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docx
34页死刑制度 篇一:我国现状 我国现状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早在大禹时期就有死刑这种刑罚在漫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死刑基本上作为第一刑罚予以使用进入新中国后,我国为了打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在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中也规定了死刑79年刑法典颁布,到后来97年修改刑法,哪怕至今,不管是我国的刑事政策、立法还是司法,对于死刑都是情有独钟的刑事政策则从来未对死刑真正开过“绿灯”,死刑也同样充斥着我们的刑法典,并且实践中大量的重刑犯人被判处死刑 (一)我国死刑之刑事政策现状 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虽然在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开始逐渐重视在坚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
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重刑思想和重刑文化背景却并没有得到根本医治而这种刑事政策却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立法与司法 (二)我国死刑之立法现状 刑事政策首先体现在立法上,死刑亦是如此从原先79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到97刑法的68个死刑罪名,正好反映了我国死刑政策的从限制到放宽的发展趋势当然这种趋势是建立在高犯罪率的基础上,反映了立法者想通过死刑来镇压犯罪的目的,但是事实证明这是错误的,犯罪率并未因死刑在立法上的增多而降低目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虽然较79年刑法对死刑进行了部分限制,例如在总则中删除了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缓,从而彻底遵循了国际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标准,但是在分则中大量规定了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的罪名,并且其中一些罪名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较修改前有所降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正好与目前的刑事政策相互辉映 (三)我国死刑之司法现状 死刑之具体运用便体现在司法之上在目前我国的死刑刑事政策和立法表征对死刑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往往也极其青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方可审理和判决死刑案件笔者在一些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经常看到张贴死刑犯人罪行的判决公告,而且更替频率颇高,有时甚至一周换一批,可见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年所判处的死刑犯何其之多。
而且即使这样,人们还觉得死刑的判处率不高,要求多判重刑,多判死刑,从而来控制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值得注意的便是20XX年,全国著名刘涌案,在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后,在某些压力下,最终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笔者无意质疑法院的判决,但是这个案子正好体现了我国目前司法界对于死刑的态度:对死刑的极度青睐另外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往往忽视这些情节,仍然判处死刑 总之,目前在国内犯罪率继续走高,在法官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极度的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死刑被迷信化,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 五.我国的命运 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对死刑都报一种极其青睐的态度,公众对待死刑也失去了 那应该有的冷静心态而死刑的价值也没有得到人们正确的认识在这种状况下,死刑似乎已经走进了迷途之中,但是随着学界对死刑的不断启蒙分析,人们对于死刑的内在价值逐渐的看清,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死刑问题的严重性而持死刑废除论的队伍在我国逐渐壮大,,现实中要求废除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么我国的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命运又该是如何的呢? (一)我国的现实命运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从形式上废除了死刑,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目前的我国,也要废除死刑。
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另外制度的存在与否也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一个健全的法律(同时也指制度—笔者注),首先就应回应该社区人们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无论这种感受和要求是对还是错.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而在这一刻,法官,无论是个体还是作为造法者,所鼓励的并不是这种复仇的激情”[21]因此对于我国制度的命运我们应该从我国物质条件和人文背景进行分析 1. 从物质条件看我国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经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也正是如此,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评价更为的接近甚至超越了侵犯生命类犯罪而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以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劳动力的过剩也是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人便是生产力的基础,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因此也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来保护生产力的状况。
