段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补偿责任问题;第二阶段由法院解决补偿问题由于体制上的差别,各国在行政行政补偿程序的两个阶段既存在某些相通的内容,也各具特色在国内,由于受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的影响,补偿程序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借鉴有益的国外经验并结合目前国内实际,拟定一套完备的行政补偿程序显得十分必要  一、行政机关先行解决原则  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行政机关先行解决原则解决补偿问题该原则因补偿方式上的差别又被称为合同先行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在美国,波及国家补偿的案件,大概有80%至90%是在行政机关得到解决的在捷克,司法部和财政部有权审查所有违法决定案件,补偿诉讼此前的初审目的是为了通过和谐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解决争端先行解决原则的重要含义是,补偿祈求权人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前,一般须通过补偿义务机关先行解决,或与补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到合同或祈求权人不满意行政解决决定,或补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解决,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先行解决犹如一张过滤网,将行政机关可以自行解决的补偿限制在行政机关内部,而不进入司法程序。

      一方面减少了法院诉源和讼累,减轻了法院在解决补偿事件上的承当;另一方面又以便了当事人,使受害者可以不通过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得到补偿,同步也是对补偿义务机关自身的尊重固然,这一原则也有某种局限性,强制规定所有受害人向侵权机关申请并协商补偿问题,也许导致一部分受害人不敢或不肯与侵权机关继续合伙的成果,因受害人从心理上更倾向于第三者充任裁判人  (一)两种先行解决模式从行政机关解决补偿事务的方式看、行政机关先行解决分“决定式”和“合同式”两种它们在解决方式和成果上有一定差别  “决定式”的最突出特点是: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祈求采用“决定”形式解决,一般不与祈求权人进行协商或讨论,受害人只能被动接受或回绝此决定例如,国内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单独就损害补偿提出祈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解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虽未明确提出“决定”为解决方式,但其内容实际排除了正式协商形式,而只用了“解决”一词规定虽然模糊,但实践中多采用半协商半裁决形式奥地利《国家补偿法》第8条也规定:“被害人应先向有补偿责任之官署以书面祈求补偿书面送达官署三个月后,未经官署确认,或在此期间内对补偿义务所有或一部分回绝者,被害人得以官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韩国、瑞士也有类似规定  “合同式”则以补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双方协商为基本,以合同为最后解决成果许多国家和地区之因此采用“合同”方式,重要是考虑到补偿争议复杂多端,规定当事人间可以共同协商,对损害补偿额祈求达到折衷妥协方案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补偿法》第2675条第1项规定:“除非祈求权人先向有关联邦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祈求,并且被祈求之行政机关……作出终局之回绝,不得对美国政府……提起祈求金钱补偿的民事诉讼”;该法2672条规定:“对于受害人的祈求,每一联邦行政机关的首长或其指定人必须依法予以考虑,评估、调解、决定或妥协、和解、受害人如果接受了这种决定或妥协、和解,则发生终局之效力,不得再行祈求或起诉”  (二)先行解决程序的提起方式  在行政机关内部提起补偿祈求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为单独祈求补偿;二为附带提出补偿祈求  如果受害人仅就补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单独提出祈求,而不波及其她规定,则视为单独式祈求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接受此类祈求不必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就侵权事实成立与否及补偿数额等问题与受害人共同协商,达到共识例如,某公民在被拘留期间,受到警察刑讯和殴打,如果她仅就被殴打受到损害祈求行政机关补偿,补偿义务机关不必审查该殴打行为合法与否,而只须拟定损害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该行为侵犯导致损失而祈求的行政补偿。

      我觉得这一范畴过窄单独式祈求涉及两部分,一是对已经确觉得违法侵权的行为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祈求;二是对不必确认的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祈求由于行政侵权行为很普遍,确认机关却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规定所有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补偿祈求之前都要通过确认阶段,势必增长受害人的承当况且有很大一部分行政侵权行为明显损害事实,而不波及确认其合法与否问题,更不必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先确觉得违法,再向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祈求补偿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殴打侮辱行为、狱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等,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范畴,也没有合适的确认机关,因此,赋予受害人直接的祈求是必要的,即受害人可就补偿问题直接向行政机关单独提起,由补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协商解决  附带式祈求,是指行政补偿祈求权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其她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的同步,附带祈求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合适性为重要内容,以补偿损失为附带内容受害人可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申诉,在规定有权机关审查并确认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步,还可以附带规定侵权机关补偿其损害固然,附带式祈求往往须通过两道不同的程序,一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二是就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提出补偿祈求。

      由于确认机关未必都是补偿义务机关,因此,会浮现确认机关与原机关共同承当补偿责任,或确认机关责令原机关承当补偿责任的情形例如,国内行政复议条例第44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申请人祈求补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补偿”  二、补偿祈求权及受理  在行政机关内部补偿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补偿祈求,补偿义务机关受理祈求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这些要件和手续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实体要件  祈求权人向补偿义务机关请示补偿,应当具有如下实体要件:  1.祈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人如被违法拘留的人,被非法没收财物的人,被殴打、拘禁的人至于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的、被抚养人、支付丧葬费的人为祈求权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侵害而提出补偿祈求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被祈求人为行政补偿义务机关  3.祈求根据是可以证明的损害事实涉及已受损失和必然的可得利益损失,不是假想、预料、期待的非现实损害,以及有关的法律文献,涉及拟定行政机关补偿义务和受害人祈求权的一般补偿法和特别法。

