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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的界定实例分析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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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的界定实例分析论文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的界定实例分析论文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双边市场/“百度案”内容提要:双边市场理论对于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市场界定提出了新的视角和挑战在“百度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引擎市场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将相关市场界定过窄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性使得双边市场企业面临较单边市场企业更加复杂的竞争状况同时,传统反垄断法中适用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如假定垄断者测试也需要改进才能在双边市场中适用否则,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不准确的对于反垄断法理论而言,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既带来了全新的分析工具和视角,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市场通常不用“边”来进行描述,这一市场由相关的产品构成,覆盖一个地理区域,并包含特定层面上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1]尽管在市场中企业从上游购进原料并向下游出售制成品,但这些市场并不都是双边市场因此, “双边市场”这一术语的称呼便隐含了与传统反垄断法理论所描述的市场的差异以及对理论可能的冲击 “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的第一个经过事实审理并得出判决的案件。

      而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就面临着对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考验一、 “百度案”的判决理由及其存在的问题2009 年 12 月 18 日,备受瞩目的“百度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唐山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度案”一审宣判之后,媒体最为关注的就是法院在该案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3]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反垄断案件审理中不仅非常重要,而且非常难处理 《反垄断法》第12 条第 2 款虽然对相关市场有明文规定,但也只是概括性地表述了相关市场的概念,对于如何系统地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并没有明确指向有鉴如此,2009 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还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遗憾的是, 《指南》所包含的 11个条文仍然非常原则,对法院的直接指引作用有限正因如此,对“百度案”的关注实际上也包含了大家对法院如何用抽象条文进行判案的好奇和期望在“百度案”中,从承办法官所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1.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是指服务商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请求,利用一种互联网应用软件系统,在对相关网页进行搜索和抓取后,经过一定的处理和组织,将查询到的结果反馈给网络用户的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除了搜索引擎服务外,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 ”[4]2.否定了被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案件中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目前我国搜索引擎服务的现状,网络用户在借助关键词并通过搜索引擎寻找自己所关注的网站或者网页内容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密切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不能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借助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利益。

      因此,被告以是否付费为标准衡量是否存在‘相关市场’的观点是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的”[5]由上可见,法院是从进行信息搜索的网络用户的需求角度来判断产品替代性的,并以此界定相关市场与此同时,法院从北京百度公司向唐山人人公司等经营者收取了广告费用的角度,否定了北京百度公司的抗辩理由然而,法院的判决在相关市场的认定上其实存在一个内在的矛盾:认定相关市场是“搜索服务引擎市场”时,法院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认为搜索引擎对其具有特别的功能;而在否定被告的理由时,法院则是从通过搜索引擎进行广告等营销方式的厂商角度出发,认为搜索引擎不能算是免费服务对于同一问题的认定,法院却是从不同的角度在进行在这一视角的转换中,法院尽管已经意识到北京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实际上同时面对两个群体——进行竞价排名的经营者和进行信息搜索的网络用户,而且这两个群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网络用户之所以能够免费使用搜索引擎是因为有厂商利用搜索引擎做广告,但遗憾的是,法院没有意识到或者刻意忽略了相关市场界定中这一内在的冲突因为从网络用户的角度来界定相关市场和从厂商的角度来界定相关市场必然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若网络用户利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百度——来进行信息搜索,那么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可接受性;若厂商利用百度是进行广告营销,那么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广告市场才是合理的。

      因此,法院的判决存在不合理性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从搜索引擎的独特经济属性出发,认识其产业特性并以此为基础才能正确界定相关市场二、搜索引擎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在传统的市场中,企业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价格并获得利润的如果需求弹性大,那么价格会定得低一些;如果需求弹性小,则价格会定得高一些不仅如此,在这类市场中,不同的客户群体之间并不相互影响这种市场被称之为单边市场例如,航空产业就是一个典型的单边市场,航空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制定不同的票价而不同的消费者对航空服务的需求互相是不影响的,如学生飞机票价与商务飞机票价是无关的,学生票价并不能影响商务者对航空的需求,商务飞机票价也不会影响学生对航空的需求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航空公司的任务就是向所有的消费者制定一个最优的价格水平以最大化航空公司的利润[6]这类市场可以用图 1 表示而在另一类市场中,企业面向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消费群体且群体之间存在关联性例如,在银行卡支付市场中,银行卡组织就面对持卡人和商户两个群体消费者对银行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购买银行卡的费用和持有银行卡的其他消费者规模,而且更取决于受理银行卡的商户规模;反过来,商户对银行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受理银行卡的成本和受理银行卡的其他商户规模,而且更取决于消费者持有银行卡的规模。

