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验室各种运转制度.doc
16页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有色金属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兰州大学、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的评估和考核第四条 依托单位聘任国内外专家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 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 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 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审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主任可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人员,协助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三、资产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包括场地、设施设备、软件仪器、资料文件等,为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用于重点实验室分配任务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的购买包括依托单位投入、省财政支持、课题组申请购置等方式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在达到使用年限时依法报废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应认真保护,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毁损的,要求责任人视情况给予1-30%的赔偿四、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支出单设帐户,实施单独核算,日常财务管理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拨款、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申请科研项目经费、技术咨询及开发收入等,所有资金的收、支均需纳入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拨款、依托单位投入等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基础建设 五、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010年11月11日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条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知名学者、专家组成,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进行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聘任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研究方向和重点;(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3) 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4) 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和研究成果;(5) 安排重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6) 审查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7) 通过讲座、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8) 审定重点实验室年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1) 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2) 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4)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需要形成决议时,要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对于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经常性地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0年11月1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统筹协调甘肃省有色金属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大仪器设备的开放程度,促进仪器设备高效运转和科学研发,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兰州大学颁布的《兰州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和运行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万元以上)购置计划,根据需要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协调、分配与调动第三条 大型专有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根据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规划,由使用者提出建议报告,重点实验室召开专家委员会对购置建议进行论证和表决,对于同意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兰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公开招标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各大、中型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专管人员必须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客座人员、流动人员及实验室所属研究生均有权使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为便于管理与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一律实行预先申请使用制度第六条 非仪器专管人员使用仪器时,使用前要熟悉仪器性能与操作规程,经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上岗使用不论何人,凡违反仪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均按有关规定负责经济赔偿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使用人应立即向仪器专管人员报告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购买的所有专用设备原则上均需在重点实验室专用设备间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部分仪器设备需要外借,必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
设备在使用中,使用者应做好对其的维护与保养,并做好相关使用记录工作三、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0年11月1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实行开放,设立开放基金,立项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以促进学科发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将每年定期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第三条 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 原则上应在重点实验室完成凡接受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派一名能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向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和各种工作条件,本实验室、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平台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兰州大学网络中心可供客座研究人员使用。
二、基金申请及审批第四条 凡从事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研究,其研究课题符合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者,均可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 岁第五条 对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课题的要求:(1) 符合“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 (2) 具有明确的创新性、重要的学术意义和重大的应用前景; (3) 具有充分的工作基础、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和足够的研究实力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作为开放课题申请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基金实行年度制(包括申请期限 1 年以上者)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以及资助额度开放课题基金需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方可有效第九条 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从接到重点实验室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三、经费管理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兰州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在重点实验室的帐户下单独建帐,不对外拨款。
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安排使用重点实验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重点实验室有权削减经费或停止资助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主要用于样品的分析测试、论文出版等 开放课题基金开支范围如下: (1)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金额的80% 用于在重点实验室及兰州大学各类仪器设备上从事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的费用,如测试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 用于消耗性材料(如化学试剂等)的费用不超过总金额的15%; (3) 5%用于资料费,包括与开放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所需的费用; (4) 外埠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超过20%四、科研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每年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结束后,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抽印本、省级成果鉴定材料、10万元以上技术转让、专利批准书或专利申请受理书、省级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等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以后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定期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学术论文、专利、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同等必须署本实验室名,不得以脚注或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