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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雇佣相关法案、法、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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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539122672
  • 上传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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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佣法案 4第一章 总纲 41、名称 42、适用与豁免权力 43、在本法案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 4第二章 官员的任命,权力与职能 64、官员的任命 65、劳资专员委派 66、劳资官员的权力 67、公务官员的职能 78、拖延或妨碍官员 89、其他法律的保留 810、劳资官员任命证书 811、要求报表的权力 9第三章 一般服务合同 912、最低合同年龄 913.遣返 1014、雇主提供遣返交通运输 1115、带薪假期 1115A、产假 1215B、禁止以怀孕原因终止雇佣 1315C、由1997年第15号法案撤销 13第四章 口头服务协议 1316、第四章的适用 1317、无须付诸书面的协议 1318、口头协议服务期 1319、口头协议的延续 1420、协议终止通知 1421、协议终止支付 1522、由1997年第15号法案撤销 1523、由1997年第15号法案撤销 1524、口头协议记录 1525、即时解雇 1626、解雇工资权利 1626A、行为表现原因的终止 1626B、裁员 1727、构成犯罪的情况 18第五章 书面服务合同 1828、应付诸书面合同 1829、认证 1930、书面合同内容 1931、雇员家属不受合同约束 1932、相关官员的责任 2033、由1997年第15号法案撤销 2034、体检 2135、合同转让 2136、合同终止 2137、海外服务合同担保 2238、海外服务合同及海外订立合同 2239、诱唆他人非法出境 2340、口头协议持续有效 23第六章 住房与福利 2341、雇员住房 2342、雇员用水 2443、医务护理 24第七章 工资保护 2444、工资货币 2445、授权扣除 2546、由 1997年第15号法案撤销。

      2646A.、由1997年第15号法案撤销 2647、无授权扣除 2648、工资发放 2649、工资处置 2750、工资发放记录 2751、工资待遇解释 2752、张贴条款 2853、监禁不发工资 2854、丧失劳动能力工资 2855.任何人发生以下情况构成犯罪: 28第八章 雇佣代理 2956、雇佣代理执照 2957、劳资专员对申请的拒绝 2958、由1994年第28号法案撤销 3059、费用 3060、登记薄与报表 3061、雇佣代理的违法行为 3062无照代理 3063无照代理的处罚 31第九章 合同争端与违约 3164、争端上报劳资官员 3165、劳资官员诉讼权 3166、缺席诉讼 3167、在逃被告的逮捕 3268本法案相关诉讼程序 3269、年龄确定 32第十章 法庭权力与犯罪行为 3270、法庭权力 3271、法庭命令赔偿支付 3372、合同取消 3373、未满16岁雇员不适用刑事条款 3474、工资评估 3475、犯罪行为 3476、雇主的犯罪行为 3477、一般惩罚 35第十一章 其它 3578、法案实施前的合同 3579、服务证书、推荐书、介绍信 3580、规章 3681、由1992年第15号法案撤销。

      37附属立法 37坦赞铁路局(豁免)令 371、名称 372、豁免 37带薪公共假日 38特此宣布,每年劳动日和独立日为带薪公共假日 38雇佣规章 381、名称 392、劳资官员任命证书 393、口头协议记录 394、认证费 395、充足住房 406、被1993年第140号法令撤销 407、被1993年第140号法令撤销 408、被1993年第140号法令撤销 409、雇佣代理持照经营 4010、执照延期申请 4011、执照申请费 4012、执照格式 4113、记录保存 4114、劳资专员要求的报表 4115、雇佣代理最高收费 4116、登记薄与记录的出示 4217、犯罪行为 42释义与通则条例一 规定的表格 42释义与通则条例二 规定的住房最低标准 42第一部分 永久性建筑的要求 42第二部分 关于永久性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要求 43第三部分 关于临时建筑的补充要求 44雇佣法案(特别条款) 451、名称 462、定义 463、适用 464、规章 465、与其他立法冲突 476、国家不受约束 47附属立法 47雇佣(特殊条款)规章 471、名称 482、定义 483、适用与豁免 484、雇佣关系接触或终止的限制 495、服务待遇变更的禁止 496、相关官员决定的执行 497、雇佣复核法庭的建立和章程 498、法庭议事与程序 509、复核申请 5010、复核的听证和决定 5111、惩罚措施 51雇佣法案本法案旨在为人员雇佣提供立法;为合同用工、服务合同的格式与执行、劳动部官员的任命及对这些官员及医务官员的权力赋予、雇雇员资的保护、雇佣代理的控制及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纲1、名称本法案名称为《雇佣法案》2、适用与豁免权力(1)在第2款基础上,本法案条款对国家有约束力;但本款对以下人员没有效力:(i) 国防军中服役的人(但不是地方工作的文职雇员);(ii) 赞比亚警察部队成员;(iii) 赞比亚狱警大队成员3、在本法案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预付款”指在其通过劳动或根据服务合同将获取的工资来偿还或抵消的条件下,支付给任何人的任何货币款项;“临时工”指薪酬日结,且工作不超过6个月的雇员;“法院”指最高法院和工业关系法院集体协议”指一份由雇主或雇主行会与雇员或雇员行会代表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其内容规定了劳动条件及雇员薪酬等海外服务合同”指在赞比亚当地签订的,完全或部分在赞比亚以外地区工作的;但以下情况不视为海外服务合同::(i) 合同要求雇员从赞比亚一处赴国外另一处,并在该行程开始后一个月内返回赞比亚,如果该行程自始可合理预计将在一个月内完成的;(ii) 合同规定了培训课程,其中部分或全部将在赞比亚国外进行;“雇员”指按服务合同工作的任何人,不管合同是明示还是暗示、口头还是书面,不管薪水是按时还是按量计算、是现金或其它形式,但不包括根据《学徒法案》接受雇佣的人或临时工。

