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营业税细则对照.ppt
11页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变化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变化主讲人:张筱冰主讲人:张筱冰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旧实施细那么 ¡第七条 除本细那么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1、总述、总述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新实施细那么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1、总述、总述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旧实施细那么¡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兼营行为、兼营行为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新实施细那么 ¡第七条 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2、兼营行为、兼营行为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新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3、折扣处理、折扣处理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旧实施细那么¡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建筑业有关规定、建筑业有关规定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新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 除本细那么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建筑业有关规定、建筑业有关规定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旧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有本细那么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那么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那么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