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pdf
14页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 1、 地方自治以日本国宪法为依据,地方公共团体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法人 ○日本国宪法(摘录)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 【地方自治的基本准则】 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 ※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在法律上被称为“地方公共团体” ,通常称作“地方自治体” ,或简称为“自治体” ※地方自治的宗旨→“居民自治”和[团体(地方公共团体)自治” ※制定《地方自治法》等相关法规地方自治法对地方自治的框架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做出明确的界定 第九十三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以及直接选举】 ①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②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权能】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条例→相当于国家的法律 第九十五条 【特别法的居民投票】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必须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国会不得制定之 2、地方公共团体的种类 ①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分为2个层级。
都道府县、市町村) ·都道府县→统管市町村的广域地方公共团体 1 都 1 道 2 府 43 县 共计 47 ·市町村→基础地方公共团体 739 个市 1,317 町 339 个村 共计 2,395 ※通常所说的地方公共团体指普通地方公共团体 ②特别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区[東京都]、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联合机构—“组合”等) 单位 人市・・・739 47 2,638,802 (京都府) (大阪府) ・ (千代田区) 43,210 ~ (世田谷区) 804,699・・・・・・・・・・・・・・・・・・・・・・・・・・・・・・・・・・23特別区(東京都) (青岛村) 196 ~ (龙泽村) 52,716村・・・・・・・・・・・・・・・・・・・・・・・339 (早川町) 1,532 ~ (三好町) 53,573町・・・・・・・・・・・・・・・・・・・・・1,317 (歌志内市) 5,499 ~ (八王子市) 536,025其 他 市 ・ ・ ・ 6 5 0 (甲府市) 193,119 ~ (川口市) 491,366特例市・・・・・・・・ 40 2,395 市町村 (宮崎市) 308,923 ~ (堺市) 833,128中核市・・・・・・・・ 35 (静冈市) 709,949 ~ (横浜市) 3,562,281政令指定城市・・・・ 14 (鸟取县) 607,069 ~ (神奈川县) 8,771,143县・・・・・・・・・・・・・・・・・・・・・・・・43 8,827,754(大阪府・京都府)・・・・・・・・・・2 5,659,414道(北海道)・・・・・・・・・・・・・・・・・1 都道府县 12,472,796都(东京都)・・・・・・・・・・・・・・・・・1 人口(最大~最小) 数 量 种 別 (注)2005年4月1日为止的数据 3、地方公共团体的机构 ①行政机关 行政业务由直选产生的「首长」主持(总统制) 。
行政机关在自行判断并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负有诚实地管理和执行所辖事务的义务 ※中央政府采用的是议院内阁制 ⅰ以下职务通称为「三役」 ·知事、市町村长→「首長」 统管并代表该地方公共团体担负事务的管理与执行的职能 ·副知事、助役→1 人(根据条例可变更) 知事及市町村长的副手知事及市町村长提名,议会获准后任命 ·出纳长、收入役→1 人(町村有特例) 对于与财会业务(调整现金出纳保管、决算、支出行为的确认等)相关的事务,享有独立的权限知事及市町村长提名,议会获准后任命 ⅱ包括部长和课长的一般行政职员,由都道府县知事及市町村长任命 ⅲ教育、警察等部门采用行政委员会制度行政委员会的宗旨是中立、公正,它是相对独立于地方首长的行政机构教育委员会等的委员由知事及市町村长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 ②议会 地方公共团体设有由公选议员组成的一院制议会对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的职责审议有关条例之制定·修改·废除的议案、审议予算案、审核决算,可做出地方首长的不信任决议等 ※中央政府有众议院和参议院二院制 ⅰ议员数 ・都道府县 118 名(东京都) ~ 38 名(鸟取县) ・市町村 91 名(横浜市) ~ 6 名(利島村) ⅱ机构设置 ・议长、副议长、常任委员会、特別委员会 ⅲ召集次数 ・通常一年召开 4 次。
此外可随时召开临时议会会期为 1 周~1 个月左右,因地方公共团体而异 4、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及议员的选举 ①任期均为 4 年 ②在当地连续居住 3 个月以上的 20 岁以上的居民拥有选举权 ③被选举权 知事 30 岁以上者 市町村长 25 岁以上者 都道府县议会议员 拥有地方公共团体的选举权并且 25 岁以上者 市町村议会议员 拥有地方公共团体的选举权并且 25 岁以上者 5、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 ①中央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事务划分的原则 ⅰ中央政府重点负责以下事务 ·关乎国家安危的事务 ·应全国统一规定的关于全民行为以及地方自治基本准则的事务 ·须在全国范围、从全国立场出发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和项目等 ⅱ地方公共团体以提高居民福利为基本职责,广泛承担自主地综合开展地区行政事务的职责 ※在政府所承担的事务、项目中,地方公共团体承担部分所占比重要比中央政府高法律规定由地方公共团体承担的事务较为繁多 ※重大公共事务划分的趋势 从政府转移到民间 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公共团体 ②事务种类 ·自治事务 ·法定受托事务 ③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事务安排的原则 ⅰ地方行政事务尽可能先由市町村实施 ⅱ都道府县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广域(跨地区)的事务 ·与市町村相关的联络协调事务 ·在规模和性质方面不适合由一般市町村处理的事务 ※一般来说,各都道府县的权能没有很大差别,市町村之间在权能上也没有太大差别 ※对东京都实行以旧东京市区为对象的制度 ※对于大城市实行[政令指定都市]制度和[中核市]制度等,这些城市享有代替都道府县行使部分事务的权能。
