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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纺织涂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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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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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纺织涂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22)目 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2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34.4 排气筒高度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5.1 一般要求 35.2 监测分析方法 46 实施与监督 4附录 A(规范性)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5A.1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 5A.2 等效排气筒高度 5A.3 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 5参考文献 6I II 纺织涂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纺织涂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纺织涂层行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19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中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在表征总体排放情况时,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7 3.3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根据嗅觉器官试验法对臭气气味的大小予以数量化表示的指标,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GB/T 14675-1993,定义2.1] 3.4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下厂界监控点除臭气浓度外的污染物项目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臭气浓度的一次最大监测值不得超过的值 3.5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纺织涂层行业应符合表1中的排放限值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NMHC 60 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甲苯 10 0.2 3 苯系物a 25 1.6 4 二甲基甲酰胺(DMF) 10 0.8 5 乙酸乙酯 15 0.9 6 丁酮 10 0.8 7 臭气浓度 1 500(无量纲)/ a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 纺织涂层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符合表 2、表 3 的浓度限值 表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4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监测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执行HJ/T 55的规定,监控点设在周界外10 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甲苯 0.2 苯系物 0.4 二甲基甲酰胺(DMF) 0.4 臭气浓度 15(无量纲) 表3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1 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3.1 废气收集及处理4.3.1.1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符合表 2 的限制要求。

      4.3.1.2 产生 VOCs 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1.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 VOCs 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4.3.1.4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 4.3.1.5 VOCs 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3.1.6 应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等设备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4.3.2 管理要求4.3.2.1 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 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3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应加强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厂区内应没有明显异味。

      4.3.2.4 涉及 VOCs 排放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不能密闭存放的要进行 VOCs 有效收集处理 4.4 排气筒高度要求4.4.1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4.4.2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A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 m2,并设有 1.1 m 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2 m~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 5 m 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5.1.2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3 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 HJ/T 55 的要求 5.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 HJ/T 55 的要求 5.1.5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6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 HJ 75 及 HJ 76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7 纺织涂层行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 879 的要求 5.2 监测分析方法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 表4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 1 NMHC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HJ 604 2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3 甲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四版))4 二甲基甲酰胺 工作场所空气中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GBZ/T 160.62 5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6 丁酮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四版))6 实施与监督6.1 在任何情况下,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2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份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附 录 A(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A.1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A.1)进行计算: 𝑄 = 𝑄1 + 𝑄2 (A.1) 式中: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A.2 等效排气筒高度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1 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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