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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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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木****
  • 文档编号:288746745
  • 上传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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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机关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非羁押监管措施的适用不断扩大,而其中监管难的问题愈加凸显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刑事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而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通过数字技术,改善了监管人力不足、脱管风险高等问题,切实加强了对刑事案件中非羁押人员的监管,顺应了我国刑事犯罪变化规律,因而成为新时代司法实务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国内外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发展与应用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地都在探索智能化与不同领域的有效结合,在非羁押智能监管领域也不例外2000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开始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犯罪情节恶劣的性侵犯者进行追踪,随后美国移民局和海关部门用电子脚环监控非法移民中的成年人2008年,韩国给性犯罪惯犯强制戴上电子手镯和脚环等装置,监视其位置2014年,厄尔瓜多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将远程电子监控作为收监的替代措施2017年,德国政府当局宣布加强对寻求避难者管理的法案,措施包括给被认为构成潜在威胁的难民佩戴电子脚环在我国,2012年上海率先推行电子监管试点工作,重点社区服刑人员戴上不可脱卸的电子脚环。

      2015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牵头成立“黄河驿站”,无羁押必要性的涉罪人员的信息被平台录入后,会被要求佩戴具有跟踪定位和轨迹显示功能的智能手表,表内具有越界报警、无法定位报警、强行破坏警示等功能2020年,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杭州市公安局共同研发了“非羁码”非羁码”APP具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期抽检等多重功能,可根据非羁押人员行为动向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分级进行动态监管二、检察机关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重要性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应用有利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当前,我国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犯罪大幅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而且随着“少捕慎诉”理念的逐步落实,逮捕率、审前羁押率不断降低,这就意味着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监管人力不足、人员监管难度大、脱管风险高的矛盾也愈加突出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够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与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相悖的问题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顾虑,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更好地推进司法文明建设。

      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应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更多的是利用智能化手段实现对人员的监管,这就对监管人员的数量要求更低,有利于缓解监管人力不足问题而且智能监管能够实现被监管人员的信息数据化、可视化,监管人员在监管数字平台就能准确、及时地掌握被监管人员的情况,在降低监管难度的同时提高了监管质效,从而降低司法成本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应用有利于保证监管机制的公平公正智能监管措施是依托大数据信息平台来掌握被监管人员的行径,以数字智能评判的结果为依据研判被监管人员的行为,统一了监管标准,让监管方的判断有据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管方的主观臆断同时,智能监管措施可以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做到日常管理处处留痕,避免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也能够给予被监管人员分数计算错误后进行救济的证据,保证监管机制的公平、公正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应用有利于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应用能够给予被监管人员最大程度的“自由”当涉罪人员是民营企业人员时,非羁押监管措施的适用能够实现让其正常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有利于为民营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服务“六稳”“六保”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的应用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的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将非羁押智能监管系统应用于社区矫正中,能够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动态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三、推进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发展的建议笔者认为,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作为监管的一种新方式,要想推广适用,就要解决从制度规定、监管设备到监管平台等各方面的问题一)完善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适用制度规定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在应用过程中需要对被监管人员的日常行程进行监管因此,要想推广应用,就要从立法上赋予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以强制措施的属性,并且从立法上给适用机关和执行机关赋权,让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作为一种新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加以应用在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赋权后,就需要对措施的适用进一步形成相对统一规范的适用细则,涵盖适用条件、决定主体、执行主体等各方面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根本上还是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决定和执行主体上可以参照现有强制措施的主体来实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有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决定权和监管权,而后交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各司法机关在作出适用决定前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收到申请的司法机关应当在做好风险评估、必要性审查等各项工作后决定是否适用,具体适用条件可以参照我国现行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规定,如考虑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险性等。

      在检察院、法院决定适用非羁押智能监管时,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决定适用机关反馈监管信息,以便决定适用机关充分掌握适用人员的相关情况,及时分析监管风险,实现多方管控二)改善和统一非羁押智能监管方式综合来看,目前现有的非羁押智能监管设备中,智能监管APP是经济效益和监管品质较高的一种,但其存在的“人机脱离”风险是亟需解决的弊端提高智能监管APP与人身的不可脱离性,需要提高其所依附的载体与人身的依附性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打卡的功能,要求被监管人员定时进行识别打卡以及完成不定时的打卡任务,以此来提高监管APP与人身的依附性,实现精准定位监管人员还可以不定时地对被监管人员进行视频抽检,让被监管人员被动接受监管,从而通过主动与被动相结合,提高定位精确度和监管质效适用智能监管APP时,还可将APP安装在案件其他特定人员的中,如证人、被害人、同案犯等,监测到双方达到较近的距离时,立刻进行提醒并将信息反馈至监控平台,监管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监管人员接触特定的人,防止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现象发生另外,还可以研发出能够实现各项监管功能的移动终端,例如类似于手表的监管手表,同时能够实现打卡、通话、指纹验证等功能,或是其他能够实现类似功能的终端设备,以实现对被监管人员的多形式监管。

      三)提高信息资源共享水平不断改善和提升智能监控技术,构建监管信息资源平台,实现高度开放的司法大数据共享是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应用的必备要素智能监管不应只停留于对被监管人员的定位这一基础性监控,还应实现对未来的预判,将被动监控转变为主动监管,提高监管品质而这就需要我们构建一个极具“智慧”的监管平台,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完善数据汇集、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等,对数据流进行精确梳理、筛选,定期作出阶段性分析,运用发散性思维发现“类问题”或“潜信息”,为趋势预测和风险防控提供参考数据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全方位互相配合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实施的过程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作用检察机关要坚持为推动非羁押智能监管措施制度创新和有效应用不断努力,为推进社会治理、司法为民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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