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 2.从人文背景看我国 从国外死刑的废除历史看,死刑的废除需要一定思想基础基于死刑的价值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死刑不人道是死刑废除最为合理的立论,但是死刑不人道的并未成为我国民众的一个基本认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缺乏类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类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等思想长期的在社会中得到宣扬现实中,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命并非是至高无上,人们一谈到死刑废除就以犯罪率高等因素进行反驳,生命价值的保护并没有真实的得到承认另外数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二)我国的未来命运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死刑在现阶段不能废除那么我国的的道路将会怎样走下去呢?这就涉及到死刑的未来命运问题了。
基于上文死刑价值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也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慢慢的走向消亡从上文的价值分析可以看出,死刑在当前我国社会具有公正性、效益性,但不人道而人道性的重要性越来越为社会与公众所认知和认可,而综观我国历史和国外死刑观念的改变史,人道性逐渐的在“吞噬”公正性的存在基础,死刑的公正性这个命题也逐渐失去了其成立的基础而如果一个制度丧失了其本身价值的时候,他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公民和社会的认知基础,也将为公民、社会所遗弃虽然目前我国的物质条件、人文背景都不允许我国立刻废除死刑,但是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一系列经济建设政策下,我国的物质条件在逐渐的得到改善 和提高,生命价值的认知地位也在稳步的提升,物质条件限制必定在未来的某天不再成为我国废除死刑的拦路虎,另一方面国人的文化背景也在逐渐改变,在世界人权概念和民权观念的宣扬和普及,我国社会逐渐的在形成一个文明的文化背景,因此那种文化背景限制也将在未来的某天得到解除,文化背景限制也将不再成为死刑废除的绊脚石在这种事实状况下,我们完全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未来的某天,我国必将灭亡 死刑的灭亡是一个最终结果,但是这个过程会是如何的呢?伯恩斯坦认为“结果无关紧要,意义在于过程之中”。
[22]因此对于死刑灭亡的过程是我们认识我国命运所必须认识的重点笔者认为死刑的价值变化将决定死刑的过程死刑是一个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死刑公正性是死刑价值的核心,但人道性向公正性的逐渐渗透,影响着公正性价值的评判,并最终将颠覆目前死刑公正性的基础另外在当今人权概念的普及,人道性逐步看重的前提下,死刑的灭亡过程必将是漫长的和曲折的参考国外死刑废除的道路看,笔者认为死刑废除的过程将是一个死刑限制过程结合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死刑 的限制必定从死刑的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方面进行 1.死刑刑事政策的限制 我国的刑事政策一直是“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等,但是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状况下,这种刑事政策在严打期间却经常变味而刑事政策“灵魂”,起统帅作用,因此对于刑事政策的限制就显得十分重要死刑刑事政策的限制从目前的口号化向实质化发展即刑事政策不再是几个口号,而是真正对死刑限制起引导作用的实质化方针形成一种邓小平所讲的“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考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翻、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思维。
以此种方针来弱化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在刑事政策上限制死刑,从而为死刑废除奠定一定基础 笔者认为,应当的设置与完善应考虑有关国际因素,与世界主流法律文化一致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弊病之一:辐射面过广,部分罪名缺乏等价性 我国死刑罪名较多据统计,我国共有68种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14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贪污贿赂、侵犯财产各2种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列、执行死刑数量也较大 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缺乏等价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废除这两种犯罪的死刑其主要理由是对以获取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适用死刑明显缺乏等价性,有将生命价值量化为物质利益并进而漠视生命权的弊病我国刑事立法中这两个罪种的死刑罪名多达70余项这种现象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死刑适用对象相对过宽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体现了刑事责任能力 的要求及人道关怀,值得肯定但基于同样的理由,再结合中国已经签署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对过于年老者(一般以70周岁为限)、精神病患者以及新生儿的母亲是否适用死刑也应慎重考虑,否则就有打击面过宽之虞。
弊端之二:死刑复核权不当下放 与世界多数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与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不当下放而显得有完善之必要应“严打”之需而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由于我国法院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绝大多数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而使得死刑的二审和复核程序同时进行甚至合二为一在“从重从快”方针指导下,这样的程序制度设计有其缘由,但我们认为,这样的程序设置有剥夺被告人获得第三次救济的权利之嫌 弊病之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尚欠科学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它将死刑分为必须立即执行和可以缓期执行两大类有的学者依据主案统一的量刑标准又将后者区分为三种情况,以此实现在死刑这一统一刑罚下通过执行时间的不同来体现极端严重犯罪间的微妙判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死刑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可分阶段性可以认为,这是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死刑缓期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即可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一前提却值得怀疑,此留待下文分析 此外,仅就死缓制度本身而方尚有两个问题有必要提出其一,我们认为,对于死刑缓刑考验期内既有重大立功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