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docx
43页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目 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12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14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15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16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17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19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21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23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25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26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27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28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829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30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31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32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33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34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35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36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37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38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39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40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411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2、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3、银行应以申请人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前提4、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如划出资金存在划回可能性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5、银行于外汇局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信息需冲销备案记录的,应说明并记录原因6、本规程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相关产品收益,可区分归属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结汇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开户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外国投资者登记代码对登记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二、入账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三、使用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战略投资者增持A股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2.划转按照本指引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材料收取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材料收取;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1.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中的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期费用开支资金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原路径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他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5.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二、入账管理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账户资金使用管理1.结汇参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四、其他要求1.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8.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开户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二、入账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三、使用1.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材料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原则收取审核材料;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2.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二、账户关闭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三、入账管理1.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并区分不同性质,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资本金流入备案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资本金登记信息表中的资本金流入备案记录是否经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内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开户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权出让方代码对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入账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三、使用1.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转股登记信息表中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次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