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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作为规律的法-对黑格尔之法的现代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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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作为规律的法-对黑格尔之“法”的现代解读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试图将对法的探究看作是科学活动,试图发现并阐述有关法的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而避免将"原来的一盆冷饭,一炒再炒,重新端出,以飨大众"[1(P. 2)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系统完整地阐述了他对法、道德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关系的熟悉和主张,表明并论证了他在国家政治制度上的立场本文试图探索和理解什么是黑格尔在该著作中所阐述的"法"及这一"法"在当今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一、 法的产生以及法的本质Summary:自由意志 黑格尔说Summary:"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中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p. 10) 对于这一段话,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出黑格尔对法的产生以及法的本质新问题上的主张 法是有关人的、功能于人际间的东西人和自然界的动物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冲动这就是黑格尔说的Summary:"人生来就有对权利的冲动,也有对财产、对道德的冲动,也有性爱的冲动、社交的冲动",而这些冲动正是"人在自身中找到他希求权利、财产、国家等等这一意识事实"[2(P. 29)。

      但是,人和自然界中的动物又是不一样的人是有思维的、有意识的和有理性的,即是有精神的人要对各种冲动进行"反思",即对这些冲动加以表象、估计、相互比较以及在和手段、结果、满足的总和(即幸福)的比较中,形成"形式的普遍性"[2(P. 29-30)而一旦寻求"形式的普遍性"的思想实现了"满足的总和",达到了幸福,思想也就"已经驾驭着冲动的自然力"[2(P. 30),人也就不再受原始冲动的盲目驱使了,实现了初步的自由 人和自然界中的动物的不同还在于"动物没有意志;假如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有听命于冲动";而人是有意志的,可以"凌驾于冲动之上",甚至可以"把它规定和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2(P. 23)而所谓意志,无非就是"非凡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2(P. 12)(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因此,意志的本质特征就是要实现,即要将在反思中把握的冲动以及冲动的"形式的普遍性"变成现实,变成一种定在 因此,从熟悉水平上看,人经过了这样一个发展的轨迹,从第一阶段的原始的本能冲动阶段,过渡到自我意识阶段(和本能冲动的我相分离,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再过渡到普遍性阶段(反思以后对普遍性的把握),而后将具有形式普遍性的冲动转变为现实,即从非凡到普遍,再由普遍到非凡的过程。

      而促使这一轨迹形成的驱动力是意志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意志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非凡性"[2(P. 17) 但是这种意志,还是低层次的个别的意志,还只是一种要"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2(P. 15)的任性当众多的意志在现实(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人伦关系)中将自己转变为定在的过程中,发生冲撞、矛盾,而正是在这一矛盾的运动中,实现了个别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达到了普遍的精神,而这就是高级阶段的伦理性的法律 精神的东西,经过个别的意志,过度到普遍意志,也就产生了法这种法律"对于人类来说不是外加的强力,而是人们对理念自由的自我意识,人们自觉地把这种法律看作是自由的必然"[1(P. 180)因此,法的产生是人的意志的自我运动的结果,是自我的熟悉,而非外力强加,是自由的实现,而非自由的限制这有如中国古人所说Summary:"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1 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的根本规定是自由自由的意志,总是要想摆脱其本能、冲动的左右,而实现自身,使自己成为安闲自为的定在,而"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法的本质是自由意志。

      但是当个别的意志要实现自身,要"为所欲为"时,这只是初步的自由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2(P. 27)人只有在人伦关系中,在和其他意志发生碰撞、矛盾中,熟悉、把握了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精神,并自觉地遵循这一普遍的意志,人才获得真正的自由而这一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精神,就是规律人只有把握了规律,人的实现意志的行动才摆脱了盲目性,才获得了真正的自由 二、 作为规律的法及其特质Summary:"存在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的紧张 (一) 规律、法和法律 在黑格尔看来,由人和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功能构成的人类社会(人世间)和自然物构成的自然界一样,都是有规律的,而人世间的规律,即为法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1(P. 14)此处的"法律",根据笔者的理解,应译为"法"黑格尔是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的黑格尔所讲的"法"是作为法哲学探究对象的客观存在的"法的理念",其本身是安闲自为地运动、发展着的,笔者理解就是存在于人际社会中的规律,和自然界中的规律相一致而黑格尔所讲的"法律"是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法律,属于实定法的范畴,即黑格尔所讲的"抽象法"或"形式法",是安闲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一理念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本身可能不符合客观规律,即不合法的。

