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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主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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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国际私法的主体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格者,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主要有内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在特殊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2.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1.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3.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的根据起诉的根据 国籍的冲突国籍的冲突 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导致国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导致国籍的冲突,给予当事人和国家带来籍的冲突,给予当事人和国家带来不便,为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增加了不便,为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增加了难度 可分为可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产生及解决、积极冲突的产生及解决 产生:产生: A、生来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合、生来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合并主义)并主义) B、传来取得:结婚、传来取得:结婚 例;英国籍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不例;英国籍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不论该船是否在外国领海港口,均认为是英国论该船是否在外国领海港口,均认为是英国公民;公民; 美国却认为在美国领海或港口内的外国商美国却认为在美国领海或港口内的外国商船上出生的儿童应取得美国国籍。

      船上出生的儿童应取得美国国籍 一个日本妇女乘坐英国商船在美国领海上一个日本妇女乘坐英国商船在美国领海上生一个儿童,该儿童就可能取得三个国籍生一个儿童,该儿童就可能取得三个国籍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n积极冲突n n内国籍优先内国籍优先n n最后取得国籍为准最后取得国籍为准n n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n n最密切联系国最密切联系国n n由法院确定由法院确定n消极冲突n n住所地国住所地国n n居所地国居所地国n n由法院确定由法院确定 (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2 2、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3 3、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

      《《《《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第第第第19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经常居所经常居所经常居所的的的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用用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积极冲突)国法律积极冲突)国法律积极冲突)国法律积极冲突)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经常居所经常居所经常居所地地地地法律消极冲突)法律消极冲突)法律消极冲突)法律消极冲突) 不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04司法考试):司法考试):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一)住所的概念(一)住所的概念      (二)住所的冲突及解决(二)住所的冲突及解决      (三)中国关于住所的规定(三)中国关于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515条:住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条:住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住地《法律适用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经常居所地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现在居所地法律      单选题(05司法考试题)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n n09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n n  99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578号号房间。

      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n n    A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578号房间为号房间为其住所其住所   n n    B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n n    C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住所   n n    D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 1)出生)出生1.1.法律冲突法律冲突(1)阵痛说(2)露头说(3)出生完成说(4)独立呼吸说(5)存活说 ((2 2)死亡)死亡自然死亡推定死亡停止呼吸停止呼吸脑电波停止脑电波停止脉搏消失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心脏停止跳动脑干死亡等脑干死亡等 例一例一:《法国民法典》第720~72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人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根据事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根据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确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根据年龄或性别确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1515岁时,年龄最长的人岁时,年龄最长的人为后死之人;如均在为后死之人;如均在60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人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在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在4545岁以上、岁以上、60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1 1岁岁时,男性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数时,男性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根据继承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根据继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幼者被推定为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幼者被推定为比年龄较长者死亡在后。

      比年龄较长者死亡在后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二:例二:《德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数数人因共同危难而死亡者,推定同时死亡人因共同危难而死亡者,推定同时死亡例三:例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可推定无而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可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者之间,可推定长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者之间,可推定长辈先死;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辈先死;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英国高等法院英国高等法院19451945年关于年关于科恩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1918年,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1940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英国19251925年财产法年财产法148148条规定:推定为年长条规定:推定为年长者先死,则对女儿有利;而依德国民法典第者先死,则对女儿有利;而依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条规定:应作同时死亡,便成了无人继承财产规定:应作同时死亡,便成了无人继承财产 (两国实体法两国实体法————继承法发生冲突)继承法发生冲突) 规定关于推定死亡问题如果把这个推定问规定关于推定死亡问题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题视为程序法程序法问题,应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即英国法;即推定为长者先死即推定为长者先死, ,则对女儿继承有利则对女儿继承有利; ;如果把这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个推定视为实体法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即应作同时死亡,便成了无人继承财产,对英国即应作同时死亡,便成了无人继承财产,对英国国家有利。

      国家有利 英国法院审理此案时,先对英国法院审理此案时,先对19251925年法的规年法的规定的法律性质识别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按定的法律性质识别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按动产继承依死亡者最后住所地法动产继承依死亡者最后住所地法,导致德国,导致德国法的适用然后他又把德国法中的相应的推法的适用然后他又把德国法中的相应的推定制度定制度识别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而不属程序法为实体法问题,而不属程序法最后按德国规定法规定作无人继承财产处理最后按德国规定法规定作无人继承财产处理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2.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1)适用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大多国家采取此法) 3.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①①有的国家两者同时规定(中国),而许多国有的国家两者同时规定(中国),而许多国家只有其一(德、法、日)或没有家只有其一(德、法、日)或没有 ((1 1)法律冲突)法律冲突②②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要求的失踪时间不同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要求的失踪时间不同 ③③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④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体法上的后果不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体法上的后果不同 ((2 2)管辖权)管辖权①①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②②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③③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但一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但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 ((3 3)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一般说来,失踪人若是内国人,各国均适用内一般说来,失踪人若是内国人,各国均适用内国法;如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则一般适用失国法;如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则一般适用失踪人属人法,只有在他与内国有某种联系,如踪人属人法,只有在他与内国有某种联系,如他发生了影响内国的法律关系,或有位于内国他发生了影响内国的法律关系,或有位于内国的财产,或其住所、居所位于内国时,才适用的财产,或其住所、居所位于内国时,才适用内国法。

