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docx
17页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steel cyli nders 自 2000-6-1 起执行刖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小容积液化石 油气钢瓶的检验内容;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评定方法做了部分修改; 增加了二次蒸汽吹扫及外观初检和外观复检的内容, 并根据GB11174-1997 v液化石油气》对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作了调整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 GB8334-1987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C 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北京航天航 空大学、金州重型机器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萍辉、田永江、姜洪福本标准于 1987 年 12 月首次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 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 1.2L、 4.7L、 12L、 23.5L 、 35.5L 、 118L 可 重复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 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 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864-1996 工业氮GB5842-1996 液化石油气钢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7512-1998 液化石油气瓶阀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10878-199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15380-1994 小溶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原劳动部 1989 年颁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对在用的 YSP-0.5 型、 YSP-2.0 型、 YSP-5.0 型、 YSP-10 型和 YSP-15 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 均为 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 3 年;对在用的 YSP-50 型钢瓶,每 3 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时,应 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2 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验、壁厚测定、容积测定、 水压 试验或残余变形率测定、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4 检验准备4.1 逐只检查登记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的内容包括 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或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出厂编号、水压试验 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重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出厂年 月、钢瓶材料牌 号、上次检验日期4.2 对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 GB15380 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政府 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4.3 对使用期限超过 1 5 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 按报废处理5 外观初检与评定5.1 逐只目测检查( 5.1.5 需用工具)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 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5.1.2 有纵向焊缝或螺旋焊缝的钢瓶5.1.3 耳片、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以及主焊缝出现裂纹的钢 瓶5.1.4 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 直立的钢瓶5.1.5 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小于表 1规定尺寸的钢瓶表11 型号间距YSP*0,5, YSP-2.0, YSP-5.04mmYSP-10, YSP-156mmYSP-5D8mm5.1.6 局部或全面遭受火焰或电弧(制造焊缝除外)烧伤的钢瓶。
5.1.7 磕伤、划伤或凹坑深度大于 722.3规定或腐蚀部位深 度大于7.2.2.7规定的钢瓶5.1.8 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n范围内凹陷深度在6mm以上或 其他 部位凹陷深度大于7.2.2.4和7.2.2.5规定的钢瓶5.1.9 瓶体倾斜、变形或封头直边存在纵向皱褶深度大于钢瓶外径0.25%的钢瓶6残液残气回收与蒸汽吹扫6.1 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 采取适当密闭方法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并按6.2 外观初检报废的钢瓶亦必须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6.3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将瓶阀卸掉并作上记号以 备装回则必须做上原钢瓶在卸瓶阀时,一般不应卸掉可拆式护罩;如需要拆卸,记录以备装回原瓶6.4 将钢瓶倒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利用蒸汽吹扫瓶内残气和残力应大留物蒸汽压力和吹扫时间按工艺参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蒸汽压 于等于 0.2MPa 吹扫时间应大于等于 3min 6.5 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瓶内吹扫后的残气浓度, 凡浓度高于 0.4%(体积)的钢瓶必须重新进行蒸汽吹扫7 外观复检与评定7.1 准备7.1.1 将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螺纹加以妥善保护免于受损。