      雇主”指达成服务合同雇佣任何人的任何人、任何商号、任何企业或公司、政府机构或机关团体,包括该人、商号、企业、公司、政府机构、机关团体的任何被委以对受雇人员职权的代理、代表、负责人或经理;“雇佣代理”指以个人名义或作为中介为雇员提供雇佣工作,或为雇主寻找雇员并索取中介费、定期收取费用、直接或间接向雇主或雇员收取经济上或者物质上的好处的任何人,但不包括报纸或其它出版物,除非其出版的目的完全或主要是作为在雇员和雇主的中间人劳资专员”指根据或视为根据第4条条款任命的人;“劳资官员”指根据或视为根据第4条条款任命的任何人,包括副劳资专员,助理劳资专员,和劳资监察员;“医务官员”指为本法案有关医务官员相关条款之目的,由医疗服务司长批准的任何政府医务官员或任何行医人员;“月”指日历月;“计件工作”指工资是按工作量的估计来计酬,而不考虑完成该工作的时间;“相关官员”指劳资专员或任何劳资官员;“招聘”指在雇佣场所、政府设立的劳动或雇佣办公室、雇主组织以接收雇佣申请而建立和管理的办公室,以劳动力的取得和供应为目的而进行的所有业务;但不得包括以下种类的招聘行为:(a) 由雇主或代表雇主进行的,其中雇主不雇佣超过由部长规定的有限数量的雇员;(b) 为从事个人、家政和非体力劳动者进行的;(c) 由部长规定的距雇佣场所有限范围内进行的;“任务”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一行业、职业或事业中完成的工作量;“工资”指由雇主对于其完成或将完成的工作或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付给雇员或临时工的,能用金钱表达并由服务合同或海外服务合同确定的报酬或者收入,无论如何确定或计算;“青年”指未满15岁的人。

      第二章 官员的任命,权力与职能4、官员的任命应任命一劳资专员,对于本法案的管理,对部长负责,并应为本法案之目的任命其他必要的劳资官员;对于在本法案实施前被任命为劳资专员或劳资官员的人应视为依据本法案、为本法案之目的任命的5、劳资专员委派(1)在部长应允下,劳资专员可以书面委派任何人在整个赞比亚或部分地区行使其由本法案规定的权力和职能2)劳资专员对第1款中的委派可取消或中止6、劳资官员的权力(1)根据本条赋予劳资官员的权力与职能应建立在其他法律赋予其权力与职能之外2)为本法案之目的,劳资官员有权做以下全部任何事情:(a)对于其合理认定有人员雇佣的工作场所或运输工具,可在任何合理时间,无论日间或夜间,自由进入该工作场所或运输工具;对于任何私有居所及其关联的任何土地或建筑,上述权力只准在日间行使;(b)日间进入任何场所,以进行其认为对确认本法案条款的遵守必要的检查、测试或质询,尤其是: (i)在单独或是有证人在场情况下,就本法案任何条款的适用相关的任何事项,质问任何雇主、雇员、临时工,并可以询问任何他认为可以获得信息的人员,但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任何使自己获罪的问题; (ii)要求提供本法案规定留有的任何文书、登记薄、账目或其他文件供检查,并进行复制或摘抄,并在其认为必要或方便的情况下带走该文书、登记薄、账目或其他文件;(iii)执行通知在规定的位置的张贴。

      3)在进行检查或视察时,劳资官员应通知雇主或其代表,除非劳资官员认为该通知会影响其职能的行使4)本法案条款赋予劳资官员的权力,可由劳资专员行使,也可在为执行其本法案或其他法律下的职能而由医务官员行使5)当劳资官员根据第2款b段ii节带走文书、登记薄、账目或其他文件时,应给雇主或其代表开具收条7、公务官员的职能(1)公务官员履行本法案规定的公职职能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任何金钱利益2)任何人行使本法案下的权力和职能,要求有关任何他人、商号或企业财务、秘密、厂房或设备信息的,除为根据本法案的司法程序之目的,不得透露该信息给任何其他人,除了:(a)法庭或依法有权迫使该信息披露的任何人;或(b)专员本人或执行本法案的任何人,且该信息对于法案执行是必要的3)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获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3千个单位的罚金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8、拖延或妨碍官员(1)任何人下述情形构成犯罪:(a)故意阻挠、妨碍相关官员或者医务官员行使本法案赋予其的任何权力;或(b)无正当理由,未能遵从相关官员或医务官员根据本法案条款给出或做出的合法指示;或(c)未能提供依本法案要求其提供的任何文书、账目、登记簿或其他文件;或(d)藏匿或试图藏匿要求出现在任何劳资官员免签接受检查的任何雇员或临时工的,或阻止或试图阻止任何这样的雇员或临时工出现并接受检查的。

      2)每个雇佣代理应提供劳资专员或任何劳资官员行使本法案赋予其权力所需的所有便利,且未能提供这些便利的雇佣代理构成犯罪9、其他法律的保留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除任何雇主或雇员按照其他法律所具有的任何职责或义务,或限制这些法律赋予任何公务官员的任何权力10、劳资官员任命证书(1)劳资专员应向每个劳资官员颁发任命或授权证书以按规定行事,这些劳资官员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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