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docx
7页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 法律 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 社会 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 理论 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 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 发展 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义,前两项属于程序要件,第三项属实质要件,至于沉默要 问题 ,并不 影响 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问题。
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诉法普遍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认识很不一致的问题从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争直到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我国法律界始终没有中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尤其是在“砸烂公检法”和“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文革时期,无罪推定更是被视为“禁区”,试想一个 农村 生产小队的治安员就可以随便抓人、捆人、审问人犯,谁还敢提“无罪推定”?那个 时代 “无罪推定”被烙上“阶级性”烙印到了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问题,认为有了“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就不必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治、 经济 、文化与世界的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认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诉法》时,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无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都是其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 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则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已有先例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已明确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香港、澳门基本法都是国内法,而非外国法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而法律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内定”被告人有罪,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 内容 ,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无罪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必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改善执法环境,最终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无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这有利于彻底解决过去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谓的疑罪)久拖不决,致使被告人无限期被关押的不正常做法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明确规定,然而过去曾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认为对付“坏人”就该“严打”。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扭转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杜绝此类现象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自证无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② “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沉默权”问题 目前 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转贴于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个称谓 问题 因为立法上没有使用“不能称为罪犯”和“假定其无罪”等表述,而是使用了“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更加强调国家机关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完成这种证明责任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对抗,而是强调辩方的配合,如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 法律 进行辩护等当然并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行为标准。
刑诉法第129条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确对侦查案件的事实或证据作出了具体要求这实际上是加重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控诉职能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支持检察机关出庭公诉不仅如此,刑诉法第140条第1款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其目的在于加强控诉方的举证配合该条第4款还特别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在庭审方式改革上,加重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使之由过去的“帮审”成为“主诉”,法官则成为真正的居中裁判者,主要负责庭审指挥工作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我国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首先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然后才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其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以非法所得论这种由犯罪嫌疑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况,在证据 理论 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③三、正确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人权,惩治犯罪“无罪推定”原则是《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只有正确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才能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如何正确运用“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如何正确运用证据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把握好六个环节:1、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 ,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对我国司法经验的 科学 总结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和处理案件时,必须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要依靠调查研究;对被告人的口供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不要轻信,同时要重视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本条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以下二点:首先,司法人员在思想上要树立忠于客观事实的信念,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注重对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调查,而不是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去追求被告人口供,更不能用非法手段去诱供或刑讯逼供其次,司法人员要正确对待被告人口供不轻信口供,不是对任何口供都不相信,而是强调对待口供要特别慎重口供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原则是根据 历史 上因轻信口供而造成冤假错案的教训而确立的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利害关系,其供述要受本人思想、心理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其真实程度差异很大,只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