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平安保险协议.docx
5页大学生平安保险协议 第一章 保险协议组成 第一条 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申明、批单、批注,和和本协议相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通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硕士、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和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经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使用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企业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使用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企业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诊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判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使用期内,不管一次或数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企业均按第三条的要求给付保险金,但每十二个月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企业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和有意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核辐射、核污染; 整容、麻醉、服用药品、注射;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十二个月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企业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十二个月三十元不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企业,不然因为通知迟缓致使本企业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本企业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企业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实;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实;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诊疗结束后,诊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诊疗情况,由本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判定书,一次性结案; 本企业认为必须的其它文件或证实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她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企业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经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使用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企业 第九章 通知 第十七条 签订保险协议时,本企业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协议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问询,投保人应该如实通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或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企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的,本企业有权解除保险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企业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企业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协议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经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使用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企业仍负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课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企业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企业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忽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