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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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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智)EXPOceioSHANGHAI CHINA城市, 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 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 20071 438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使用《 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消防局等单位编制的《 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 ,经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同意在世博会园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建设中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 O七年七月九日 _x x . —> —刖 百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标准仅限于世博园区建设项目范畴以内,以指导世博项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设计本标准针对世博临时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定为一年且建筑形式多样等特点进行编制,以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建设标准、规范为依据,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原则,应考虑材料可重复利用、可简化施工,可加快建设进度等因素。

      本标准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为:建筑防火;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电气;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内部装修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消防局建审处(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 0主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沈 友 弟 (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冯旭东 司 耘 朱 鸣 杨 琦 赵 华 亮夏 林 潘 涛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七年七月 目 次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术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建筑防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1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2 防火间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3 安全疏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4 消防车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 建筑构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4. 1 防火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4 .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4 .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4 .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4 .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5. 1 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5 .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5 .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5 .4 消防给水和系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5 .5 灭火器的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6 电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6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6 .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6 .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6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7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7. 1 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7 . 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7. 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7 .4 系统设计计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7. 5 通风和空气调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8 内部装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8. 1 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8 .2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1总 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世博会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 以下简称:临时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世博园区内且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临时建筑,此类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0m ,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设置地下室1.0.3临时建筑世博会后如需继续使用或变更使用用途的, 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或规范执行1.0.4本规程适用的世博园区内临时建筑可分为六种功能类型:1展馆:自建馆、租赁馆和联合馆;2商业、餐饮:纪念品商店、特色店、快餐店等;3文化娱乐:观演、休闲设施、游乐场等;4交通设施:高架步道、入口设施、停车场等;5管理运营:邮政、银行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用房等;6安保、支援:医疗站、安保执勤点、消防驻防点等2 2术 语2.0.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 non-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6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7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8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9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 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10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high pressure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3 2.0.11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stable- high pressure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2.0.1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2.0.13 消防稳压罐 steady- pressure tank of fire water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水压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气压给水罐2.0.14 消防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 jockey pump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系统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2.0.15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simple equipped sprinkler system由 K 系数为80或 115的快速响应喷头、管道以及供水设施组成的局部采用、系统简化、持续喷水时间相对较短的湿式系统,也称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16 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 splashing sprinkler extinguishing device in large- space site由红外线探测组件、大流量洒水器和电磁阀组三个主要部件组成的,能主动探测着火部位并开启喷头以离心力的形式抛洒形成圆形面喷水灭火的高空灭火装置。

