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13篇).docx
27页畜禽养殖管理制度(13篇)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2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报告、紧急情况时应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标识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畜禽调运时,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3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__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4 一、防疫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2、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6、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二、卫生消毒制度: 1、养殖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养殖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 2、养殖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免疫制度: 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