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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87728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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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2 李英和王敏是邻居,一直不和一次两人因一点小事发生争吵,随之扭打起来,王敏的母亲听到争吵后赶来劝架,反被李英的女儿推倒事后李英以脑震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敏赔偿经济损失300元审理过程中,王敏以自己的母亲被李英的女儿推倒,造成尾骨骨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李英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问:王敏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点: 王敏的反诉不能成立反诉是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与本诉的事实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吞并、抵销.排斥本诉请求的独立之诉本案中,王敏提起的反诉请求,并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是其母亲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故王敏无权反诉.另外,王敏的母亲受到伤害的事实,不是本诉的原告造成的,而是原告女儿的行为造成的,与原告无关因此,王敏提出的反诉不符合反诉主体特定性的要求,反诉不能成立.王敏的母亲受到伤害,应由她本人向法院另行起诉3 万某和吕某是邻居,1995年7月8日,万某在村头水井旁洗衣,吕某前去提水,不慎将水溅到万某的身上,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斗殴.在斗殴中,万某用洗衣盆向吕某砸去.造成吕某受伤,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600元。

      被告万某承认原告的伤是其所致,但认为双方都有责任,故只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一半本案由区法院受理后即进行调解,审判员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但双方当事人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审判员即对原告说:被告的父亲在乡里当干部,而且请了律师,你一个老大太能斗得过人家吗?你也动手打了人家,现在人家不要求你赔,我看调解对你有好处原告吕某听了这些话后,心里不高兴,但口头上还是表示:审判人员说怎么赔就怎么赔吧.”最后,审判员据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制作了原告、被告达成赔偿经济损失协议书;被告于1995年9月l 日之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元诉讼费用各负担一半第二天,当原告、被告领取调解协议时,原告表示赔偿450元太少,拒绝领取调解书审判员说;“调解书已经制作,发生了法律效力,你必须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问:本案的调解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答点:本案的调解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错误:首先,审判人员在原告不愿意接受对方调解意见的情况下,使用带有变相强迫和威胁的语言让原告接受调解是错误的,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解决彼此之间纠纷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

      审判人员在没有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仅根据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制作调解书,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是错误的事后,原告拒绝接受调解书证明了这一点第三,审判人员关于调解书生效时间的看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调解书制作后,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只有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迭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院应当及时判决4 1984年12月,某法院收到本县西阳乡政府的通知,内容是:“你院1984年12月9日关于我乡三里村农民马俊杰与马朝明宅基地纠纷一案的判决,被告马俊杰不服,持你院判决书来我乡政府申辩经研究,已通知原告马朝明和马俊杰,仍按西阳乡1982年土地调整时确权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执行特此通知原来,被告马俊杰系马朝明的侄子,两人为争房屋宅基地涉讼县法院经审理于1984年12月9日作出判决:“马朝英,马朝明对父母遗留的四间房屋有继承权对自建的三问房屋有所有权,对于该两项房屋相连的宅基地有使用权;马俊杰砸坏马朝明堂屋瓦两平方米应予以修复;马俊杰在马朝明房屋旁建的围墙应予以拆除,原拆马朝明的墙头亦应修复……”由于马俊杰在乡政府门前开了一个小饭店乡干部经常在此就餐。

      因此,在县法院调查案件过程中,乡干部出于私情,设置障碍,偏袒马俊杰于是,县法院判决后,乡政府便发出了撤销县法院判决的上述“通知”问:你认为乡政府用“通知”撤销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答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包含二方面内容:一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代表国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这种权力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第二是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西阳乡政府“通知”撤销县法院的判决,显然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干涉和对裁判结果的否定民事纠纷一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享有对此案的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裁判,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与之矛盾和抵触.西阳乡政府“通知”撤销县法律的判决,要求当事人仍按乡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执行,实际上是干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表现,违反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的原则5江安县法院受理了城关乡机械厂诉城关乡修理厂合同纠纷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城关乡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