      2.0.17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2.0.18 灭火器计算单元calculation unit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2.0.19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2.0.20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4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2.1.6 自然排烟 natur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通风措施的排烟方式2.1.7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可开启外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2.1.8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9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2.1.10 排烟口 smoke exhaust inlet储烟仓内用于排除烟气的风口或排烟窗2.1.12 排烟阀 smoke damper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发生火灾时能根据消防信号动作并反馈阀位信号,确保相应的防烟分区有效排烟的阀门2.1.13 排烟防火阀 smoke fire damper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5 3建筑防火3.1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3 .1 .1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但宜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同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1.1的规定表3. 1 . 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耐火等级•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 0 0不燃烧体3. 0 0不燃烧体3. 0 0不燃烧体3. 0 0承重墙不燃烧体3. 0 0不燃烧体2 . 5 0不燃烧体2 . 0 0难燃烧体0 . 5 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 . 0 0不燃烧体1 . 0 0不燃烧体0 . 5 0燃烧体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 . 0 0不燃烧体2 . 0 0不燃烧体1 . 5 0难燃烧体0 . 5 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 . 0 0不燃烧体1 . 0 0不燃烧体0 . 5 0难燃烧体0 . 2 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 . 7 5不燃烧体0 . 5 0难燃烧体0 . 5 0难燃烧体0 . 2 5柱不燃烧体3. 0 0不燃烧体2 . 5 0不燃烧体2 . 0 0难燃烧体0 . 5 0梁不燃烧体2 . 0 0不燃烧体1 . 5 0不燃烧体1 . 0 0难燃烧体0 . 5 0楼板不燃烧体1 . 5 0不燃烧体1 . 0 0不燃烧体0 . 5 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 . 5 0不燃烧体1 . 0 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 . 5 0不燃烧体1 . 0 0不燃烧体0 . 5 0燃烧体吊 顶 ( 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 . 2 5难燃烧体0 . 2 5难燃烧体0 . 1 5燃烧体注:1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痛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 30h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6 3 .1 .2 临时建筑中当屋面板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组成部分且为难燃材料时, 建筑应定性为三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的墙体、屋面等构件采用可燃材料时,应参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要求执行3 .1 .3 临时建筑采用钢结构建筑或者使用钢结构构件, 钢结构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体或喷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1和以下的有关规定:1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当采用钢结构时; 应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规定降低0.5h;2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耐火极限降低一半;3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4压型钢板在楼板中仅起模板作用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压型钢板在楼板中起承重作用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5临时建筑的承重钢结构中灌注防冻、防腐并能循环的溶液,且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区时. ,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 .1 .4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应符合表3.1.4的规定表3.1.4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耐火等级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nO备 注一、二级4层25001 . 展览建筑的展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 .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三级4层12001 . 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2 . 餐饮设施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2层600儿童活动场所、餐饮设施、医疗站等不应设置在二层7 注: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倍计算3.1.5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lOOOOm,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按本规范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3.1.6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3.1.6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3. 1 . 6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注: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防火墙不燃烧体3. 0 0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难燃烧体1 . 0 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烧体1 . 0 0房间隔墙难燃烧体0 . 5 0多层承重柱难燃烧体1 . 0 0单层承重柱难燃烧体1 . 0 0梁难燃烧体1 . 0 0楼板难燃烧体1 . 0 0屋顶承重构件难燃烧体1 . 0 0疏散楼梯难燃烧体0 . 5 0室内吊顶难燃烧体0 . 2 52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o3.1.7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 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3.1.7的规定表3. 1 . 7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层 数最大允许长度( 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 m2)1 层1 0 01 2 0 02 层8 09 0 03层6 06 0 0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8 3.1.8 其他采用自然纤维材料作为建筑构件的可参照木结构临时建筑的有关要求执行3.1.9 当临时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 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第3.1.4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3.1.10 当临时建筑内设置中庭或挑空空间时, 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一 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过厅、 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3中庭或挑空空间应设置排烟设施3.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3.1.12 展览馆建筑内不得贮存甲、乙类的火灾危险性物品3.1,13 临时建筑内的燃油、 燃气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展览厅、 等候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1.14 使用燃油的设备设置储油间时, 其总储量不应大于l.OOn?,储油间应与燃油设备用房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3.1.1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50h的隔墙与展览厅分隔,展览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3.1.16 木结构临时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取隔火措施:1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楼、屋盖的梁底部处;当层高大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沿墙高每隔3m处及楼、屋盖的梁底部处;2 水平构件( 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 墙体)的连接处;3 楼梯上下第一部踏板与楼盖交接处9 3.2防火间距3 .2 .1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 . 2 . 1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79三级781 0四 级91 01 2注: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 5 n l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 . O O h , 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 . 5 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符合标准的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 . 5 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 5 %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3 .2 .2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 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3.2 .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 的规定表3 . 2 . 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891 01 13.2.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10 表324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5673.2.5有可燃或难燃构件的高架步道与临时建筑连接时, 高架步道在连接处均应采用不小于6m的不燃烧体以防止火势蔓延3 .3 安全疏散3 .3 .1 临时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儿童活动场所外的面积不大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2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外,符合表331规定的2、3层建筑表3.3.1临时建筑可设置1 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3.3.2 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3.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 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3.3.4 下列临时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 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医疗站;2超过2层的展览、商业、餐饮等人员密集的建筑。

