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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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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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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人,这个人虽然不是民事纠纷的直接关系人,但是也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是个难点,经常会出现遗漏或者错误认定第三人的情况,这样有损他人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面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如何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二、如何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由此可见,在民事案件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种。

      对于法官来说,正确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法院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发生错判误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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