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插播广告的规定2010.1.1.doc
3页广电总局: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 90 秒 2009年 09月 10日 16:5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 9月 10日电 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 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 1分 30秒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 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 13:00之间、电视台在 19:00至 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 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 3%其中,广播电台在 11:00至 13:00之间、电视台在 19:00至 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 4条(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 45分钟计)中插播 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 1分 30秒其中,在 19:00至 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 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 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将禁止播出烟草制品广告 2009年 09月 10日 16:4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 9月 10日电 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和烟草制品广告今后将禁止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本办法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2003 年 9月 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广电总局: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痔疮脚气广告 2009年 09月 10日 17:0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 9月 10日电 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如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某些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办法中规定,在 6:30至 7:30、11:30 至 12:30以及 18:30至 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酒类商业广告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 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 12条,其中 19:00至 21:00之间不得超过 2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