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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一)(铝合金建筑型材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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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编号:XKXK10-00210-002铝、钛合金加工产品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一)(铝合金建筑型材部分)20112011 年年 1 1 月月 1919 日公布日公布 20112011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25.3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45.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5.5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66 证书和标志.206.1 证书206.2 标志2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28 监督检查.229 收费.2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311 附则.23附件 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4附件 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7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8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9附件 5 检验报告40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4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划分为 6 个产品单元、12 个产品规格,具体内容见表 1表表 1 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及申请适用范围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及申请适用范围序序 号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规格产品规格申请范围申请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基材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有挤压工序,未经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委托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2阳极氧化型材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仅限表面处理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委托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3电泳涂漆型材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仅限表面处理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委托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4粉末喷涂型材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仅限表面处理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委托表面处理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5氟碳漆喷涂型 材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仅限表面处理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穿条式及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穿条式穿条式生产工序完整穿条式委托复合加工委托复合加工6隔热型材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仅限穿条式复合加工仅限复合加工2序序 号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规格产品规格申请范围申请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浇注式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浇注式委托复合加工委托复合加工仅限浇注式复合加工仅限复合加工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 12 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100814电 话:010-63971846 63971844 63971847传 真:010-63965361 63971844电子信箱:yshyxt@联 系 人:杨鹏 何青 王惠芬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3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铝、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所列适用范围填写产品规格及申请范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4.1.1.5 工序不全的企业需提供外委加工方或原料(基材)提供方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4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状态、同一规格和同一表面处理方式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5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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