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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修订稿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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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84854035
  • 上传时间: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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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修订稿的意见文/卢明生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 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建议改为:当事人以结婚登记手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区别对待:(一)一方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结婚证无效,并告知双方当 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二)办理结婚登记时非一方当事人亲自办理的,若结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实际共同生活的,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婚姻有效,并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 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小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 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建议改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 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 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了女,夫妻•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了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 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乂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同意本条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J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意本条规定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 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 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建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 受理即删除: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根据贡献大小酌情补偿.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赡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 公证的除外建议改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财产约定的形式将•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财 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该约定受法律保护.一方以房屋产权未变更为由要求撤销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除外.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卜的,可视为对自己 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 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i方的除外建议此条删除,继续延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 外.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 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少行 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意木条.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 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 予离婚同意本条.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 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建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 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 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同意本条规定.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 屋,离婚时另•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 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建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 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夫妻双方在该房屋居住生活,且该房屋为惟一居所的,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二)夫妻双方未在该房屋居住生活,或虽在该房屋居住生活但夫妻双方有其他住房 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但明确约定为借款的除外.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 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意本条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讪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 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建议改为: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 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但财产分割协议己部分或全部履行且另一 方接受的除外.第I•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 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离婚后, 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 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若离婚起诉前有继承权一 方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夫凄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建议改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 其他个人事务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借款的一方主张返还该借款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I-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同意本条规定.第I-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I•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 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 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同意木条规定.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 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建议:此条没有规定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少诉讼法意见>第2 0 9条中己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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