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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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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德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全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共德州学院委员会 德州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专业特点,制订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措施和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并严格执行第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所)要按岗位和工作性质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各级主管部门及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和自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第二章第二章 人人员员与消防、与消防、环环境安全境安全第三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保障人身安全。

      2第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经常利用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教育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要时时讲安全、处处注意安全、事事保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救技能第五条 实验室要确保门、窗、锁具完好,做好防盗工作;严格防火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保证安全出口和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第六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和管理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近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特殊需要的实验室内要存放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检验、检测、维修或更换由学校消防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第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 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第八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第三章第三章 水水电电安全安全第九条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电源和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

      3第十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部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必须排除故障后方可接通电源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器部件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第十一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对于有接地线的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实验室内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实验室内有高压、大功率用电器的要有必要的防鼠措施第十二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第十三条 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产生静电,如遇电线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第十四条 人员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或电源中断时,要关闭电源开关,特别是要注意关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功率较大或温度较高的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要有人在岗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重视用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水龙头及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造成安全事故。

      第四章第四章 仪仪器器设备设备安全安全4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自行解决的必须立即向有关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和设施,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个人或其他单位领用、借用仪器设备,要及时办理领用、借用手续,领用人、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第五章第五章 放射源与射放射源与射线线装置安全装置安全第二十条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采购要由所在教学单位根据开设实验的需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购入购入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许可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第二十二条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必须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等。

      第二十三条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5编号、核素名称、活度、生产厂家(产地)、 购源日期、含源设备、用途、使用记录、核查情况、理化状态等 第二十四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的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常识要放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并在实验前向学生详细讲解实验室要配备足够的急救器材和防护用具第二十六条 运输和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时,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的实验废料不得随意丢弃和处理,必须按规定收集后交有关辐射环境管理专业部门集中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欲报废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省市辐射环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报废和收储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涉源单位要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定期检查,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六章第六章 高高压压气瓶安全气瓶安全第三十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注意事项:6(一)在搬运和存放气瓶时,要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二)搬运充装有气的气瓶时,应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三)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四)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五)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要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一条 高压气瓶使用原则:(一)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在不同位置,气瓶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二)与高压气瓶配套使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减压器时要旋紧螺扣,防止泄漏打开关闭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高压气瓶时应先开开关阀,后开减压器,不使用时,先关闭开关阀,待放尽余气后再关闭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7(三)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并注意压力表读数四)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和爆炸五)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以上,确难达到时,可采取有效隔离等措施六)使用后的高压气瓶,应按规定留 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留 0.2MPa~0.3MPa 的(H2应保留 2MPa)残余压力,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七)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的,要提前进行检验第七章第七章 危危险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第三十二条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采购第三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要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8第三十四条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剧毒、生物病源等物品的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库存管理,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易制毒等物品的领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控制和监督使用过程剩余物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核定后退回仓库第三十六条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橱,使用大量易挥发有毒物质的实验室应安装强化通风设备,也可以用真空系统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有毒物质从室内逸出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禁止在使用有毒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物质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第八章第八章 生物安全生物安全第三十九条 从事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达到《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安全标准,方可进行生物实验活动第四十条 定期对从事生物实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用生物原料,必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购买、采集、运输、保存9第四十二条 对生物实验用的生物原料、病毒样本、实验残余物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以免造成病毒扩散第四十三条 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的要求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执行 第九章第九章 保密安全保密安全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院(系)要定期清查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严禁利用网络传输、讨论有关涉密资料对计算机存贮设备妥善保管,计算机存贮设备需进行维修时,应及时处理掉所装的内容以防泄密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四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交学校档案馆存放,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占为己有。

      第四十七条 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不准对外开放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各院(系)、室要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10第十章第十章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处处理理第四十九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应急预案迅速处置,并立即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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