      1 1 3 . 3 . 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3 . 3 . 6 临时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 个, 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 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 2 0m 2 ,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 9 m;2 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等建筑外,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旦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 5 m 、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 . 4 m 3 . 3 . 7 临时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3 . 3 . 7 的规定;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表3 . 3 . 7 的规定减少5 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3 . 3 . 7 的规定减少2 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 5 m 处;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 3 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 3 . 3 . 7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建筑2 52 0-2 01 5-医疗援助3 53 0-2 01 5-其他建筑4 03 52 52 22 01 5注: 1 .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 m: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 的规定增加2 5 % 1 2 3 .3 .8 临时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3.3 .9 展馆、商业餐饮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建筑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L 4m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 ,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3.3.10 展馆、商业餐饮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每层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2310- 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3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70人/ m?计算确定;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为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3310-2确定表3.3.10- 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建筑层数耐火等级- 、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 700. 801.00地上二层0. 801.00—地上四层1.001.25—表3.3.10- 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楼层位置地上一、二层地上三层地上四层换算系数0. 850. 770. 603.3.11 展馆、商业餐饮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1 3 3.3.12高架步道上宜每隔80m设置通向地面宽敞地带的梯道或坡道, 除应承担正常情况下的交通联系功能外,还具有紧急疏散的功能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高架步道平台层上的游客需疏散至地面安全处高架步道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因此要求对紧急疏散能力进行验算计算方法为根据垂直交通布点的情况,将高架步道分成若干单元, 以每个单元的疏散作为计算对象, 紧急疏散能力验算按公式3312计算:D = N - C/ A( T- S/ V) ( 3.3.12)式 中 D——疏散通道宽度( m) ;N——所验算的单元内的疏散人数( 人) ;C——单股人流通行宽度,取 0.6m;A——单股人员通过能力,取 50人/ min;T- - - - - 要求的疏散时间( min) , 一般按3- 4min确定;S——单元内距离疏散通道最远处的疏散距离( m) ;V——人员疏散速度,取 lOm/ mino经过验算的疏散通道宽度D 应小于等于梯道和( 或)坡道的设计宽度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3 .4 消防车道的设置3.4.1 园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3.4.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 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80m3.4.3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3.4.4 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展览馆等建筑,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8m的要求3 4 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3.4.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14 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 xi2 m消防车道路面、 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15 4建筑构造4.1 防火墙4 . 1 . 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临时建筑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 梁等承重结构上, 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及屋面结构层的底面4 . 1 . 2 防火墙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 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 . 1 . 3 当临时建筑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 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 . 4 m以上, 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 m的不燃烧体,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当临时建筑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m ;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4 . 1 . 4 临时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 m4 . 1 .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 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4 . 1 . 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 梁、 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4.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4 . 2 . 1 下列临时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 0 h的不燃烧体, 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1 -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2餐饮建筑中的厨房。

      16 4.2.2 临时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4 2 3 附设在临时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 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4 临时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高度不低于0.8 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2.5 临时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 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4 .2 .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2 .7 临时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临时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2 .8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4 .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3.1 在三、 四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 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体作绝热层17 4 . 3 . 2 临时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 0 m 4 . 3 . 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 . 7 m x 0 . 7 m 的闷顶入口, 且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 个 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4 . 3 . 4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 3 . 5 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4楼梯间、楼梯和门4 . 4 . 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宜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4 . 4 . 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的4 4 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2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尚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 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 . 4 . 3 临时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4 . 4 . 4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 . 1 m ,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L l 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 5 。

      ;18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 O O h, 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 2 5 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 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4 . 4 . 5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 0 ,且每级离扶手2 5 0 m m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 2 0 m m 4 . 4 . 6 临时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 5 0 m m 4 . 4 . 7 高度大于1 0 m 的三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 . 6 m , 且宜从离地面3 . 0 m 高处设置4 . 4 . 8 临时建筑中的封闭楼梯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4 . 4 . 9 临时建筑中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时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 0 人的房间且每橙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 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临时建筑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 不应采用推拉门、 卷帘门、吊门、 转门;3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4.5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 . 5 . 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 . 5 0 h、0 . 9 0 h和0 . 6 0 h4 . 5 . 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19 4 .5 .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应在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临时建筑中使用,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20 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1 一般规定5 .1 .1 临时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并应保证消防水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5 .1 .2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满足设计压力的塑料管、内搪水泥砂浆的给水球墨铸铁管或内外壁经防腐处理的钢管。