      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2(P. 5) 但是"法"和"法律",两者又不是水火不容,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而且应当相互转化的,即作为安闲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一理念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法律",有待发展到更高的阶段,以便实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以便使其和人际社会的客观规律相统一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假如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2(P. 5)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正是揭示了初级阶段的"法律",经过道德,发展到伦理,最后发展到普遍世界精神,即"普遍精神的法"(最高的法)这一规律性的发展过程[2(P. 41) (二)作为规律的法的特质Summary:"存在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的紧张 作为规律的法,其和自然规律一样,都是安闲自为的客观存在,因此也应当"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2(P. 14)但两者又有不同之处因为自然规律是有关自然界的,而没有人的因素的参和,所以其"尺度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熟悉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功能"[2(P. 14)。

      法因为是"源出于人类",而且是有关人的,而"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从而在"被设定的东西"(法律)和"内心呼声"(每个自我对"法"的熟悉和看法)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也有可能彼此吻合[2(P. 14-15) 因此,黑格尔说Summary:"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2(P. 15) 每个人在法新问题上的"自己的尺度"和"内心的呼声",就是每个人对"法"的熟悉和主张,而这些主张就是道德的主张和诉求,是个体在主观上的"应然的法律"因此,在作为人际规律的法新问题上,和自然规律不同,始终存在着"存在的法律"(实定法)和"应然的法律"(法)之间一定的紧张这种紧张,如何化解,由谁来化解,就是法哲学不可回避的新问题 三、化解紧张的制度设计 为了化解"存在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的这种紧张,黑格尔布置了如下的制度设计Summary:一是立法权,用来发现客观存在的法并予以公布,以便人们遵循,从而免去由每个人去发现法所引起的纷争和混乱;二是"国家至上"的观念,以此确保立法权的权威,确保立法权所公布的法律能为人民所遵守,而避免每个人用自己的尺度、根据内心的呼声来度量所公布的法律,影响法律的执行;三是王权至上,以此来平息国家的各机关之间的纷争,维护国家这一最高伦理的完整和统一。

      (一)立法权和实定法Summary:立法者对法的发现和表述 作为规律的法只有被人所熟悉以后,人才能去遵循规律而对作为规律的法加以熟悉并予以公布以后,法也就成为了实定法黑格尔说Summary:"法律是安闲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2(P. 218) 码 既然法这一人际规律源出于人类,而使人在熟悉、把握这一规律的过程中,多少会带有个人的烙印,即熟悉的主体可能以自身的"衡量法的尺度"来裁剪客观的规律,从而产生对法这一规律的熟悉误区,造成混乱,影响秩序的形成因此,和发现自然规律不同,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去寻找发现作为规律的法规律的发现、寻找和表述,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只能交由专业的机构来进行,并赋予其权威性这一机构就是享有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由其来规定"个人从国家那里可以得到什么,可以享受到什么"以及"个人应该给国家些什么"[2(P. 316)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立法权,即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2(P. 286)这里的普遍物就是安闲自为的作为规律的法。

      而普遍物一旦规定和确立,作为规律的法一旦发现和公布,个体的意志也只有和普遍物容为一体,遵循普遍物(作为规律的法),才能实现自身的自由 正如不是每个人都能发现自然规律一样,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发现作为人际规律的法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人民这个词表示国家成员的非凡部分,所以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安闲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熟悉和判定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2(P. 319),而非仰赖于专业人士和贤能精英不可在黑格尔看来,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参和立法,都能进入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因为"一切人都应当参和国家事务这一观念所包含着的另一个前提,即一切人都熟悉这些事务,是荒谬的"[2(P. 326-327)能进入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发现作为规律的法、决定"普遍事务"的人(议员)必须是比选派他们的人更好地理解普遍事务的人[2(P. 327)那么这些人,又是如何选出来,如何产生的呢?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分为各种非凡集团的整体而作为意志自由的独立个人,首先在他的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等领域中达到他的对普遍物说来是现实的和有生气的使命因此立法机构的成员是从各集团、各同业公会、各自治团体中善于把握普遍事务、熟悉国家事务的人中推举出来的;一旦推举出来后,他们"不会为某一个自治团体或同业公会的非凡利益而反对普遍利益,而会在实质上维护这种普遍利益"[2(P. 326-327)。

      国家立法机构一旦形成,国家赋予其立法权,行使发现作为规律的法并予以公布的权力,即黑格尔所说的"立法权,即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2(P. 286)而立法权的运行,导致实定法律的产生,作为普遍物的法也就被人知晓了,有了被遵循的可能性所以黑格尔说Summary:"由于法被制订为法律而被知道了,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然物,以及复仇、同情心等形式都消失了"[2(P. 220)这样的实定法律,又因为"国家至上"观念的确立而保证得到执行和遵守 (二)"国家至上"观念的确立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绝对安闲自为的理性东西,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是自由的理念经过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阶段发展而来的理念的最高发展阶段只有在国家中,才真正实现了普遍性和非凡性的真正统一因此,黑格尔说Summary:"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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