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doc

8页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543939688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41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二)罪名制度1.十恶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六曰大不敬,即盗祭祀神御之物,盗窃或伪造御宝,过失危害皇帝安全,指斥乘舆,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又,唐律规定,直呼皇帝名讳,为大不敬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礼制服丧等;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大功亲:堂兄弟、未婚的堂姐妹、已婚的姑、姐妹、侄女,及众孙、众孙妇、侄妇小功亲:祖之兄弟、父之从兄弟、身之再从兄弟。

      缌麻亲: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中表兄弟,婿、外孙九曰不义,即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现授业师,吏卒杀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属或父、祖之妾者及与之通奸者十种罪名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君主权力、尊严的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四种这些犯罪行为直接违背“君为臣纲”原则,处刑最重如谋反及大逆者,本人处斩,父亲及十六岁以上儿子处绞刑,十五岁以下儿子和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部曲籍没为官府奴婢,所有财产没收,伯叔父、兄弟之子等旁支亲属流三千里,而且“不限籍之异同”;即使那些“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以率人者”,本人也要处斩,父子、母女、妻妾等流三千里;而“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也要流二千里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主要是不义、不道,一般也要处死刑三是损害家庭伦理的犯罪行为,包括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种,情节严重者也处重刑凡犯十恶重罪者,“虽会赦,犹除名”,一般不能赦宥2.危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罪首先,唐律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具体行为,将杀人罪分为六种情况,称为“六杀”:一为谋杀,指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或一人事前预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二为故杀,指无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三为斗杀,指“元(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的行为,处以绞刑四为戏杀,指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的行为,比照斗杀罪减二等处罚,流二千五百里五为误杀,指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行为,其处刑“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六为过杀,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如“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置人于死地,“各依其状,以赎论”,允许以钱赎罪其次,唐律规定的伤害罪,大都因斗殴行为所致唐律一般根据实施伤害的手段、伤害的程度、是否故意、斗殴双方的身份地位等情况,对伤害罪处以不同的刑罚,并且规定了伤害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是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同被伤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制度它是根据加害人的犯罪手段(有无使用器械)、被伤害人受伤害程度等,规定十至五十日的不同辜限;被伤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加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辜限外死亡,或在辜限内因其他缘故死亡,加害人只负伤害罪的法律责任此外,唐律还禁止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禁止“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 及“不修堤防”、“盗决堤防”、“失火”等行为,违者严惩。

      3.侵犯官私财产罪唐律把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行为分成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等六类,称为“六赃”其中强盗罪与窃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受财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受所监临财物罪及坐赃罪的主体是国家各级官吏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即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不论“先强后盗”,“先盗后强”,“俱为强盗”强盗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价值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如持杖作案,加重处罚,虽不得财,也要流三千里;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窃盗罪是指“潜形隐面而取”,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受财枉法罪是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其受财价值“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财价值“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某一事项的官员私下接受所部吏民的财物收受价值“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主动向官员送礼的“与财之人,减监临罪五等,罪止杖一百”如果监临官主动“乞取”财物,比照前款规定加一等处刑;若有“强乞取”情节,则比照受财枉法罪处刑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赃值“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给与财物者,减五等处罚因为行为人本身非直接主管官员,处刑相对监临主司官员而言要轻一些4.渎职罪渎职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各级官吏为了提高国家机器的工作效能,唐朝在赋予国家各级官吏等级不同的法律特权的同时,也严格要求他们必须尽职尽责,否则往往处以刑罚制裁首先,严格定员定编,禁止各级国家机关随意增加机构或员额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主管官员即构成“置官过限”或“不应置而置”罪,超编一人主管官员杖一百,三人加一等,至十人徒二年后任主管官员发现前任存在超编现象而不予纠正者,减一等处罚其次,要求官吏必须勤政如规定必须按期赴任,否则即构成“限满不赴”罪,迟到一天笞十,最重可判徒一年;地方州县官员到任后,非因公事不得离开辖区,违者构成“私出界”罪,处刑杖一百;官吏“应直(值)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官吏无故不上班或当班不到者,假满未及时到任消假者,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每延误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超过三日杖一百后,十日加一等,最重徒一年半;如果是边塞要地官员,加一等处罚。

      第三,官吏不得滥用职权或失职首先,凡应奏请皇帝裁决的事必须奏请,不须奏请的不能擅自奏请,“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其次,必须严守国家机密,“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即使漏泄“非大事应密者”,也要处一年半徒刑;若漏泄给“藩国使者”,则加一等处罚再次,严格限制兵权,“诸擅发兵”者,十人以上处一年徒刑,每百人加一等,达到一千人处绞刑但不按规定时间发兵及“乏军兴”者,不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一律处斩其四,兴造工程必须上报,批准后才能施工,以免劳民伤财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处罚;若“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其他如“贡举非其人”或“应贡举而不贡举”等,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三)特权制度八议唐律继承《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上报皇帝,一般要召集公卿,根据他们的地位、身份、功劳及其与皇室的关系进行评议,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其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官爵五品以上人员,犯死罪可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但“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其适用对象的规格又低于请,指官爵七品以上人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但处“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等重刑者,“各不得减赎”,须“除名”唐律沿袭《开皇律》的有关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一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官职,“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但“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上述特权制度与各级贵族官僚对等设置不同的品级对应了不同的特权制度它把“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制度化,系统化,爵位、官品越高,享受的法外特权越多,除本人犯罪可依法减免刑罚外,还可以荫庇亲属,享受法律的优惠。

      这种以官本位为核心的刑罚制度最大限度的照顾到统治阶级各个阶层的利益,对被统治阶级来说,则是一种严重的法律不平等四)刑法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这一原则萌芽于南陈律,南陈律在把“官当”制度写入律文时,初步区分了公罪和私罪:“公坐,过、误至隋《开皇律》明确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继之唐律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纯粹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的失误或差错,不是由于追求个人私利而犯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为“私罪”一般来说,“公罪”多为过失犯罪,处刑从轻;“私罪”多为故意犯罪,处刑从重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唐律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将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凡年满十五以上至七十以下,身体无残疾者,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其他三种情形则减免刑罚:第一,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第三,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