        (二)程序要素  从许多国家、地区行政补偿立法及实践看,程序要素是祈求权人提出补偿祈求,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履行补偿义务的环节、措施、形式规定等综合因素它重要涉及:书面申请、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决定或合同期限、合同及补偿金额限制等  1.书面祈求  受害人等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祈求,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祈求补偿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因此,仅以口头表达祈求补偿的意思是不够的,难以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补偿法》第2401条规定:“除非于求偿权发生后二年内对于有关联邦行政机关以书面提出补偿祈求,……对于美国联邦政府的侵权行为之诉,即归于消灭国内法律目前并未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补偿祈求须以书面形式为之,但实践中做法则多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复议程序中附带祈求补偿的,须以复议申请书为基本提出附带祈求,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期限内提出祈求  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祈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这与诉讼上的消灭时效是一致的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的祈求期限,即祈求权的消灭时效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求偿权利,义务人早日履行其义务,以免时过境迁,发生举证困难,解除祈求人与补偿机关及公务员的顾虑。

      如果祈求权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补偿义务机关或其她有关机关提出补偿祈求,则丧失胜诉权,即丧失规定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固然,虽然在时效届满的状况下,权利人仍提出祈求,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行政补偿的祈求期限也就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由于它与民事补偿有一定区别,因此多采用短时效  3.行政机关决定或与祈求人合同的时限  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补偿祈求权人的书面申请后,一般会浮现三种成果,一是觉得无补偿义务,作出回绝补偿的决定;二是觉得可以补偿,与祈求权人进行合同;三是既不回绝,也不合同而是迟延不答复为了保证祈求权人及时获得补偿,督促补偿义务机关尽早履行义务,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规定了补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或合同的期限例如,韩国法律规定补偿审议会作出承认或回绝的期限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不作决定的,补偿祈求权人可直接起诉奥地利法律规定,被害人提出补偿祈求三个月内,如补偿义务机关回绝或未确认,被害人有权起诉  规定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受理祈求后的决定或协义期限有助于尽快解决补偿纠纷,避免一案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行政效率国内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附带祈求行政补偿的,与复议期限一致,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此后国家补偿立法也可规定为两个月的合同或决定期限  4.合同或决定补偿的金额限制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为安抚受害人滥用补偿权,有些国家和国内台湾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补偿数额的限制美国《联邦侵权补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超过25000美元作出补偿裁决,妥协与和解,应事前获得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的批准始为有效国内台湾“国家”补偿法施行细则规定:补偿义务机关有权在一定金额限度内,迳行决定补偿金额,超过限度,应报请其直接上级机关决定金额限度,由行政院根据机关级别、性质、事权大小和经济状况决定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尚无规定,可以考虑在此后的国家补偿法细则中对不同级行政机关决定补偿的数额予以规定和限制  三、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或合同的效力  补偿祈求权人与补偿义务机关达到的合同或补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拟定力和拘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更改,这是多数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补偿法》第2672条规定,除非前项之行政调解系以欺诈方式达到,行政机关所为的妥协、和解、裁决或决定,在本法有关对美国联邦政府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限制下,对联邦政府全体官员均有终局的效力“祈求权人接受前述的裁决、和解或妥协,对于该祈求权人应产生终局的拘束力,并对美国联邦政府及其人员因其行为或不行为所生的补偿祈求构成完全之免除“。

        可见,在行政补偿的先行合同程序中,补偿义务机关与祈求权人所达到的补偿合同与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可以成为补偿义务机关履行补偿义务的根据,又可以成为祈求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具体而言,补偿决定或合同发生如下效力:  (一)补偿义务机关履行补偿义务  由于补偿合同具有与法院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效力,因此补偿义务机关与祈求权人达到合同后就负有履行合同的补偿义务,应当向祈求权人支付补偿金、或按合同内容恢复原状此项履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毕,国内台湾法律规定为20日当事人也可以商定履行期限,但不适宜过长补偿义务机关在合同前或合同中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其她费用,应于履行补偿金时扣除  (二)祈求权人获得执行名义  补偿合同的效力还存在于祈求权人向补偿义务机关祈求补偿时,该补偿义务机关不得回绝或延迟履行否则,祈求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为补偿义务机关所有的财产,但由于行政机关的财产性质特别,有些状况下不适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例如,机关公用的实物、公务员的工资等许多国家和国内台湾均有一定限制例如,在英国、法国、美国、西班牙、澳大利来等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补偿责任。

      在美国由国会编列预备金支付补偿费德国虽然曾规定财政财产可以强制执行,但公有物仍不能强制执行  国内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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