      5 .1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内壁涂环氧树脂钢管,并采用螺纹、沟槽式连接件( 卡箍)或法兰连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不得采用塑料管道5 .1 .4 临时建筑的消防给水管道在世博期间可不采取防冻保温措施5.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5.2.1 临时建筑在规划和建筑设计时, 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建筑应设室外消火栓5.2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体积大于5000n?的展览馆( 含自建馆、租赁馆、联合馆) 、商 业 ( 纪念品商店、特色店等) 、医疗站、文化娱乐建筑等;2体积大于lOOOOn?的办公楼、餐饮建筑( 饭店、快餐店等) 、管理运营( 邮政、银行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用房等)等其它民用建筑;3建筑占地面大于500m2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4除上述临时建筑外, 建设方、 参展商出于安全考虑认为需要设置的临时建筑注:1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商业建筑为纪念品商店和特色店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大于5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消火栓箱:2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5.2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高架步道和设有室内消火栓的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的临时建筑;21 2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3低于本标准第5.2.2条规定规模的其它临时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5 .2 .4 临时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5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5 .3 .1 下列临时建筑,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外,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1/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 ) 0 ? 的展览馆或厅( 含自建馆、租赁馆、联合馆) 、医疗站;2设置有送回风道( 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3建筑面积大于lOOOn?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游乐场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4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5除上述临时建筑外, 建设方、 参展商出于安全考虑认为需要设置的临时建筑;6在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中,当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时 ,可采用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5 .3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1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不大于1000m2以下的商店、 餐饮、 公共娱乐场所( 游乐场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2 除上述临时建筑外,建设方、参展商出于安全考虑认为需要设置的且建筑面积不大于lOOOn?的临时建筑。

      5 .3 .3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5 .3 .4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2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22 5.4消防给水和系统5.4.1 消防给水的水源可采用市政自来水5.4.2 从不同市政道路引入的消防引入管可作为两路水源 当引入管的管径均能满足临时建筑的最大用水量时,可不设消防水池市政给水最低压力可按0.16MPa确定5 .4 .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5 .4 .4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O.IMPao注: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 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2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5 .4 .5 临时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 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5 .4 .6 临时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建筑室外设置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建筑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注:当上述多种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 0 % ,但不得小于10L/S5 .4 .7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5.4.8 采用室内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临时建筑,可不设置消防水箱采用室内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300L的稳压罐,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50L的稳压罐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其位置应为建筑23 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5 . 4 . 9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位消防水箱应储存l O m i 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 5 L / S ,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 2 m 3时,仍可采用1 2 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 5 L / S ,经计算高位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 8 m 3时,仍可采用1 8 m 3 ;2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宜采用高位水箱5 . 4 . 1 0临时建筑消防给水的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可采用一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 . 4 . 1 0 - 1和表5 . 4 . 1 0 — 2的规定表 5.4.10- 1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建筑物名称建筑规模高度h(m)、建筑占地面积S(n?)、体积V(n?)消火栓用水量(L/ 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室外室内(L/ s)hW20, 5()0050000302015h<20, 500025000302015hW20, 5000VVW100002055医疗站hW20, 1000025000301510hW20, S>500, VW 1000()202010砖木或木结构建筑h<20, S>500, V> 10000252515文化娱乐、管理运营建筑和支援( 除医疗站)h<20, V> 10000201 510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临时建筑计算。

      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应按消防用水量较24 大的相邻两座计算表 5.4.10-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2 .最大储物高度大于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 min • m?确定喷水强度3 .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0L/ s・ m其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O.IMPa项目设置场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L/min • 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系统设计最小用水量(L/s)净空高度小于等于8m的设置场所轻危险级41600.114中危险级I级61600.121n级81600.128严重危险级I级122600.1计算确定净空高度大于8m的非仓库类设置场所设置场所净空高度H (m )设计喷水强度(L/min • 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系统设计最小用水量(L/s)中庭、文化娱乐等8

