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德国法.法律课件电子教案.ppt
29页第十二章 德国法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 宪法第三节 行政法第四节 民商法第五节 经济法与社会立法第六节 刑 法第七节司法制度第八节 德国法的特点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德国封建法律制度二、德国近代法律制度的确立三、德国现代法制的发展变化 德国现代法制的发展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德意志共和国时代法制的发展与蜕变(19191945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代法制的重建与现代化(1949年以后); 统一后德国法制的新发展返回第二节 宪 法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普鲁士宪法 (二)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三)德意志帝国宪法 (四)魏玛宪法 1.国家结构形式仍为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立法权,分为联邦专有和与各邦共有两部分 2.国家管理形式为议会民主制共和国,以分权原则组成民主政权机关,即国会、总统与政府、法院三权分立 3.赋予总统广泛权力 4.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共5章57条 5.该宪法规定了国家具有调整经济生活、劳动关系等任务,特别将社会经济生活列为专章加以处理,详细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因而也被一些学者称为“经济宪法”宪法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及“所有权受宪法保护”等原则。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内容特点为: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重视 (二)对国家主权有所限制 (三)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德国式”的联邦制 (四)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了多党制,并对政党制作出宪法上的规定 1.三权分立下的联邦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2.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联邦国家开展礼仪性的活动 3.确立“内阁制”与“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五)基本法确认了联邦德国政治体制的四原则:民主制、法治、联邦制及福利国家,确认“自由、民主、平等”精神和司法独立原则 (六)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基本法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且建立了有权审查一般立法是否违宪的新的联邦宪法法院,该法院独立行使这一职权,其任务是对基本法的守护,阐释维系整个国家民族的社会伦理和政治道德原则 返回第三节 行 政 法一、德国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二)公务员制度 (三)委任立法 (四)行政行为 (五)行政程序 (六)行政赔偿三、德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制相比,德国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将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公法领域 (二)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其行政法领域具有成文法典化的特征 (三)行政司法体制具有独特性 (四)行政法学十分发达返回第四节 民 商 法一、德国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制定 (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特点 1.法典在坚持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又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具有时代性。
2.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这一现代普遍的民事权利主体 3.法典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体现了义务和家庭意识,保留了较浓厚的封建残余 4.法典在编纂技术上独具特色,学术色彩较浓 5.在其价值观念上,个人的私法自治与社会的市民责任相联系 (三)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和发展 1.法典修改最多的是亲属法领域,那些在早期带有父权制色彩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已经发展为以男女平等及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平等的现代原则 2.在契约法方面,广泛运用民法典中“一般性条款”,通过司法解释使其适应战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3.在侵权法领域,通过承认一般人格权实现了现代化 (四)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异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微观上的区别很多,在此所论的是宏观区别,主要在于: 1.在法典结构体系上 2.在编纂技术和法律条文措辞上 3.在内容上,因关注点不同而规定上区别较大 4.在观念上,它们反映了两种思潮和两个时代 5.两者的影响都相当大,但相对而言,法国民法典作为现今世界最长寿的民法典,以自由资本主义世界首部“市民法典”而开创了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新纪元” 6.法国民法典模式较之德国民法典模式缺陷也较多二、德国商法典 返回第五节 经济法与社会立法一、经济法 (一)有关经济改革的立法 1.币制改革法和银行立法。
2.国有化法 3.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法律 4.促进对外贸易法 5.税法 (二)有关市场管理的立法 1.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2.折扣法 3.反对限制竞争法 (三)有关企业管理的立法 二、社会立法 德国专门的社会立法始于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较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工伤保险法和1889年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等三项劳工保险立法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1911年以社会保险法合并了上述三项立法,且增加了孤儿寡妇保险1919年关于社会化法律规定了私人企业实行社会共有的几种形式: 全部社会化; 部分社会化; 强制卡特尔 194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劳动就业法.劳资协议法、青年福利法、儿童补助法、母亲工作保护法、青少年公共场所法、残疾人员工作法、住房补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返回第六节 刑 法一、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 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有: 1.规定了资产阶级刑法一般原则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并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 2.较为突出的是以严厉刑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镇压反抗如规定:凡谋杀德意志皇帝和联邦各国国君,或欲谋杀而未遂者,构成大逆罪,处死刑(第80条)。
3.严格保护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特别规定了宗教罪 5.规定了职务犯罪,对违反职责,接受他人赠物或其他利益的官吏,按贿赂罪处5年以下徒刑 6.与法国刑法典相比,该法典在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上都有所进步二、1975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 新刑法典共28章358条,其主要内容特点如下: 1.在体例上大体保留了1871年刑法典的形式,只以“刑法典通则的第1编”取代了原来的总则部分; 2.新刑法典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刑法的新发展; 3.法典明显地反映了轻刑主义倾向,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应以防范和改造罪犯为目的的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思想; 4.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只要对社会无危害性的犯罪都可适用缓刑,由社会监督,以利于罪犯的改造返回第七节司法制度 一、法院体制 (一)宪法法院 (二)普通法院 (三)行政法院 (四)社会法院 (五)劳动法院 (六)财税法院二、诉讼审判制度和原则 1877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仍沿用至今经过多次修改,基本结构未变,只是内容和原则有了变化 (一)民事审判制度和原则 现代德国民事审判制度和原则始于1877年民事诉讼法该法10编108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
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当事人主义、不告不理、证据效力采取法官自由心证、言辞辩论、公开审理等主要侧重于对当事人主义原则的进一步确认以及简化诉讼程序和缩短审理时间等 (二)刑事审判制度和原则 现代德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和原则始于1877年刑事诉讼法该法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刑事诉讼实行检察机关公诉制,庭审采“纠问式”程序,被告、辩护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法典确立了无罪推定、辩护制、公开审判、法官主动调查、被告人有权沉默、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上诉不加刑等项近代刑事诉讼原则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法院体制集中体现了多元化和单一化的奇妙结合; (二)国家行政审判权分别由各专门法院行使; (三)司法审级多样化; (四)宪法法院监督的方式,采取纯粹的司法性手段即被动式审查 返回第八节 德国法的特点一、现代德国法因受制于其后起的资产阶级国家历史而一开始就具有法律社会化的特点二、坚持制定法主义的法典法形式三、别具一格的司法制度 1.有别于普通法系的司法一元化原则和大陆法系的司法二元化原则,德国的司法权实行多元化,也即其司法体制内部的分权和多元化。
2.在基本法的引导下,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建立了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在内的四大诉讼 3.把各种冲突有效地控制在法律秩序的范围之内,实现了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平发展一百多年间,德国经历了由君主专制政体向民主共和政体的转变魏玛共和国时代短暂的民主试验,被希特勒法西斯政权的恐怖统治所毁灭 四、注重法学研究是德国法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动因五、是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和法国法在法的内容和形式上有许多方面极为相似,成为大陆法系的典范两者的主要区别: 1.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这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而法国法是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自由主义色彩较浓 2.现代德国法是20世纪的代表因其后发优势,在私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使得曾在19世纪辉煌一时的法国法于20世纪风光不再德国民法典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德国的行政法领域也实现了法典化,而法国则实行判例法主义 4.德国首创经济法,它建立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5.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而将依传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 6.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