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安全生产台帐与档案管理制度(矿山类)[1].doc
9页企业平安生产台帐与档案管理制度(矿山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平安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平安生产台帐与档案管理,切实推动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平安标准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境内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为矿山企业)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平安生产档案是指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管理活动中干脆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平安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指南所称平安台帐是指矿山企业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落实企业平安生产制度过程中所形成的干脆记录材料第四条 矿山企业平安生产档案与台帐建设是矿山平安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企业平安生产、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档案具有依法管理、爱惜、运用的义务和权利其次章 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加强平安生产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平安生产档案与台帐建设工作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设置专用平安生产资料室或档案室(柜),配备具有平安生产及档案常识的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平安生产档案,并对下属各部门、班组、项目部的平安生产台帐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平安生产档案与台帐管理制度第八条 平安生产档案管理职责:(一) 凡是在矿山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与平安关联性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二) 矿山企业平安管理专职机构(部门)或企业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各生产班组(项目部)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负责本班组的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工作;(三) 矿山企业平安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企业领导在平安生产管理和参加重大平安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四) 平安生产档案管理责任人员应忠于职守,细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帮助本矿山各部门(班组、项目部)对收集的平安关联归档材料的完整程度、精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审核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收集与移交第九条 平安生产档案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平安组织方面的内容1、 平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项目必需与实际相符)、采矿证;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平安资格证书;3、分管平安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资格证书;4、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平安资格证证书;5、企业平安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6、企业平安管理网络体系;7、企业职工基本状况登记;8、特种作业人员书目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9、其他与平安组织方面有关的内容。
二) 企业平安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支配、总结方面的内容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各部门、各级、各岗位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2、 平安检查制度(含边坡检查制度);3、平安教化培训制度;4、隐患排查整改制度;5、平安教化培训制度;6、平安生产奖惩制度;7、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8、设备平安管理制度;9、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0、 职业危害预防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应急救援预案;12、平安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制度;13、民用爆炸物品领用与退库制度;14、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平安操作规程;15、各类平安责任制、平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实施、修订及作废的文件;16、上级部门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状况汇报、记录;17、企业上报的各种平安生产方面的支配、总结、报告等材料;18、其他平安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及有关规章制度三) 接受平安监督执法检查方面的内容1、接受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发的平安监察指令书、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2、企业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实行的措施及落实状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3、接受平安监督执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四) 平安检查方面的内容。
1、具有平安生产检查职责的岗位和人员登记;2、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检查记录及整改处理状况记录;3、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状况记录,各类隐患排查整治报表记录;4、平安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状况记录;5、各专项平安检查的支配支配、检查记录及处理状况;6、各项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及其他与平安检查相关的材料五) 平安教化培训方面的内容1、企业平安培训支配;2、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平安培训的记录;3、员工三级平安教化记录;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教化培训记录;5、换岗教化培训记录;6、日常平安宣扬、教化培训记录及总结;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及总结六) 平安投入方面的内容1、全年平安投入的支配及专项平安投入支配;2、平安、宣扬、教化培训投入的状况记录;3、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4、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5、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6、平安评价、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及平安生产管理代理方面的投入;7、其他与平安有关的投入七) 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1、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2、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3、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4、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
八) 职业病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1、企业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状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状况;3、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状况;4、企业内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状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5、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状况的记录;7、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8、员工运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9、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九) “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1、有关平安设施 “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十) 特种设备及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运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运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设施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惜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各类平安防护设备设施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状况资料;7、各类平安防护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状况记录;8、各类平安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状况记录;9、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等记录; 10、其他与平安防护设备设施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十一) 紧急作业及紧急作业场所管理方面内容1、企业在宕面、爆破、铲装、车辆运输、用电、机械修理等紧急作业或紧急作业场所平安管理制度及作业检查状况记录;2、民用爆炸物品的领、退和运用管理记录;3、爆破施工方案及批复批准材料;4、配备电设备设施维护与运行状况记录十二) 事故处理方面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报告材料,事故状况经过介绍材料;2、有关事故分析会记录;3、关于事故的缘由分析、防护措施的相关材料;4、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材料,包括: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确定文件,事故后“举一反三”进行教化培训的记录,事故防范措施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状况记录等;5、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十三) 其他与平安生产相关的专项活动或专项管理内容第十条 收集与移交的基本要求一) 归档材料须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平安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二) 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精确、系统,反映企业平安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三) 归档材料应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四) 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五) 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一) 基础建设、设备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平安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二) 矿山及矿山下属各部门、班级、项目部在平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台帐等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结束后归档;第十二条 平安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第十三条 平安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平安生产档案材料细致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第四章 台帐与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 企业平安生产档案整理应依据自身实际状况设立类目平安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平安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矿山企业平安生产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建议设置以下类别:(一) 平安组织;(二) 平安规章制度;(三) 监督执法检查;(四) 平安检查及隐患排查;(五) 教化培训;(六) 平安投入;(七) 工伤保险;(八) 职业病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九) “三同时”管理;(十) 特种设备及平安防护设备管理;(十一) 紧急作业管理;(十二) 事故管理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日常平安生产台帐应依据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执行平安规章制度,落实平安措施,应形成以下基本的台帐:(一)作业环境平安条件记录;(二)职业卫生健康记录;(三)平安生产会议记录;(四)平安技措经费提取和运用记录;(五)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记录;(六)平安生产大检查记录;(七)当日平安生产管理记录。
第十六条 矿山应配置保存平安生产档案的专用柜屉和爱惜设备,实行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平安生产档案平安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平安生产档案要刚好进行修补和复制第十七条 平安生产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平安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需办理好平安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