7.1.2 采用不损伤瓶体的除锈装置, 逐只清除钢瓶外表面的锈蚀 物和 涂敷物等7.2 检查7.2.1 阀座7.2.1.1 用目视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状况, 对阀座存在裂 纹或陷入瓶体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7.2.1.2 螺纹不允许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但在有效螺纹中允 许有不超过 3 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 1/6 ,缺口深度不 超过牙高的 1/3 7.2.1.3 螺纹存在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号 GB10878 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须用符合 GB/T8336 规定的量规检验检验 结果不合格的钢瓶按报废处理1.1 .2.1 瓶体上不允许有裂纹、 明火烧伤、 电弧损伤和肉眼可见 的容积变形等缺陷1222 同一截面最大最小直径差不大于 0.01D (,钢瓶内直径)1.2 .2.3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 的钢瓶应报废 [ 测量方法见附录 B (标准的附录) ]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 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 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 90% 122.4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 10mm 或大于凹陷短径的 1/10 的气瓶 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 B )。
122.5 深度小于 6mm 勺凹陷内,其磕伤或划伤深度大于 0.4mm 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 6mm 勺凹陷内存在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应报废1.2.2.6 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2/3的气瓶应报废1.2.2.1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 90% 的气瓶应判废1.2.3 焊缝1.2.3.1 焊缝外观检查必须逐只进行, 凡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按 报废处理;a )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或未熔合等 缺陷;b ) 主体焊缝或零部件焊缝在瓶体一侧存在咬边缺陷;c ) 焊 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的突变;d )主焊缝及其两边各 50mn 范围内,存在深度大于 0.5mm 的划痕 或深度大于 6mm 的凹陷1.1.1.1 对于 118L 钢瓶的纵焊缝和它与环焊缝交接处的外观质 量,应作重点检验7.2.3.3 焊缝超高、焊缝两侧飞溅物或其他超高缺陷, 可进行修 磨并圆滑过渡至母材7.2.3.4 对焊缝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 应采用其他无损 探伤方法逐只复验,其探伤率应不小于 20% 按 JB4730 评定,皿级 为合格8 壁厚测定8.1 钢瓶必须逐只进行壁厚测定。
8.2 测厚仪的误差应不大于± 0.1mm 8.3 测厚点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各选择一点, 筒体部分应选择在距环焊缝两侧 50mn 处各一点;对腐蚀严重的钢瓶,应在上下 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应各选择两点筒体部分应选择三点;对 118L 钢瓶筒体下部和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应增测二点 经测定确认剩余壁厚 小于壁厚 90% 的钢瓶应报废9 容积测定9.1 钢瓶必须逐只进行容积测定9.2 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 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 的 1.5? 3.0 倍称量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9.3 容积测定采用水容积测定法 [ 见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9.4 现容积小于标准规定值的钢瓶应报废10 水压试验或容积残余变形率侧定10.1 钢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或进行容积残余变形率测定验和容积残余变形率测定方法、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符合 GB/T925110.2 水压试验压力为 3.2MPa, 保压时间不得少于 1min 10.3 在水压试验过程中,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瓶阀或瓶口泄漏)的钢瓶报废10.4 采用内测法或外测法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时,其容积残余超过 10% 的钢瓶报废。
10.5 对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应将其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残留水流净11 瓶阀检验与装配11.1 瓶阀必须逐只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坏的部件,保证开不泄漏11.2 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按照 7.2.1.2 的规定11.3 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必须符合 GB7512 的规定11.4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保证其与阀座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装配后其外露螺纹数应不少于 1 ~ 2 牙11.5 经检验、清洗和更换部件的瓶阀组装后逐只进行关闭状态、水压试的要求压力下变形率使瓶内闭自如启闭过程和全开启状态的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2.1MPa, 保压时 间不少于 1mi n 不允许有泄漏12 气密性试验12.1 待试瓶必须是经过外观复检和水压试验或残余变形率测定 合格的钢瓶,否则严禁进行气密性试验12.2 气密性试验所用压缩空气不得含油水;所用的氮气纯度不低于 GB/T3864-1996 中规定的 H 类二级指标12.3 凡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的钢瓶,试验前必须逐只测定瓶内残留物释放的燃气浓度对于浓度大于 0.4% (体积)的钢瓶,必须进行二次蒸汽吹扫, 深度符合要求后, 方可用空气进行试验, 否则必须用氮气进行试验。
12.4 确认钢瓶内燃气浓度符合规定后,将检验合格的瓶阀严密 地装到待试瓶上12.5 钢瓶气密性试验采用浸水试验,其充气装置、试验水槽、 试验条件和方法等必须符合 GB/T12137 的规定12.6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 2.1MPa, 保压时间不得少于 1min 在保 压过程中压力表不允许有回降现象; 对瓶体泄漏或变形的钢瓶, 按报 废处理因瓶阀装配不当产生泄漏的钢瓶, 允许重新装配后再进行试 验13 检验后的工作13.1 检验标志13.1.1 凡经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在钢瓶上留下不易损坏、不 易失落、字迹清晰的检验标志,其内容包括检验单位代号、本次和下 次检验日期(年、月、日)13.1.2 检验标志的打印部位和方式视不同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