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新编FATCA.docx
1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22年新编FATCA 美国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管理手段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依据及背景 【内容】 为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建立并运行我国金融机构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制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有关促进国际税务合规及实施的协议》(简称“中美政府间协议”),经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手段 【释义】 本条旨在明确本手段的目的及依据 其次条适用范围 【内容】 本手段模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相关行为 【释义】 由于参与涉税信息管理的主体涉及监管、金融机构、各类客户,故本条未从主体角度明确适用范围,而是从行为角度明确 第三条对金融机构的根本要求 【内容】 金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手段的规定,履行注册、尽职调查、信息 报送等义务,并应将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维护、更新及报送等纳入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信息保密的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涉税信息收集报送义务。
金融机构不得示意、明示或扶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不得辅助客户隐匿资产 金融机构应确保本集团内各机构(如有)符合美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释义】 金融机构应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客户信息保密的监管要求,本手段中提及的允许披露和报送的信息适用本手段及相关信息报送管理规矩 第四条对客户的根本要求 【内容】 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客户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真实、实时、切实、完整地向金融机构供给本手段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受未遵守本手段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释义】 无 其次章根本定义 第五条金融机构 【内容】 本手段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指将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作为主营业务的机构,即在过去的连续三年中(如机构成立不满三年,机构存在期间内)总收入的20%(含)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 (三)投资机构指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指供给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业务的机构。
符合本手段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三)政策性银行; (四)证券公司; (五)期货公司;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七)供给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业务(不含企业年金业务,下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八)信托公司 以下主体不属于本手段所定义的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财务公司; (三)金融租赁公司; (四)汽车金融公司; (五)消费金融公司; (六)货币经纪公司; (七)其他不得志本条第一款定义的机构 【释义】 本条依据政府间协议(模式一)模板(以下简称“协议模板”)第一章第一条g)、h)、i)、j)、k)款对金融机构举行了定义为了更加贴近国内实践,对得志要求的金融机构类别举行了列举同时,在其中明确列示了不需要履行本手段义务的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
尽管本定义与协议模板存在轻微识别,但更贴近我国处境,既减轻了金融机构的注册负担,也不影响美国人账户信息的收集 本条将政策性银行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政策性银行根据政府间协议谈判结果可能属于无需履行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但需监管确认 第六条金融账户 【内容】 本手段所称金融账户包括以下业务: (一)全体带有存款性质的业务,例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例如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期权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采纳客户嘱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例如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管理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筹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筹划或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公开市场上交易的除外),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信托受益权等; (四)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 【释义】 本条依据协议模板第一章第一条s)、t)、u)、v)、w)和x)款《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下称“《法案》”)项下的“金融账户”与我国金融业务中通常意义上的“账户”存在较大差异,而更接近于“业务”的概念,为制止国内机构或个人产生曲解,本条将金融账户明确界定为四类业务。
