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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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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题干日本某公司于 1988 年 5 月 7 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 1988 年 10 月 3 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 年 12 月 25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 年 9 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 中国、 日本同是 1883 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 1212 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 ,只要按我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 ,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题干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 1987 年在北京结婚,1989 年生有一子1990 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 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 年8 月, 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1. 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 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 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 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 , ,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 ,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助关系国家的法院, ,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答: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 ,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婚诉讼题干1960 年 9 月 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 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 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1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1页 问: (1)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哪个原则? (3)本案的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答:答:(1)(1)考虑因素: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考虑因素: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纽约, 。

      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 (2)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3 (3)侵权行为自体法学)侵权行为自体法学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 年 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 年 9 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 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 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答:1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但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 ,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3243 条、第条、第 245245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本案有管辖权。

      对本案有管辖权2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理但在诉讼中, ,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145 条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的规定,的规定, 本案的准据法为我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国的实体法题干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 由她抚养, 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 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8148 条规定:条规定:“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具有中国国籍, ,他出生后他出生后, ,一直在中国生活一直在中国生活, ,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本《法例》2020 条规定条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题干中国公民于某,1990 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 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 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 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2005 年 2 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2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2页 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答: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 ,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 ,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题干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 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 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 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 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 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答:1 :1.. 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 所谓反致,所谓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甲国甲国 (法(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 ,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 本案中,本案中, 在确定遗属及在确定遗属及 2 2 份附录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书的有效性时, ,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适用比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 “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人最后住所地确定” ”的苛刻规定,的苛刻规定, 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 ,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 ,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题干W 是美国居民,1956 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 Z驾驶的卡车撞翻,W 身受重伤.之后,W 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 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 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答: :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3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3页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为以下三类: : ((1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把外国法看作事实, ,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 ,原则上由法官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答答: :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题干1995 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 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 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答: :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反致制度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反致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则构成反致则构成反致题干W 是美国居民,1956 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 Z驾驶的卡车撞翻,W 身受重伤之后,W 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 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 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答: :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为以下三类: : ((1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把外国法看作事实, ,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 ,原则上由法官负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答答: :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 (1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题干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 年 2 月回中国探亲,4 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

      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 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 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4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4页 此案中此案中, ,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 ,所以本案适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9149 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题干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 途径英国赫尔港, 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 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 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 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 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 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处理本案纠纷的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即物权关系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行) )》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 ”并非是解决一切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 ,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题干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 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是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是否能向其送达?否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 ,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如甲公司在授权委答: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题干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 年在北京结婚,1989 年生有一子.1990 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 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 年 8月, 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 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1. 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 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5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5页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和我国有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

      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答: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答: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 ,我国法院应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国不反对一事两诉, ,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 , ,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婚诉讼题干1994 年 8 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 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理由:理由: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 146146 条规定: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事人双方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国海商法》第 273273 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 ,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

      而依照我国《海商法》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 ,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国籍的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6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第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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