      [7]这类市场被称之为双边市场[8]这类市场可以用图 2 表示其实,在理论系统表述之前,双边市场就已经在生活中存在,而且非常常见理论上讲,双边市场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成立: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区分的消费者群体;存在因消费者群体 A、B 相联系和一定方式合作而产生的外部性;将一个群体为另一个群体创造的外部性内部化所必需的媒介[9]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非常多,常见双边市场的类型及商业模式可见下表:[10]相比单边市场,双边市场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特性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1]例如,使用的消费者越多,对每一个使用的人而言都具有更大的价值而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类型用户数量,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边的用户数量,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12]例如,在操作系统双边市场中,个人电脑终端用户规模的增加会增加应用软件开发商开发某个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的动机,因为同样软件的销售量可以增加,从而吸引更多的开发商开发更多的应用软件;软件开发商数量以及适用软件数量的增加也会使 PC 价值上升,吸引更多用户使用。

      [13]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特性的存在,类似 PC 的平台产品或服务在促成两类消费者达成交易方面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缺一不可只有这两种类型的消费群体同时出现在平台中,并同时对该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时,平台的产品或服务才真正有价值;否则,即使两类消费者同时处在平台中,只要其对该平台产品或服务没有需求,该平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也不存在因此,这实际上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对此,为平衡两类消费者的需求,交易平台通常对外部性较强的一方消费者采取低价甚至免费策略或成本转移的方式,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例如,微软公司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视窗操作系统接口,而只向 PC 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消费者群体都能加入到 Windows 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百度案”中,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百度——就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百度面对两个群体——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网络用户和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者北京百度公司对这两个群体制定的价格结构会直接影响平台的交易量竞价排名的商户之所以愿意向北京百度公司支付费用,是因为有大量用户使用百度;而网络用户之所以使用百度,是因为它以竞价排名所收取的广告费支持营运搜索引擎,对网络用户是免费的,并可以实现信息搜索功能。

      [14]这类平台的首要任务是吸引足够多的观众、读者、网民等,这样企业才愿意到平台上发布广告或产品信息[15]而这也成就了特殊的商业模式因此,从经济属性上而言,百度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具而言之,一方面双边市场理论为反垄断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对部分产业的特性有了更适当的观察角度;另一方面,由于传统反垄断法只考虑了单边市场,而双边市场的提出,对整个理论框架带提出了挑战,相应的反垄断法分析工具也面临更新对“百度案”而言,解决法院判决中的内在冲突即在于此三、 “百度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从理论上来讲,相关市场就是产品或服务所受到的竞争约束的范围一般而言,我们说微软公司是垄断者,隐含的前提是微软公司控制了 PC 操作系统软件市场,是这一市场的价格决定者但是,如果将这一市场扩大为所有的软件产品,那么微软公司在其中所占的份额则非常小,无从制定整个市场的产品价格此时,如果要判断微软公司是不是垄断者,就需要明确到底是以操作系统软件市场还是以所有的软件市场来衡量也就是说,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垄断行为这一范围的确定,就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

      因此,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衡量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并直接决定企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反垄断法责任而双边市场下的平台企业也面临比单边市场下的企业更为复杂的竞争关系在此情况下,对于“百度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更为谨慎和全面百度面临的竞争约束因为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而双边市场中两边的群体相互之间存在影响,任何一边市场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都会影响整个平台的竞争状况,进而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所以从定性判断的角度来说,在双边市场下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考虑更多的竞争约束因素换言之,双边市场下的平台企业通常会面临更多的竞争约束,如果仍然从单边市场的角度来分析相关案件,必然会使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窄在“百度案”中,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面临的竞争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与其他同样具有双边市场特性的搜索引擎的竞争,如谷歌、必应等;在吸引广告客户市场上,面临那些只经营广告牌业务的公司的竞争;在进行信息查询上,面临“114”等咨询公司的竞争;面临其他只在单边市场下与自己竞争的其他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竞争,如也是双边市场平台企业,但只在广告市场与百度进行竞争的广告支持型电视台。

      以上四个方面的竞争,由于搜索引擎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特性,都能够对百度构成一定程度的约束效果如果将百度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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