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pdf
17页1韶 关 市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细则 第 二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以 下 简 称网约车 )经营服务 , 应当遵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 法 》 、 《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规定 , 并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 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 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 , 包括巡游出租汽车 ( 以下简称 “ 巡游车 ” ) 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以下简称 “ 网约车 ” ) 经营 巡 游 车 经 营 是 指 使 用 具 有 巡 游 出 租 汽 车 专 用 标 识 的 车 辆 , 在道 路 上 巡 游 揽 客 、 站 点 候 客 , 或 通 过 电 信 、 互 联 网 等 方 式 提 供 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网 约 车 经 营 是 指 使 用 具 有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专 用 标 识 的 车 辆 , 通过 互 联 网 预 约 方 式 承 揽 乘 客 并 按 预 约 要 求 提 供 客 运 服 务 的 出 租 汽车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揽客2第 四 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 的 网 约 车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 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 六 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 具 备 开 展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互 联 网 平 台 和 与 拟 开 展 业 务 相适 应 的 信 息 数 据 交 互 及 处 理 能 力 , 具 备 供 交 通 、 通 信 、 公 安 、 税务 、 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库 接 入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平 台 , 服 务 器 设置 在 中 国 内 地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保 护 技 术措施; ( 三 ) 使 用 电 子 支 付 的 , 应 当 与 银 行 、 非 银 行 支 付 机 构 签 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 ) 在 服 务 所 在 地 具 有 固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相 应 服 务 机 构 及服务能力; ( 五 ) 有 健 全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 商 投 资 网 约 车 经 营 的 , 除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外3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七 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 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 ) 投 资 人 、 负 责 人 身 份 、 资 信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经 办 人 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三 ) 企 业 法 人 、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还 应 当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具 备 线 上 服 务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或 与 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 (六 ) 经营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 本 其 中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包 括 车 辆 、 驾 驶 员 接 入 服 务 流 程 指南 , 协 议 样 本 ; 服 务 质 量 投 诉 的 调 查 、 处 理 、 答 复 流 程 ; 事 故 或其他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赔偿制度 。
七 )具备承担 网约车 承运人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 八 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日 内 作 出 许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20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 经 实 施 机 关 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 10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 九 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网 约 车 经 营 申 请 作 出 行 政 许可 决 定 的 , 应 当 明 确 经 营 范 围 、 经 营 区 域 、 经 营 期 限 等 , 并 发 放4《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证 》 本 市 网 约 车 经 营 许 可 有 效 期为 4周 年第 十 条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作 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十 一 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 营 许 可 证 》 并 向 企 业 注 册 地 省 级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互 联 网 信息 服 务 备 案 后 , 方 可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
备 案 内 容 包 括 经 营 者 真 实 身份 信 息 、 接 入 信 息 、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车 经 营 许 可 证 》 等 涉 及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的 , 还 应 当 符 合 电 信 管 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日内 , 到网约车 平 台 公 司 管 理 运 营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指 定 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 二 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 应当提前 30日 向 服 务 所 在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报 告 ,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 , 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 ,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 三 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 在韶关市注册登记的 7座及以下乘用车 , 车辆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预约出租客运 ;( 二 ) 安 装 符 合 JT/794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装5置 、 应 急 报 警 装 置 ; 车 身 右 前 门 喷 涂 网 约 车 有 关 标 识 以 及 投 诉 、监督。
(三 )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车辆技术等级 为 一级 , 达到国 IV排放标准 , 发动机 自然吸气 1.8L( 涡轮增 压1.4T) 及以上排量 , 车辆轴距 260m及以上 使用新能 源 汽车不受发动机排量、轴距限制 第十四条 网约 车 平台直接向筛选车辆推送 订单信息 的 , 可使用 手 机 作 为 网 约 车 车 载 终 端 ; 网 约 车 平 台 采 取 抢 单 模 式 推 送 订 单信息 的,网约车应当 安装 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 , 以保障安全 申 请 人 为 个 人 的 , 仅 限 为 其 所 有 的 一 辆 车 辆 申 请 从 事 网 约 车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 的运营区域 分为市区、南雄市、乐昌市 、 始兴 县 、 仁 化 县 、 乳 源 县 、 翁 源 县 、 新 丰 县 申 请 办 理 《 网 络 预 约出 租 汽 车 运 输 证 》 的 , 应 当 向 运 营 区 域 所 在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 ) 车辆注册登记证书 、 行驶证复印件 , 车辆外观照片 ( 照片及电子相片,大小 256K以内);(二)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以及 技术等级 评定证明 ;(三) 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
第十 六 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照 第十 三 、 十四 条规定的条件审 核 后 , 对 符 合 条 件 并 登 记 为 预 约 出 租 客 运 的 车 辆 , 发 放 《 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6第十 七 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 ( 二 )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最近连 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 满 12分记录 ;( 四 )无暴力犯罪记录;第十 八 条 申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的 , 应该提供符合第十 七 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 ) 身份证 及复印件;( 二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 ) 交警部门出具的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录 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公安部门出具的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等相关证明材料第 十 九 条 服 务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依 驾 驶员 申 请 ,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核 查 并 按 规 定 考 核 后 , 为 符 合 条 件 且 考 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 管理第 二 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 、 网络 等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严 格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和 管 理 , 提 高 安 全 防 范 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7第 二 十 一 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建 立 服 务 评 价 体 系 和 乘 客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 如 实 采 集 与 记 录 驾 驶 员服 务 信 息 ,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报 送 营 运 统 计 数 据 信 息 以及其他营运资料在 提 供 网 约 车 服 务 时 , 提 供 驾 驶 员 姓 名 、 照 片 、 手 机 号 码 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应 当 记 录 驾 驶 员 、 约 车 人 在 其 服 务 平 台 发 布的 信 息 内 容 、 用 户 注 册 信 息 、 身 份 认 证 信 息 、 订 单 日 志 、 上 网 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采 集 驾 驶 员 、 约 车 人 和 乘 客 的 个 人 信 息 , 不得 超 越 提 供 网 约 车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范 围 。
未 经 信 息 主 体 明 示 同 意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第 二 十 二 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 、 驾驶员具 备 合 法 营 运 资 质 、 从 业 资 格 , 保 证 线 上 提 供 服 务 的 车 辆 、 驾 驶员 与 线 下 实 际 提 供 服 务 的 车 辆 、 驾 驶 员 一 致 , 并 将 相 关 信 息 向 服务所在地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报备第 二 十 三 条 网 约 车 平 台 公 司 应 当 维 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