      其给水管可从生活给水管接入5.4.1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表5.4.12确定表5 4 1 2设置场所危险等级危险等级设置场所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0m及以下的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中危险级I级1. 医疗站、展览馆( 厅) 、公共娱乐场所、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等2 .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单位等3 .钢屋架等建筑构件4. 餐饮5 .中庭、大堂( 门厅)II级汽车库、总建筑面积500011?及以上的商场、净空高度不大于8m、物品高度不大于3.5m的自选商场( 超市) 、空邮袋库等25 严重危险级I级净空高度不大于8m、物品高度大于3.5m的自选商场( 超市) 、大卖场等5.4.13消防给水系统的灭火持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给 水系统不应小于2h;2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不应小于lh5.4.1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 S时,可布置成枝状;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4.15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3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 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4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 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 15L/ 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 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5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 个 DN100和 2 个DN65的栓口;6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 ,距临时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m5.4.1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 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26 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2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3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 根时,可关闭2 根;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5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6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0~40.0mo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 15L/ S计算5.4.1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室内消火栓的临时建筑,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2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 宜 为 1.1m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3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临时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4世博区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体积大于2500011?的商店、展览等临时建筑,27 不应小于1 3 . 0 m ;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 . 0 m :6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7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临时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5 . 4 . 1 8 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箱,世博区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箱内应配置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和长度为20.0m或25.0m,直径为65mm的衬胶水带,并应有启动消防泵的按钮,按钮应有保护设施消火栓箱可根据建筑要求明装或嵌墙安装5.4.19 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的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应小于1 9 m m ,胶带长度不应大于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消防软管卷盘可安装在消火栓箱内或单独设置5.4.20 消防软管卷盘可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连接,也可与生活给水管道连接5 . 4 . 2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5.4.2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馆内,在 每l O O O n ?的单元内应设置至少设1个供连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管的快速接口。

      预留的快速接口可设置在地下,也可设置在距地面0.80m的位置接口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DN1005.4.23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 ; 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5 . 4 . 2 4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 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5.4.25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 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5.4.26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临时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 0 L / 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28 5 . 4 . 2 7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 0 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5 .5灭火器的配置5 . 5 . 1 临 时建筑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3 C类火灾:气体火灾;4 D类火灾:金属火灾;5 E类 火 灾 ( 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5 . 5 . 2 临 时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级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原则和场所举例见表5 5 2 :表5 . 5 . 2 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危险等级危险等级划分原则举 例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 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5 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援助建筑的医疗用房专用电子计算机房建筑面积在2 0 0 0 0 ?及以上的展览馆( 自建馆、租赁馆、联合馆 )的展览厅机动车展览厅建筑面积在2 0 0 m 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观 演 建 ( 构)筑物的舞台及后台部位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用房5 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援助建筑的医疗用房建筑面积在2 0 0 0 m2以下的展览馆( 自建馆、 租赁馆、 联合馆)的展览厅建筑面积在2 0 0 nl 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29 观演 建 ( 构)筑物的观众厅餐饮建( 构)筑物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纪念品商店、特色店等商业建( 构)筑物的库房、铺面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民用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配电室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用房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贮难燃烧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日常用品小卖店5 .5 .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剂宜选用水型或磷酸锈盐干粉灭火剂5 .5 .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5 .5 .5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5 .5 .6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5 .5 .7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1设置在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 5 7 -1 的规定;表 5 5 7 - 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 距 离 ( m)灭火器型式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1 53 0中危险级2 04 0轻危险级2 55 02设置在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5.7-2的规定;表 5 . 5 . 7 - 2 B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灭火器型式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30 3 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严重危险级91 8中危险级1 22 4轻危险级1 53 04 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 类 或 B 类火灾的规定。

      5.5.8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5.5 .9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5.5.10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5510-1的规定;表 5 5 1 0 - 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3 A2 A1 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 2 / A )5 07 51 0 02 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5.5.10- 2的规定;表 5 5 1 0 - 2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8 9 B5 5 B2 1 B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 2 / B )0 . 51 . 01 . 53 D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 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4 E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 类 ( 或 B 类) 火灾的规定3 1 6 电气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 .1 .1 临时建筑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当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消防应急电源应能在30s内自动恢复供电;2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用电,当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消防应急电源应能在5s内自动恢复供电。