地方公共团体的工作(都道府县) 领 域 主 要 业 务 1)居民事务 ・发行护照事务 2)社会福祉 卫 生 ・生活保护(类似“低保”)、儿童福祉及老年人福祉 ・保健所的设置、传染病予防、食品卫生 3)教 育 ・义务教育(小学及初中)教师管理 ・设置高中事宜 ・对私立学校的監督及支援 4)警 察 ・警察工作 5)社会資本 ・一般国道的一部分及都道府县公路的管理 ・1级河川的一部分及2级河川的管理 ・流域下水道的建设等 6)产业振兴 ・农林水产,商,工业等产业振兴工作及消费者保护等 地方公共团体的工作(市町村) 领 域 主 要 业 务 1)居民事务 ・居民基本台帐事务 ・戸籍事务 ・外国人登记事务 ・印章证明事务 2)社会福祉 卫 生 ・生活保护(类似“低保” ) 、儿童及老年人福利工作 ・国民健康保险、护理保险 ・实施卫生行政(注射预苗、火葬許可等) ・实施废弃物(垃圾)处理工作(一般垃圾处理等) 3)教 育 ・小学及初中的设置及运营 ・幼儿园及保育园的设置及运营 4)消 防 ・実施消防行政 5)社会資本 ・市町村道及街道的管理 ・准用河川的管理 ・公共下水道及城市下水道建设、城市公园的整建及维护 6)产业振兴 ・与都道府县相同 6 地方公务员制度 地方公务员的录用、工作条件等基本事项由地方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由各地方公共团体通过条例做出规定。
1) 对地方公务员的工作要求 ○职务上的义务 ・遵从法令等以及服从上司的职务命令的义务 ・专于职守的义务 ○身分上的义务 ・禁止导致失信的行为 ・严守秘密的义务 ・政治行为受限制 ・禁止介入罢工等 ・限制从事营利企业的经营 ○懲戒 ・违反法令等时,将受免职、停职、减薪或警告处分 2) 地方公务员的身分保障 除非违反法令等,不会受免职、降职、停职等不利的处分,但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则 上是 60 岁)必须退休 3) 地方公务员的工资 地方公务员的工资是参考中央政府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务员以及民间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等,通过地方公共团体条例来规定在都道府县等,由人事委员会进行及时核定工资的劝告 7、地方财政制度 ⅰ 财政的职能 ①资源的再分配职能 ②收入的再分配职能 ③稳定经济的职能 ⅱ 财政运营的基本原则 ①收支的平衡 ②确保财政结构的弹性 ③确保与提升行政水准 ④确保财政运营的效率化 ⑤确保财政运营的公正 ⑥确保财政秩序正常化 ⑦确保长期稳定 ⅲ 预算原则 ①总计预算 ②单一预算 ③预算限定原则 ④事先决议预算的原则 ⑤预算公开的原则 ⅳ 地方财政岁入 地方公共团体的年度财政收入中, 地方税占约 3 分之 1, 其他主要收入分别为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以及地方债。
地方公共团体能靠自己的判断用的资金称为 「一般财源」 , 而用途限制的成为 「特定财源」 比如说地方税、地方交付税等是一般财源,国库支出金、地方债等特定财源 ① 地方税 ·都道府县 ·市町村 ②地方交付税 1) 地方交付税是中央政府为了调整地方公共团体间的财源不均衡,让不同地区的居民均能享受同一标准的行政服务而提供的地方固有的财源地方交付税的用途可由地方公共团体决定 2) 地方交付税的总额基本上是按 5 种国税的一定比率来设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地方财政整体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推算,做微调而确定 ・所得税、法人税及酒税的 32%、消费税的 29.5%、烟税的 25% (关于法人税,自 2000 年度暂定为 35.8%) 3) 地方交付税分为普通交付税(94%)与特別交付税(6%) 4) 中央向各地方公共团体交付的普通交付税的数额按下面算式算出: 地方交付税额=基准财政需要额-基准财政收入额 ※基准财政需要额・・为保证各地方公共团体提供标准的行政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的中应以一般财源补充的数额;它根据下面的公式决定 单位费用(标准团体的单位行政经费)×測定单位(人口、面積等)×修正系数 ※基准财政收入额・・各地方公共团体的标准的一般财源收入额 5) 2004 年度的地方交付税总额为約 21 兆日元(約 2,000 億美元) 。
③其他 ·地方让与税: 作为国税征收之后,转拨个到地方公共团体的税 ·地方特例交付金: 为了弥补永久减税所带来的地方税收减少的部分而设某种意义上具有替代地方税的性格 ·国库支出金: 将中央政府交给地方公共团体的明确指定用途的資金统称为国库支出金 ·地方債: 指地方公共团体的债务中偿还期限超过一个财政年度的债务 8 地方财政的现状和「地方财政计划」 ①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的状况 年度财政支出(岁出)中,地方的岁出比率较高的主要是卫生、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警察・消防等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 ②地方财政计划 ・地方财政计划表明地方公共团体全体的次年度财政收支总额的预计 ・地方财政计划的作用 ⅰ 保障地方税、地方交付税、地方債等地方财源 ⅱ 显示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运营指标 ⅲ 确保地方财政与国家财政、国民经済的整合性 9 地方分权改革 ①地方分权一揽法 1) 地方分权改革的过程 1995 年 5 月 公布「地方分权推进法」 7 月设置「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 1998 年 5 月 「地方分权推进计划」通过内阁决议 1999 年 7 月 「地方分权一揽法」成立(2000 年 4 月实施) 2) 地方分权一揽法的内容 1 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的角色分工 ・将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关系从上下・主从转为对等・合作的关系 2 废除机关委任事务制度 ・将地方公共团体事务重新梳理划分为自治事务与法定受托事务 ・废除地方事务官制度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