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休假、加班补休年底清零不合法.pdf
2页甲方乙方》LABoR RELATIoNS 通过潞济李卜偿金黯年终奖金金额的 匕较|以追求 缬支黼管理导 哥的行 为' 虽然在短期内降低了成本'但从企业长远发展看来 这穗企业在用关键人 才的流失 驭蝇头小利,|最终还是会付出高额的违法或本, I|| 0… ‘’’ …’…0‘‘ ‘0‘‘‘0●…’’‘ ’0’’’‘’‘0’’‘‘ ‘0‘‘…●-……‘‘’ ‘ 0 ……●_^●●●-●●…‘■ ●………●…●●………………_●●…'‘_0…●●-●…,●●……¨‘…■●●……‘… … …● ……●● ●●●● ●--●●·-●…● 规定,年终奖金也应当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本案 中,电子公司在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中均明确规定 了年终奖金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标准,虽然小李按照公司规 定,在当年12月已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并不能由此 而剥夺其当年度已经为公司提供的超额劳动所应得的年终 奖金,这样的做法显失公平同时,电子公司也未能提供有 关年终奖发放的范围规定和具体办法来支持拒发小李年终 奖金的行为,将必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焦点二:员工跳槽,企业也要支付年终奖吗? 通过以上分析,很多企业还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员工 在年底跳槽或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 年终奖吗? 笔者认为,无论是对跳槽或主动终止劳动合同的员 工,还是对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都应当 警案例3 通过以下措施,完善年终奖的管理与分配,合理地降低人 工成本。
1.约定前置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规定 来对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及具体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与劳 动者约定前置 2.年终奖的计算与发放,应当始终坚持客观、科学、 公平的原则 3.明确年终奖发放的决定因素特别是年终奖与考核 的挂钩,可以通过参加集中的考核确定 4.年终奖不是人头份,而是经过对劳动者具体劳动成 果进行量化、定性考核后支付的,应当区别于节日福利 5.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告知义务,让员工明晰权利,并尊重员工的选择,使管理结 果趋于公平口 年休假、加班补休年底清零不合法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08年4月来到北京某印刷厂工作,双方签订 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300元/月2008年 底,印刷厂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赵某因迟到、早退全年累计 超过30次,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2009年1月,印刷厂对 赵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2009年6月,印刷厂进行半年 度考核,赵某再次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依据《劳动 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向赵某发出书面通知,与其解除了 劳动合同 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赵某领取了印刷厂向其 支付的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74 HR经理人2009.12 后,又向印刷厂提出要求结算2008年4月入职以来的加班 工资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印刷厂以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只 支付员工法定假曰加班工资,员工在休假日和日常加班的应 计为补休”、“年休假、加班补休年底清零,员工未休的视 为主动放弃”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2009年8月,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申请,要求补偿 仲裁结果 经查,赵某工作期间,FFJ~IJ厂未对其应休未休的年休 假、加班补休给予补偿,且E[J~IJ厂制定的制度规定与相关 法律规定相悖,所以该制度规定无效最终裁定印刷厂依 法向赵某支付自2008年4月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休未 休的年休假和加班补休补偿 专家点评 焦点一:年休假、加班补休年底清零合法吗?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 规章制度的重要 I_生,经过近两年的学习和实践,很多企业也 已在专业咨询公司的帮助下,就自身规章制度体系进行了法 律化、个性化及规定相对严格的完善在完备的规章制度体 系下,这些企业的管理已经相当规范、合理和顺畅,企业的 人工成本大幅下降,劳动争议发生率得到了有效控制 当然,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依据和工具,除了要 具备实操性强的特点并突出个性化以外,最关键的还是它 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实际中,经常有企业一味地追求个性 化与规定的严格性,随意制定规章制度,盲目执行管理,而 忽略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 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 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 1 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印刷厂制定“年休假、加班补休年底清零,员 工未休的视为主动放弃”的规定,显然是在躲避法律规定 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员工年休假、加班补休应休未休的 工资补偿,属于企业非法降低人工成本的规定,必然会被 裁决无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印刷厂应当依 上述法律规定,向赵某支付自2008年4月起至劳动合同解 除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tF~4n,Sn班补休补偿 焦点二:怎样规避有关年休假、加班补休、加班工资 的争议风险? 年休假、加班补休、加班工资一直以来都是年底争议 的热点据统计,在笔者2009年11月接到的众多咨询问题 中,此类问题的咨询率已攀升到了第一位怎样规避有关年 休假、加班补休、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在处理年 休假和加班事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为企业提供如 下建议: 1.依法制定有关年休假、加班的管理规定,明确具体 休假办法及补偿支付。
2.管理要充分体现协商与告知对于确因生产、工作 的具体情况需要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员工休 年休假的企业,更应当注重与员工的沟通与协商;企业制定 的各种休假办法,在实施前也应当注意依法履行公示告知 义务 3.企业在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结 算员工自入职后的年休假、加班时间,企业应当严格依法支 付员工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或合理安排员工在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前休完年休假及加班补休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应当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 平,准确掌握劳动法律规定,在管理过程中既不能犯法也 不能犯傻例如,企业向员工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是 “2倍”不是“3倍”;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的工作时间 和法定休假日不能补休,要按规定标准给付加班费;在保 证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JJ',时的前提下,每周6天工 作,员工少休的一天可不视为加班等口 2009.12 I-'1R经理人 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