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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中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借鉴与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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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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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监狱中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的借鉴与实践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推开了封闭的国门,各行各业都互相借鉴、学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在监狱刑罚执行领域也一样,近三十年来,充分吸收国外监狱制度中有益成果,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本文以罪犯劳动报酬权保障为例,浅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刑罚执行上的借鉴、实践运用以及取得成效1.《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犯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肯定,表明我国对罪犯的人权2.一是有效地保障罪犯人权罪犯劳动报酬权是参加劳动的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保障 二是规范了监狱执法行为罪犯劳动报酬有具体的计提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对生产不同产品,不同岗位,不同劳动力素质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问题,减少警察人为控制随意性,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规范了监狱的执法行为 三是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实行劳动报酬后,一些罪犯特别是“三无”罪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解决了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不仅可以缓解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促使罪犯在狱内安心改造,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四是提高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劳动报酬制度发放,体现了对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认同与肯定,罪犯可以用劳动报酬采购日常用品,可以适当改善罪犯的狱内生活;个别罪犯还充分利用部分劳动所得用来接济家庭,尽赡养、抚(扶)养的义务,减缓其内心的愧疚感,激发了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性,实现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的转变 五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罪犯出狱后至就业前的保障与否是导致重新犯罪的关键;由于受世俗偏见,刑释人员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罪犯储备一部分资金作为出狱后的日常生活所需,直至维持至就业为止,大大减低了重新犯罪率 六是提升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行,为监企分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积极探索出一条规范监狱企业运行的路子,从而提升了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  改革开放之后,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呼声不断高涨,并得到政府当局和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相继成立,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狱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兴起,不断将构建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推向深入  (一)劳动报酬权保障理论劳动权和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物质财富)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其实现并不以权利人具有某种特定身份(例如罪犯)为前提,在押犯也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罪犯虽然被判处了刑罚,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剥夺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作为人权中的一项基本的人格权,理应为在押罪犯所享有,行刑机关应当保障在押犯的这一权利  (二)劳动报酬权在我国的完善基于这一理论基础和国际社会上保障人权、行刑国际化的需要,劳动报酬权在中国不断得到借鉴、发展和完善  一是罪犯劳动报酬保障制度不断规范首先,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八劳会议之后,1982年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19条规定: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按规定应得的零用钱和技术津贴费,要如数发给,不准挪用和克扣,也不准作为奖惩的手段从《细则》中初显了劳动报酬的雏形其次,1992年8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以我国对罪犯人权的良好保障和成功改造为核心内容,阐述了几乎包括罪犯改造的每一个方面,其中包括劳动报酬权白皮书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理论著述,但对狱政管理、监狱立法和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再次,1994年《监狱法》颁布,第72条明确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对在押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肯定。

        二是罪犯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实现货币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计划体制,监狱企业纳入国营企业范畴,对罪犯生活开支按实物供给,参加劳动的罪犯主要是以实物而不是以货币形式获取劳动报酬然而,在长期以来延续的假定工资制度的影响下,加之法律又没有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形式,许多监狱仍对参加劳动的罪犯不发放货币工资在这种“大锅饭”式的实物工资下,罪犯劳动与否与获取报酬多少无关,既没有反映出罪犯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也没有体现出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精神,更难以发挥劳动的教育与改造作用改革开放后,借鉴国外监狱劳动报酬具体实践的成功经验,我国监狱也逐步产生了以零用钱、奖金、技术津贴等货币形式出现的“罪犯劳动报酬”  三是建立起具体价值判断的劳动报酬国外罪犯劳动报酬表面上看起来高一点,其实还需支付罪犯的日常监管改造费用,所剩余相对较少;我国的罪犯服刑改造,国家对罪犯日常生活、被服已全额保障,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与劳动态度、劳动绩效、劳动成果相挂钩的奖励手段,以通过劳动报酬体现罪犯的社会价值四是罪犯劳动报酬的限制性我国借鉴了许多国家已长期实践的做法,明确一个比较适度的罪犯劳动报酬的数额标准,狱内服刑罪犯与普通劳动群众之间,没有“同工同酬”,而是采取“酌量发给报酬”的形式给予劳动报酬。

      但酌情发给一定的劳动报酬,实际就是低于社会上同类企业同种工人的劳动报酬水平,体现了罪犯劳动报酬的限制性  (三)劳动报酬制度存在的不足实现监狱劳动报酬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上,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操作性,劳动给付的标准、原则、比例、用途、管理、发放等相关内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致使实施过程中缺乏中操作性和可行性一.罪犯劳动薪酬还具有特殊性:(1) 实行按劳分配的非全面性(2) 罪犯现实改在表现对于计算劳动报酬的不可或缺性(3) 罪犯劳动报酬物构成的物质和改造双重性(4) 罪犯领受和使用经济性报酬的受控性 二.实行罪犯劳动报酬的依据:(1) 实行罪犯劳动报酬符合自由刑刑法的本质特征(2) 实行罪犯劳动报酬符合联合国与关法律文件和当今大多数国家做法 三.实行劳动报酬的作用一、 实行劳动报酬有利于促进罪犯积极改造二、 实行罪犯劳动报酬有利于为罪犯适应回归后的社会生活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三、 实行罪犯劳动报酬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四、 实行罪犯劳动报酬有利于促进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综上所述,实行罪犯劳动报酬体系,是正确且必须的.但是当前我国的罪犯劳动报酬体系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应该不断的吸收其他国家的已有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当前罪犯劳动现状和实际情况,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罪犯劳动薪酬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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