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doc
13页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及亦庄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二、应急维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1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相关业主是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申请职责的,事后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应急维修使用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2提出申请;售房款和维修资金记在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危改回迁住房原售房单位不愿提出申请或找不到原售房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不愿申请或没有上级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代修申请应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具体地址见附件3三、商品房住宅小区或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既有商品房又有房改房,实施应急维修,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或由区县建委、房管局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修,同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公房和售后公房,应急维修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追究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四、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产权属于开发企业的,由开发企业分摊;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分摊;产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一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
各区县审核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作为申请应急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的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做出同意决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应指导申请单位或个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如果对申报材料无确切把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造价咨询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审核部门发现有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的情况,应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可供选择的鉴定、造价咨询机构见附件5〔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材料〔《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审批部门公章的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见附件6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材料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划转资金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及时将资金转账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审批材料有问题或付款失败的,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审批部门及申请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六、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报告,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实施应急维修的施工企业必须承担所实施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施工企业可以为实施维修工程投保,出现质量问题后所需的修复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七、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施工企业,在企业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过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结合社会评价,分类建立具有良好信用和施工能力的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见附件7供需要的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
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可以自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上述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出现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罚八、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九、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受理应急维修资金申请审核过程中,不得设置障碍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审核时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支取应急维修资金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十、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将工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业主,业主提出质疑的,组织单位应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十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对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建立应急维修台账。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在3个月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维修资金台账,按户登记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维修资金余额,建立产权明晰,资金数量准确的维修资金明细账十二、本通知中所称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与商品住宅和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有交叉的房屋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具结方式房改售房的,不再封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封存的,遇到应急维修,须解封支取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需另行提供《解除封存通知书》十四、应急维修支取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指导,及时组织培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 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2. 市级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受理部门一览表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地址及4.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名录6.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地址及7.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附件1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业务受理部门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地址部门1东城区房管局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房屋安全设备科64047711-31142西城区房管局西城区XX门大街115号房屋安全设备科661269573XX区房管局XX区北三里屯南56号房屋安全设备科641861564海淀区房管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区物业科625257525丰台区房管局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房屋安全设备科638436566石景山区住建委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物业科688720957门头沟区住建委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8号房管科618019408房山区住建委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物业科893560119通州区住建委通州区车站街路49号物业科6954671710昌平区住建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房管科6974609611顺义区住建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物业科6942924712大兴区住建委大兴区兴政街29号小区办6926359113平谷区住建委平谷区府前街32号物业科8999239014怀柔区住建委怀柔区青春路48号房屋安全设备科6964181715密云县住建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房屋安全设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