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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的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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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一)进出口纳税筹划新思路 2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 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 11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 1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三)进口商品消费税的避税筹划 16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四)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18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五)出口商品消费税的避税筹划 20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六)出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2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七)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筹划 27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九)退税方式的合理避税筹划 3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技巧 35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技巧 37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三)国际税收的筹划新方法 40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四)不同国家税负的合理避税筹划 4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五)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合理避税筹划 46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六)不同国家纳税义务的合理避税筹划 48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七)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合理避税筹划 50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八)全球避税港的合理避税筹划 52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九)利用保税制度的合理避税筹划 55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十)反倾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57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一)进出口纳税筹划新思路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在商品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税收问题。

      从税收角度而言,国际贸易涉及的主要是商品课税制度,尤其是进出口的关税及消费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税负弹性较小其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优惠等方面都规定得相当详尽、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较大的伸缩余地在经济交往和国际协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个成员参加的关税贸易协定可以看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基本准则目前,各国自主订立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目录逐步被《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所取代,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这一目录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税则该分类目录分为21大类,99章,1011个税目由于税目规定十分明细,税率的适用对象十分具体,应征关税的商品,转换税目以高报低的现象不大容易发生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因为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以价计征的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目前,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新作价法规》,即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作价的依据但至少还有六七十个国家仍实施《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DV),即以“正常价格”作为海关作价依据正常价格”指的是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该种货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是实际买卖合同的价格。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后一种,不过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也兼用了前一种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种定价法有利于自由贸易,而后者更强调海关审定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关税征管不管是采用哪一种估价规则,都会遇上如同所得税那样的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转让定价问题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要防范的是进口方“以高报低”,逃避关税;应税所得要防范的是“高进低出”,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货报低价,少列收入不过具体分析起来,同一种商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关税课征范围,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不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低于居住国,高进低出的结果对纳税人肯定有利关税优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重点例如世界上几百个经济性特区对关税的课征一般都实施大同小异的优惠待遇又如我国对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对于从事上述产品生产的企业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软件费等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调整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在出口退税环节,我国现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货物规定了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管理办法,纳税人通过精心筹划和选择也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例如改变货物收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方式等等,能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给了合理避税的可能。

      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从另外一个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 2002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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