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考试题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含答案).doc
5页备考试题备考试题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关题库(含答案含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案情:2013 年 5 月,居住在 S 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 S 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 年 3 月,住所地在 S 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 8500 元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
开庭审理 5 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 4 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 4000 元,包童新赔偿 4500 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二、案情:2006 年 4 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 13 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 20 万元,并提走 2辆高级轿车。
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 32 万余元,从而将这20 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08 年 9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 20 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至 6 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 年 7 月 1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13 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 3 年、13年、1 年问题: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答案】三、案情:钱某 1998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2002 年刑满出狱。
其后,钱某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黄某借的用于炒股的 10 万元早已逾期钱某的远房表亲廖某在某国有保险公司上班,钱某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2006 年4 月,钱某与廖某协商,准备请黄某将钱某的双脚砍断后,由廖某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廖某一部分此后,钱某先后向廖某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七十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钱某钱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钱某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 15 万元优先偿还黄某的本金及利息黄某在钱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钱某的请求,由钱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某日晚 8 时许,钱某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黄某用砍刀将钱某双下肢膝盖以下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钱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钱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钱某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双脚,以期获得赔偿一个月后,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廖某经手办理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经鉴定,钱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问题: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钱某、黄某、廖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需简述相应理由。
答案】四、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1.请列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4.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答案】五、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 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 年起租。
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 套,价值总额为 60 万元),12 月 5 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 1 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 12 月 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 12 月 17 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 3 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六、材料一:北京某公司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
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论坛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某与第三者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王某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某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騷扰将其辞退材料二: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论述自由和秩序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答案】七、案情:王某涉嫌资助恐怖组织被 A 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王某逃跑,后侦查机关迅速决定对王某进行通缉,并直接发布了通缉令后查明王某跑到了美国但是,王某涉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 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 A 市检察院审查起诉,A 市检察院发现案件确实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是 A 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后王某被一审缺席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问题:1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本案缺席判决有无问题?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3缺席判决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保障?4对缺席审理的一审判决能否上诉,上诉的主体有哪些?5出现何种情形,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本案?【答案】八、案情:李某,男,24 岁,因盗窃案于 2009 年 4 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 1 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 7 月 8 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 月 15 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九、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 3000 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 1000 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 8 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 X 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 2 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3王二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