针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产品,在本定义中明确其为金融账户,而非金融机构对于美国人投资此类金融产品的处境,由发行该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本手段中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及报送 第七条新增客户和存量客户 【内容】 新增客户分为新增个人客户、新增企业客户和新增金融机构客户新增个人客户是指于2022年7月1日(含)以后在金融机构首次办理金融账户相关业务的个人客户;新增企业客户和新增金融机构客户指于2022年1月1 日(含)以后在金融机构首次办理金融账户相关业务的企业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 企业客户是指除了避税可能性极低的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外,不得志本手段第五条金融机构定义的客户 存量客户分为存量个人客户、存量企业客户和存量金融机构客户存量个人客户是指于2022年7月1日以前在金融机构已办理金融账户相关业务的个人客户;存量企业客户和存量金融机构客户指于2022年1月1日以前在金融机构已办理金融账户相关业务的企业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 【释义】 本条依据协议模板附录一第III、V和VI(H)片面美国国税局网站于美国时间6月27日正式列明我国为与美国政府间协议达成实质性谈判进展的国家,意味着我国视同已经签署了政府间协议(模式一)。
协议模板下存量个人客户是指2022年6月30日之前就已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办理金融账户相关业务的个人客户,新增个人客户那么是自2022年7月1日(含)以后在金融机构首次办理金融账户相关业务的个人客户而企业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那么根据协议模板附录一第H段中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时间的推迟,将新增和存量客户的分界点定为2022年1月1日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本条使用了新增、存量客户概念替代政府间协议中新增、存量账户概念 本条将协议模板中的“机构客户”分为企业和金融机构两类,除此之外的机构(如军队、各类事业单位等)被用于回避境外税收的可能性极低,因此不作为本手段项下需尽职调查的对象 第八条美国金融账户 【内容】 美国金融账户指金融机构维护的、由以下个人或企业持有的金融账户:(一)美国个人:指根据相关法规及税收协定,在美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主要包括具有美国国籍、持有美国绿卡或在美国长期逗留的自然人 (二)美国企业:指在美国成立或依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以及由美国个人或企业操纵且受美国法院管辖的信托 (三)有美国操纵人的消极非美国企业美国操纵人是指任何美国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的公司控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信托的受益权)。
【释义】 本条依据协议模板第一章第一条cc款、ee款、ff款、mm款 对于“操纵人”,政府间协议规定结合我国反洗钱法或者FATF规矩来认定操纵人目前,我国反洗钱法无明确规定,FATF建议的标准为25%,故建议参考设定25%的控股权作为操纵人的标准,便当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时掌管 第九条消极非美国企业 【内容】 消极非美国企业是指上一个日历年度内,消极收入的占比大于50%(含),或拥有的可以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占比大于50%(含)的、且不符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消极收入,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积极商业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产生前述收入的财产转让收入 以下企业不属于消极非美国企业: (一)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二)政府机构及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三)仅为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向其供给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四)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或正处于资产清算或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五)仅与本集团内关联企业开展融资或对冲交易的企业,且该集团内机构均非金融机构; (六)非盈利性机构 【释义】 本条依据协议模板附录一第VI片面B-3和B-4项。
协议模板中对于消极非美国企业的定义和分类较为繁杂,并且片面概念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差异,例如消极收入基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以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来界定消极收入 在协议模板附件一第VI条B款4.j)中,对非盈利性机构有着对比细致的定义,包括该机构豁免缴纳所得税、利益调配不成调配给私人或非慈善机构等,但这些要求与我国实际处境存在差异,因此在正文中并未概括列示上述要求 第十条合规的金融机构和不参与合规的金融机构 【内容】 合规的金融机构(不限于境内)包括: (一)按照本手段其次十一条中要求完成注册程序,并获得了全球中介识别名(GIIN)的金融机构 (二)根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政府间协议,无需注册获取全球中介识别名的金融机构,但该类机构应根据本手段第十九条要求,合作供给可证明其合规身份的文件 不参与合规的金融机构(不限于境内)指应参与合规但未获得或被取消全球中介识别名,且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定义的金融机构 【释义】 本条依据协议模板附件一第IV条D款第3项a)、b)、c)的要求,为区分并简化合规的金融机构及不参与合规的金融机构类型,将获得全球中介识别名及得志特定条件无需获取全球中介识别名但仍可合规的金融机构纳入 合规的金融机构类型,其他未获取全球中介识别名且不合规的金融机构为不参与合规的金融机构。
对于得志“特定条件”无需获取全球中介识别名但仍可合规的金融机构,包括了法案下认证视同合规的金融机构、政府间协议下非报告金融机构及一些暂时未获得GIIN的金融机构(如未获得GIIN的受保荐金融机构)等多种类型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需得志的特定条件均不一致,因此此处不对特定条件举行概括说明 此处未更加说明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尽管没有GIIN,但也暂时合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不合作的客户 【内容】 不合作的客户指不能应金融机构要求供给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或信息的 客户,或身份属于“有美国操纵人的消极非美国企业”但未能供给其美国操纵人信息的客户 【释义】 本条依据《法案》实施细那么最终版1.1471-5(g) 第十二条美国标识 【内容】 美国标识包括: (一)美国国籍或居民; (二)美国出世地; (三)美国居住地址或邮寄地址; (四)美国号码; (五)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