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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格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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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2第一章 总 如此2第二章 证券发行3第三章 证券交易9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17第五章 信息披露20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26第八章 证券公司30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36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39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40第十二章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41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44第十四章 附如此55目录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红色字体为新增局部,黄色为修改局部〕目录第一章 总如此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如此目录第一章 总如此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第八章 证券公司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二章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如此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章 总如此第一条 为了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如此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如此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国境市场秩序,损害境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如此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如此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如此。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如此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视管理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视管理职责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视管理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视管理职责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视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进展审计监视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进展审计监视。

      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如此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展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运作保荐人的资格与其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如此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展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运作保荐人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如下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与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与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与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如下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与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与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与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与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如下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与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与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如下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与地址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与有关的协议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股份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某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方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方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展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如下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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