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职、解聘管理规定(三).doc
2页辞职、解聘管理规定 辞职、解聘、辞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辞职、解聘、辞退管理,保障公司运作正常、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辞职 3.1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30天)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副部级及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人员)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3.2辞职员工的直接领导、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分管人事人员)和分管副总要与其积极沟通,弄清员工提出辞职的真正原因,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若辞职员工执意辞职,单位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部长、分管副总在辞职书上签字,并注明允许离厂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按时间要求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 3.3综合管理部与每一名辞职员工耐心沟通,尽最大努力挽留表现较好的员工具有专业职称和班长级干部,由分管副总和综合管理部部长谈话;副部级及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谈话辞职员工若执意辞职,综合管理部做好顶岗人员准备 3.4辞职员工到达允许离厂日,须到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厂,办理手续时辞职人应将自已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展情况、资料交接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说明,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接岗人到位前应尽职尽责,站好最后一班岗。
重要岗位人员(如财务人员、设备、采购人员、单位负责人等)离职前要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分管工作存在的自身相关的问题全部解决后,方可离厂(不受30天限制),且对以后工作中发现的与其相关的问题负有终身连带责任 3.5不按正常程序辞职,特别是重要岗位的技术性人员不办理手续离厂的,一是由所在单位通知财务部扣除未发工资和年终奖,二是按照劳动法由综合管理部、集团人力资源处和集团法律事务办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 第 2 页 共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