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导师制实施办法15.doc
5页华北***青年教师科研导师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青年科研能力的培养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胜任能力,促进青年教师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校内外科研水平高、研究能力强、科研成果丰硕的教师、专家和学者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本单位青年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安排科研导师,制订指导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考查考核等工作;学校科技处负责对青年教师科研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第三条 青年教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或科研单位应当为其配备科研指导教师:(一)40岁以下没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立项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简称博士教师;(二)40岁以下没有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简称非博士教师;(三)经学校或者学院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第四条 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青年教师累计不超过3名第二章 科研导师的遴选及职责第五条 科研导师应当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研究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第六条 科研导师不局限于本校,可以是我校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所专家,或我校教师推荐的同行知名专家。
科研导师应在《华北***高层次科研奖励及匹配办法(暂行)》(华水政〔2013〕125号)中规定的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指导博士教师的导师应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子课题(包括在研项目);指导非博士教师的导师应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第七条 科研导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指导青年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科研导师要对指导对象的选题和论证过程严格把关,给出详尽、中肯的修改意见,切实提升项目申请质量二) 指导青年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科研导师要从细节上指导青年教师如何撰写论文,对写好的论文进行详细修改并推荐发表三) 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项目实施能力鼓励科研导师邀请培养对象加入自己的科研团队,在共同攻关过程中,科研导师可对培养对象的项目实施能力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指导 第三章 培养对象的职责第八条 配备科研导师的青年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积极主动地争取科研导师在思想和学术上的指导二)积极参加本研究领域的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三)主动向科研导师汇报科研进展情况,尽早将撰写的项目申报书或论文交给科研导师,以便留给科研导师足够的时间进行审阅和指导四)积极参与科研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术活动等工作五)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努力提高学位层次。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对自己所做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第九条 指导期一般为3年青年教师在指导期内考取博士生,可终止培养或更换科研导师第十条 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应至少获得省级以上项目1项或在《华北***高层次科研奖励及匹配办法(暂行)》(华水政〔2013〕125号)中规定的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四章 聘任、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双向选择原则组织科研导师的聘任,负责制订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考核办法,并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定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考核结果报学校科技处备案第十二条 指导期内,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本校导师,每年加计科研绩分5分;对校外导师各单位可酌情付给科研导师一定的指导费或咨询费,额度由培养对象与所在学院根据指导工作量的大小协商决定,经费在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见《华北***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华水政[2013〕90号)和培养对象所获的科研奖励费里支出第十三条 指导期内培养对象获得15万元以上的国家自然基金、社科基金或国家级子课题立项,一次性奖励科研导师1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当填写《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培养工作总结》交科技处备案第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每年召开1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科研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第十六条 建筑学院、体育部、人文艺术中心可适当降低导师条件和验收标准,但要确保提升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胜任能力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