      6.1.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o6.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平时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6.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6.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 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 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 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型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6.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6.2.1 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 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 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6.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 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32 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6 . 2 . 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 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6 . 2 . 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 0 0 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铝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 包括电感镇流器) 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6 . 2 . 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 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6 .3 消防 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6 . 3 . 1 临时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间、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3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 0 ( ) 0 ?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 0 0 m 2 的演播室;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6 . 3 . 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 . 5 1 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l . O I 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O 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6 . 3 . 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6 . 3 . 4 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3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 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 度 1 . 0 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 0 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 0 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 . 0 m, 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3指示标志中的文字应采用中英文表示6 . 3 .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6 . 3 . 6 展览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 0 % o6 . 3 . 7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 . 4 .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 排)烟设施的临时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6 . 4 . 2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 0 h 的隔墙和不低于L 5 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应提供符合总体要求向上一级消防控制中心传输的数据联网接口6 . 4 . 3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广播电视、邮政、电信等临时建筑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临时建筑;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 0 0 0 0 ?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 0 0 0 m2的临时建筑;3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34 4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5 木结构和可燃物较多的临时建筑;6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设有机械排烟的临时建筑;7 参展商出于安全考虑认为需要设置的临时建筑。

      6.4.4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消防专用等组成6.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6.4.7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各类自动灭火设施、通风及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防火门、电梯、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7) 消防专用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总机,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9)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35 1 )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2 )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3 ) 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 ) 控制系统的启、停;2 )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3 ) 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4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任一- 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2 ) 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5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2 )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 楼)面 1 . 8 m ;-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3 )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6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 ) 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2 ) 启动有关部位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3 ) 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6 . 4. 8 消防水泵、 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 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6 . 4. 9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 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6 4 1 0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36 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4 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5 对使用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6.4.11 室内高大空间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探测器或其组合6.4.12 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10V6.4.1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与火灾警报装置,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6414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3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6 4 1 5 消防专用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6416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6.4.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6.4.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6.4.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 应采用耐压等级37 不低于交流300V/ 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 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 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 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6.4.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6.4.20的规定表 6.4.20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面积类 另IJ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 m2)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1.00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0. 75多芯电缆0. 506.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6.4.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6.4.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64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Q ;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Q6.4.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铜芯绝缘导线;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铜芯绝缘导线38 7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1 一般规定7 . 1 . 1 展 览厅、室、中庭、餐厅等人员集中或可燃物较多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的内走道等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7 . 1 . 2 建 筑面积小于3 0 0 m 2 的地上房间、 建筑中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 0 m 的内走道可以不设置排烟系统。

      7 . 1 . 3 疏散楼梯间应设置防烟系统,防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7 . 1 . 4 机 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具备合用设置的条件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7 . 1 . 5 室内净空高度小于6m的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 0 0 0 m2,长边不应大于6 0 m o1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2 挡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7 . 5 2 1 计算确定,且应满足单层展览厅、室的清晰高度不小于2 . 5 m , 疏散走道的清晰高度不小于1 . 8 m 7 . 1 . 6 当 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 5 0 k g / s , 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 5 c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7 . 1 . 7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 0 m , 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 5 % 7 . 1 . 8 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7 . 1 . 9 排 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 5 0 m m 的距离7 . 1 . 1 0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 0 m / 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 5 m / s ;3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 0 m / s 39 7 .2 自然 通风方式的要求7 . 2 . 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 . 0 0 0 ? ,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 . 8 0 m2的自然通风面积7 . 2 . 2 高度大于6m的展厅、中庭,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由公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该展厅、中庭地面面积的2 % 7 . 2 . 3 除 722条以外的其他场所, 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o7 . 2 . 4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 / 2 ,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2 宜分散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 . 5 m ;3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与防火墙的距离应不小于2 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7 . 2 . 5 火灾时不具备手动开启条件的自然排烟窗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7. 3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7 . 3 . 1 排烟风机应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 满 足 2 80 ℃时连续工作3 0 mi n的要求) ,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7 . 3 . 2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 O h 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6 0 0 m m 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得设有软接管7 . 3 . 3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 5 0 mm的距离7 . 3 . 4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关闭状态40 7 . 3 . 5 排 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 在 1 5 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7 . 3 . 6 排 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 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 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 h o7 . 3 . 7 排 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2 排烟口应常闭,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3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 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 . 5 m( 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 7 . 3 . 8利 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 . 7 m/ s ,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口设在格栅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 5 % 注:采用格栅吊顶的房间的隔墙应隔到上层楼板底部7 . 3 . 9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1 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 , 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以下;2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 0 m / s , 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 /s, 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 m / s ;3 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小于5 0 0 m2 的房间,可不设补风系统;4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口,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 m o7 . 3 . 1 0 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1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分区的排烟量、风 管 ( 风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41 2 展览厅、室、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热释放量由表7310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 于 10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表 7.3.10 临时建筑热释放量场 所热释放量Q (MW)设有喷淋的公共场所2.5设有喷淋的商场3.0设有喷淋的办公室1.5设有喷淋的中庭1.0无喷淋的公共场所8.0无喷淋的办公室6.0无喷淋的中庭4.0注:设有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可按本表减小40%。

