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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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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 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黑发〔2006〕16 号)精神,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既是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结时限,切实落实扩权政策,做好对各地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各地市要积极配合,搞好衔接,梳理扩权事项,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县(市)正确行使权力各县(市)要以这次扩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意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慎用权力,用好政策;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 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项目投资方面( 一 )凡不需国家、省、地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县(市)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二 )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内,应由省级以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三 )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四 )需申请国家和省补助的投资项目,由县(市) 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 )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带 *号的除外)和允许类项目,不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含台港澳侨投资项目,下同)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 )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带*号的项目和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 )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含30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八 )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九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或国内采购设备确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 )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上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由企业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二) 县(市)重要工业品进口关税配额、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申报,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十三) 企业债券发行的直接融资事项,由县(市) 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十四) 国内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路、水路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抄报行署、市政府十五) 地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和水闸非汛期调度运行计划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除外),除国际河流、 《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规定的省管河流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河流上修建水利工程,在不涉及城镇防洪规划的情况下,其规划同意书,由县(市) 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十六) 非国家、省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县(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小型河流有关涉河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十七)县(市) 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二、财政管理方面(十八) 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主管部门核定省对县(市)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各项结算补助,由省主管部门核定到县(市)主管部门,通过地市主管部门结算十九) 县(市)按省政府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要求和地市核定的收入考核指标,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二十) 县(市)国库资金留解比例由省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资金调度、专项资金拨款、各项借款,均由省主管部门对县(市)主管部门二十一) 县(市)申请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下同) ,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国家申报,并按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要求分配下达县(市)主管部门,抄送地市主管部门;属于省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县(市)主管部门,抄送地市主管部门二十二) 县( 市) 专款专用自行组织征收的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计划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三) 县(市)公路养护费用,由省主管部门拨付到县(市) 主管部门二十四) 货运附加费解缴省应返还县(市)部分 (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 ),由省主管部门拨付到县(市) 主管部门三、税收调整方面(二十五) 纳税人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面积 2 公顷以下的,由县 (市)政府审批,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二十六)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由县(市) 税务部门确认办理二十七) 企业营业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企业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报省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地税部门二十八) 总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管理费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二十九) 纳税人年减免房产税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抄报省、地市地税部门三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三十一) 金融企业(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

      三十二) 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自然灾害、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 100 万元以下及其他所得税减免税,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申请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由县(市)国税部门核报省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三十三) 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三十四) 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企业财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账) ,纳税人年损失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三十五) 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三十六)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报省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三十七) 延期缴纳税款、死欠税款的核销,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分别报省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四、用地报批方面(三十八) 县( 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县( 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三十九) 县( 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调整,由县( 市)政府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四十)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市) 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足的,由省主管部门从预留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四十一)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项目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四十二)征、占用林地,由县(市) 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临时征、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 公顷以下(不含 2 公顷)的,由县(市) 主管部门审批四十三)需报请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在报批阶段,经省主管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可先行用地对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五、证照发放方面(四十四)县(市)直接核发所在地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地市发放的证照除外)属于省主管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先由下级部门初审的,当事人可直接到省主管部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由下级部门初审的,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本条适用于证照发放方面各项(第四十五条至第七十二条)工作四十五)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勘查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丙级以下房产测绘机构,拆迁承办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以下资质,二级、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县(市) 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四十六)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认定,抄报地市主管部门四十七)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四十八)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县(市) 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四十九)鲟鳇鱼等国家二级保护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特许证,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进出口,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五十一)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五十二)县(市)中的优秀旅游城市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权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批权,将结果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享有对 A、AA 级旅游区(点)初评权,报省旅游区评定委员会审批,下发相应等级旅游区(点)证书及标牌五十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由县(市)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和发证;三、四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五十四)高中学校的设立和撤并,民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设立、更名、撤并,由县(市) 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家关于协调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宏观政策指导下,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由县(市)主管部门制定,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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