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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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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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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 “《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 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第四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第五条 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 2.3 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 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 2 —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至 11︰30、13︰00 至 15︰30 第三章 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 债券以人民币 100 元面值为 1 张 第八条第八条 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第九条 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第十条第十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第二节 应计利息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 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 2 月 29 日不计入) ;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本付息期的计息利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贴现式国债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3 — 应计利息金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 2 月 29 日计入) ; 债券存续天数,是指债券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 0.01 元 第三节第三节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债券现券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 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 10 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张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 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 4 — 第四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 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 融资方”;其对手方为“ 融券方” 标准券, 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站转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公布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所接受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作为质— 5 — 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所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 1 日、2 日、3日、4 日、7 日、14 日、28 日、91 日和 182 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以 100 元标准券为 1 张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 买入” 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 卖出” 方向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 100 元 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 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回购天数, 是指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 0.01 元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 6 — 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 融资方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卖出 第二节第二节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债券回购竞价交易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卖出债券回购以 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张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债券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0%债券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债券大宗交易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在本所进行的债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 7 — 宗交易方式: (一) 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二)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大宗交易申报: (一) 意向申报; (二) 定价申报; (三) 成交申报。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 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申报后不得撤销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 8 —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30%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债券现券(除公司债券外)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 本所对公司债券现券大宗交易申报进行实时成交确认。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债券竞价交易即时行情、债券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连续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 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 9 —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网站公布债券大宗交易每笔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债券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入该债券成交总量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债券交易信息披露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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