      3 隔间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 (h・n?)计算7. 4 设计计算7.4.1 最小的清晰高度应按以下公式计算:Hq=1.6+ 0.1H (7.4.1)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H- 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7.4.2 烟缕质量流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1 轴对称型烟缕当 Z>Z 1 M „ =0.071 QC,/ 3Z5/ 3+ 0.00 18QC (7.4.2- 1)ZWZi M„=0.032QC3/ 5Z (7.4.2- 2)Z(=0.166QC2/ 5 (7.4.2- 3)式 中 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Q—火灾热释放量( M W )按 表 7.3.10取值;Z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 取值应大于等于最小清晰高度) ;Zi—火焰极限高度(m);42 M .—烟缕质量流量(kg / s)o2 阳台溢出型烟缕MP=0.41(QW2)1/ 3(ZB + 0.3 Hi) L1+ 0.063(ZB + 0.6H()AV3 2/ 3 (7.4.2- 4)式中:Hi—燃料至阳台的高度(m);ZB—阳台之上的高度(m);W—烟缕扩散宽度(m), W =w+b;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当 Z B 213W ,阳台型烟缕的质量流量可使用公式3窗口型烟缕M„=0.68(AWHW1/ 2)1/ 3(ZW+ a w)5/ 3+ 1.59AwHw1/ 2 (7.4.2- 5)a W=2.4AW2/ 5HW,/ 5- 2.1HW (7.4.2- 6)式中 Aw—窗口开口的面积(m?);Hw—窗口开口的高度(m);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的高度(m);a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式 中 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 一般取值为0.7Q(kW):4墙型烟缕当 Z>ZjM„=0.0355 (2QC) ,/ 3Z5/ 3+ 0.0018Qc(7.4.2- 7)Z = Z|MP=0.035Qc(7.4.2- 8)ZVZiM0 =0.016 (2QC)3/ 5Z(7.4.2- 9)Q—火灾热释放量( M W )按 表 7310取值;Z 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Z| —火焰极限高度(m);M .—烟缕质量流量(kg / s)o5角型烟缕当 Z>Z| MP =0.01775 (4QC) 1/ 3Z5/ 3+ 0.001 8QC (7.4.2- 10)Z = Z, MP=0.035Qc (7.4.2- 11)43 Z < Z iM „ =0 . 0 0 8 ( 4 QC) 3 / 5Z( 7 . 4 . 2 - 1 2 )式 中Q c —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 . 7 Q ( k W )Q—火灾热释放量(MW)按 表7 . 3 . 1 0取值;Z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m ) ;Z i —火焰极限高度( m ) ;M“一烟缕质量流量( k g / s )。