      随后,乡政府便以“城关乡关于机械厂与修理厂合同纠纷案调解意见”文件,将处理结果告诉了双方当事人据此,原告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考虑到双方的争议已经得到妥善解决,遂裁定准予撒诉问:在诉讼中,城关乡政府能否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为什么? 答点:城关乡政府可以对当事入之间的纠纷进行说服劝导工作;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持调解并作出调解处理意见民事纠纷是当事入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无论是否进行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均有处分权,既可以诉讼解决,也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和解因此,本案进入诉讼阶段后,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城关乡政府积极做原告、被告的思想工作,劝导协商,促使当事人自行解决争端,是法律许可的城关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则是错误的这是因为进入诉讼阶段的民事纠纷,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审理和裁判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不得行使这种权力,对民事案件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即便调解处理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城关乡政府对诉讼中的民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调解,违反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虽然城关乡政府并没有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而只是进行了调解;但诉讼案件的调解也是审判职能的重要表现,只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城关乡政府无权代为行使。

      为了妥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城关乡政府协助进行调解,最后以人民法院名义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撤回起诉6 关某去理发店理发,在剃胡子时,调戏女理发师,女理发师躲闪时,剃刀不慎在关某的脸上划了一条口子关某认为是女理发师故意所为,与之发生争吵,引起了其他店员的不满,被强行撵出理发店关某去附近医院治疗,花去了50元医药费,要求理发店赔偿,理发店不予以理睬关某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情况后,不予受理关某的起诉关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被驳回之后,关某便经常去找原一审法院纠缠,说审判员得了理发员的好处,接受了贿赂,如理发不给钱等他先后去原审法院闹了五次,经教育仍不改正问:原审法院能否对关某采取强制措施?答点: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教育和纠正措施.其目的是排除民事诉讼中的干扰和破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的适用应符合如下条件:第一 实际存在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第二 该行为是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第三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第四 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妨害民事诉讼的效果本案中的关某经常去第一审人民法院纠缠原审判人员。

      无中生有,诽诲法院工作人员,虽然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破坏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后果,但是不构成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因为关某的诉讼活动已经结束对该案的诉讼秩序不可能构成破坏,不存在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基础关某的行为属于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应由法院交公安机关处理7 某市黄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区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4月20日判决离婚.4月21日,区法院派人向陈玲送达离婚判决书 时,陈玲不在家,送达人员即将判决书委托陈玲所在单位转交,陈玲4月22日收到区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后,即准备提起上诉,但第二天地便被单位派到国外参加一个重要的商贸洽谈会议结束后又因遇台风,航班期直到5月8日陈玲才返回此时,陈玲仍想提起上诉,但早已过了上诉期.问:1) 黄桥区法院对判决书的送达是否合法? 2(陈玲可否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答点:(1)黄桥区法院的对判决书的送达不合法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人民法院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有下列四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二是交由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三是交由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四是交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黄桥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在向被告陈玲送达离婚判决书时,陈玲不在家,就将判决书委托陈玲所在单位转交,这种做法不符合直接送达的规定,因而是错误的另外,这种做法也不能理解为转交送达,因为转交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三种情况2)陈玲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报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进行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时间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诉讼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陈玲4月22日收到判决书,到5月25日才开始上诉,上诉期早已届满,按理该上诉无效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此规定,陈玲不能按时上诉是因单位派她到国外参加一个重要的商贸洽谈会属于不能归故于她本人的正当理由会议结束后,不能按期返回是因遇台风延期,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因此,陈玲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将耽误的上诉期补足当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由于法院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陈玲的判决书的送达不能产生预期的送达效力,应重新送达因此陈玲的上诉期也应重新起算10-1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

      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问:①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②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③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答点: (1)八位学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因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位学生应向甲市或乙市法院起诉 (4分)2)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该法院行使(4分)3)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4分)4)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两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两个法院经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4分)5)如果这两个法院协商,未能确定一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则由这两个法院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4分) (6)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11 1996年9月,退休工人宋某在中秋之夜看花灯时被人拐倒摔伤,为此花了3000多元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宋某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宋某不知是谁挤倒他的,(1)人民法院对于宋某的起诉,应当( )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予以受理(2)经过仔细寻找,宋某终于查找到撞倒自己的人是李某.96年10月.宋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赌偿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A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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