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docx
4页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 业服务企业行为,构建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物 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 级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物业管 理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 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第四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台 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服务企 业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 级评定办法第七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 现物业服务企业有加分项目予以信用加分 ,发现有不良行为,予以信用减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 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减分,并抄送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第八条 公安、消防、建设、物价、工商、安全生产、质量 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 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 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减分前,应当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如无异议, 扣分生效物业服务企业对扣分项目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由书面异议申请, 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 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 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由书面 异议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 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 成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 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 2个(含)以上县(市、区) 设有分公司,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各自公布其分 公司信用分值,母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考核为主, 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 实行加减 分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情况进行管理, 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因素对服务 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物业管理示 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 实行差异化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 激励措施:的企业;(三)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开企业信用分 值,推动广大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优 秀的企业第十七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 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 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减 10分;(二)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通过网络、 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布。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 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附件: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