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docx
7页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配套设施用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踊跃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先行先试作用,依照《东莞市科研用地治理暂行方法》(东府办(2016)109号)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及市政府对《关于华旭公司等科研用地项目申请建设配套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意见,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2016年12月2日前,园区范围内已出让并办理了土地记录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配套设施用房是指除研发设计、勘探、查验检测、技术推行、环境评估、监测等产业用房外的用房,如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第四条申请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科研用地项目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已完成项目投资的全数建设任务,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二)项目用地上已开展的经营业务必需具有科研属性或与科研活动相关;(三)拟申请设置的配套设施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超过项目共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且用于设置员工食堂的计容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超过项目共计容建筑面积的5%o第五条设置配套设施用房须一次性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一)《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配套设施用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二)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情形简介、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实际投资完成情形;项目经营业务情形介绍、科技研发能力;申请配套的理由,拟设置的配套设施用房总面积、位置、设施类型,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形;(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土地记录文件、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四)配套设施区域计划方案(附图)计划方案必需列明配套设施用房的区域、面积和对应设施类型,和计划图那么;必需包括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列明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及其所占项目共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五)许诺书许诺按规定办理计划、建设、房产等变更手续,并依法承担环保、消防、食物平安、平安生产等责任第六条申请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由产业进展局按季度受理,按以下程序执行:(-)申请申请单位向园区产业进展局提交申请,并按第五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骑缝章二)受理1.产业进展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产业进展局通知申请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期未补正的需从头申请:(1)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2)资料不齐全的;(3)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三)审查对予以受理的申请由产业进展局进行现场勘查,并在《审批表》中提出是不是同意配置的建议四)审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产业进展局报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管委会办公室应按管委会议事流程征求国土、计划、建设、房管、环保、安监、食药监、工商、消防及对口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由产业进展局凭管委会批复在《审批表》中加注管委会审批意见并盖章第七条经园区管委会同意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应在管委会同意之日起24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土、计划、建设、房产等变更手续,超期未办理的需从头申请第八条经管委会审议不同意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申请单位可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2年后,且自身条件据具有实质性改善后再次申请第九条经园区管委会同意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申请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办理环保、消防等手续除员工宿舍外,假设配套设施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等需要场地证明的,由园区房管部门依照《审批表》的意见予以开具第十条已出让的科研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功能,经批准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应严格依照批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设置,且配套设施用房只能自用和出租,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对擅自改变用地利用功能、“以租代售”和未按相关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严肃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说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如有不同规定,按本规程执行附件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配套设施用房审批表联系人::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主营业务项目总建筑面积拟设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具体区域申请材料□申请H口营业执照、土地证、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复印件口配套设施规划方案(附图)口承诺书申请人承诺对填写的内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因内容、资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承诺依法承担环保、食品安申请单位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责任法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产业发展局意见经研究,建议口同意□不同意申请单位的(项目名称)按申请方案设置配套设施用房,请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部门负责人签名:部门盖章年月日管委会审批意见管委会盖章年月日注:本表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经管委会审批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