      7 . 4 . 3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T =Qc/ M p Cp ( 7 . 4 . 3 )式 中A T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 °C ) ;C p —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1 . 0 2 ( k J / k g - K )7 . 4 . 4 排烟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V=MPT/POTO ( 7 . 4 . 4 )式 中V —排烟量( n ? / s ) ;P o —环境温度下气体的密度( k g / m3)通常 t o =2 O ℃, P o = 1 . 2 k g / m3;T o —环境的绝对温度( K ) ;T —烟气的绝对温度( K ) , T= T0+ A T o7 . 4 . 5 机械排烟系统中,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临界排烟量V c ri t , V c ri t按以下公式计算,且d b / D不宜小于2Vc ri, =0 . 0 0 8 8 7 B db5 / 2( A T T0)l/ 2 ( 7 . 4 . 5 )式 中V c ri t一临界排烟量( n ? / s ) ;B一无因次系数,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小于0 . 5 m或排烟口设于侧墙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吊顶小于0 . 5 m时,B取2 . 0 ;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大于0 . 5 m时 ; 6取2 . 8 :d b一排烟口下烟气的厚度( m ) ;T o —环境的绝对温度( K ) ;△T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K ) ;D —排烟口当量直径(m),当排烟口为矩形时,D =2 a b i / ( a + b i ) ;44 a b i—排烟口的长和宽( m ) o7 . 4 . 6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的计算r- . 1 / 2M . T2+ [AVCV/ AOCO]2TTOA v C y=- - - - - - - - - - - - - - - - - - - -P o 2 g d b A T T o( 7 . 4 . 6 )式 中A v一排烟口的截面积( n ? ) ;A o —所有进气口的总面积( n ? );C v —排烟口流量系数( 通常选定在0 . 5 - 0 . 7之间) ;C o -进气口的流量系数( 通常约为0 . 6 ) ;P o-环境温度下气体的密度( k g / n ? ) ;g —重力加速度( m / s2) ;d b —排烟窗下烟气的厚度( m ) ;T一烟气的绝对温度( K ) , T= △ T十T o ;T o —环境的绝对温度( K )。

      注:公式中A v C v 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7. 5通风和空气调节7 . 5 . 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7 . 5 . 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 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梯处;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45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7.5.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7.5.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展览馆等大空间建筑的通风、 空气调节系统, 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 5 的难燃材料。

      7.5.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 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 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量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7.5.6 临时建筑用气的各类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专用厨房内,各类燃具确需设置在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 次/h;2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3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 次/h7.5.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 次/h确定;46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 h确定;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小确定47 8内部装修8.1 一般规定8 .1 .1 临时建筑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8.1 .2 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8 .1 .3 中央控制室、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以及参展商认为重要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8 .1 .4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8.1 .5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顶棚、 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8 .1 .6 临时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或挑空、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8 .1 .7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8.1.8 临时建筑内部的变形缝( 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 A 级材料. ,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8 .1 .9 临时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8.1.10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8.1.11 临时建筑的展馆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 雕塑、 模型、标木,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8.1.12 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 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8.1.13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48 8.1.14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 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8.1.15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8.1.16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8 .2建筑物的内部装修8 .2 .1 临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8 2 1 的规定临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8 . 2 . 1建筑物及场所建筑规模、性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窗帘 帷幕饰材料展馆、商场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 0 0 0 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9 0 0 0 m ' 的营业厅AB iAAB ,B iB2每层建筑面积1 0 0 0 ~ 3 0 0 0 m或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3 0 0 0 〜9 0 0 0 m 2 的营业厅AB iB iB ,B2B i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 0 0 0 m 口 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 0 0 0 m , 营业厅B (B iB iB2B2B2餐饮建筑营业面积大于1 0 0 m2ABB :B .B2B .营业面积小于等于1 0 0 m2B ,B iB iB2B2B24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等AB lB2BIB2BIB2管理运营、安保支援等综合楼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AB .B ,B(B2B2其他办公楼、综合楼B iB iB2B2B28.2.2 临时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8 2 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49 8.2.3 临时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 除顶棚外, 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7.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8 2 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8.2.4 木结构临时建筑的墙面、吊顶、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日 级8.2.5 木结构建筑的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应满足以下要求:1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使用的胶粘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2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 B1级;3用于炊事的烟道、 烟囱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 其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小于240mm;与木结构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0mm,且其周围具备良好的通通风环境8.2 .6 木结构临时建筑中的各种构建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时,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i级8.2 .7 木结构临时建筑内严禁设计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产作业等方面的设施8.2 .8 木结构临时建筑的烹饪炉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烧体;2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

      8 .2 .9 由不同高度部分组成的一 座木结构临时建筑,较低部分屋面上开设的天窗与相接的较高部分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0m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1天窗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为固定式乙级防火窗;2外墙面上的门为欲火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窗口、 洞口为固定式的乙级防火窗8.2.10 钢结构、铝合金结构等金属结构的临时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影响建筑构件的防火涂料、 防火包覆材料等的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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