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docx
2页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一、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二、 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 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 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对排名后位或 者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 的予以通报三、 医院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 并将点评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四、 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级使用处方权;限制 处方权后仍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 方权五、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 方权:1、 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2、 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引起严重后果的:3、 未按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暴利的:六、 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 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 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七、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 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2、 未按照本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3、 使用未经批准的抗菌药物的:4、 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或者通过开具抗菌 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5、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 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 法购入抗菌药物的;2、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 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4、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 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