      内国法 n n中国规定n n《法律适用法》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冲突(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冲突 各国成年年龄规定不同 日本、瑞士20岁;意大利22岁;奥地利24岁;丹麦、西班牙、智利25岁近年有降低的趋势法国从过去为21改为18岁 (二)关于禁治产的宣告 禁治产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而禁治产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主要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志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中国称为“宣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能力人”《通则》第19条第1款 22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同李查蒂一案李查蒂一案( (Lizardi’sLizardi’s case) case) (三)法律适用     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有例外: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有例外: l、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物之所在地法 2、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侵权行为地法 3、有关商务活动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李查帝案,之后目前许多国家均有此规定 (四)中国规定((四)中国规定(《《涉外法律适用法涉外法律适用法》》1212--1313条)条)            1 1、历史上本国法为属人法,、历史上本国法为属人法,1818岁为成年人;岁为成年人;            2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所地法律;(1111、、1212条)条)            3 3、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继承的除外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212条)条)            4 4、不动产物权、债权的民事行为能力,采用物、不动产物权、债权的民事行为能力,采用物之所在地法之所在地法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但依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关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中国主张经常住所地法代替本国法、住所地法这一根本性转变,将对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是必须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示范法》规定自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为能力适用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 第二节第二节 法人的国籍和住所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一、法人的国籍(即如何确定法人属人法) (一)法人住所地说但何为住所各国尚未统一以下论述  (二)登记地或推据法说依据登记注册地或哪一国法律创立  (三)设立人国籍说成员国国籍说)法国  (四)实际控制说。

        (五)复合标准说  法人只不过是覆盖在一群成员身上使法人只不过是覆盖在一群成员身上使他们联合于其中的一层薄纱,它使他们他们联合于其中的一层薄纱,它使他们凝聚成一个人,这个人同他们自身毫无凝聚成一个人,这个人同他们自身毫无差别因为这个人就是他们自身,公司差别因为这个人就是他们自身,公司的国籍无非就是他们自己的国籍的国籍无非就是他们自己的国籍 ——[法] 萨米尔斯    例:巴塞罗那公司案比利时人在加拿大注册巴塞罗那公司1948年在西班牙经营时,因违反西班牙的规定,被西班牙法院宣告破产而受损失1958年比利时政府在国际法院对西班牙起诉 法院要回答的三个问题:法院要回答的三个问题:1.1.比利时政府是否权对一个在加拿大组建的公司的股比利时政府是否权对一个在加拿大组建的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比利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票持有人(比利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2.2.公司公司 与股票持有人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与股票持有人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问题??3.3.比利时政府是否可对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比利时政府是否可对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案中公司国籍国国籍是第一位的,股东国籍国的权利案中公司国籍国国籍是第一位的,股东国籍国的权利是第二位的。

      加拿大政府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比是第二位的加拿大政府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比利时政府无权行使外交保护权最后国际法院拒绝利时政府无权行使外交保护权最后国际法院拒绝了比利时政府的主张了比利时政府的主张  跨国公司国籍的确定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mpany)也称多国公司或国际公司等,主要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型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子系统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国际垄断经济组织     一般由总公司或母公司和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组成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应该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开来,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一个个区别开来,分别按照内国的确定法人国藉的标准分别确定 1980年国务院年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第2条:条:“外国企业确实需外国企业确实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要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三三)我国之规定我国之规定 对于来中国从事货物买卖,而不设立常驻代对于来中国从事货物买卖,而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法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允表机构的外国法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允许其从事民事活动许其从事民事活动特别认许特别认许一般认许一般认许 中国法人:中国法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41条:条:“在中国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格 外国法人外国法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指指出:出:“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为其本国法注册登记主义设立地与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涉外法律适用法涉外法律适用法》》n n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n n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所在地或称主事务所在地法、日、瑞中国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埃及、叙利亚   (三)依章程之规定说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同时也要遵守内国的外国人法的双重控制和制约外国法人的认许认许程序:1、特别认许(特别登记或批准)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2、概括认许(相互认许程序)3、一般认许(登记或注册即可)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三)中国规定:对待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第三节第三节 国家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同自然人、法人相比有何不同国家可以和公民、法人和另一国家,依据民事法律成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有涉外因素时,国家就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但国家终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它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在法律上有它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是它享有豁免权。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当事人时的豁免问题 (一)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内容   1、司法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ation) 2、执行豁免(Immiunity from execution) (二)豁免范围   l、关于对不动产的豁免问题 2、对国有船舶的豁免 二、国家名义并通过授权有关机构进行的以国家(非法人)名义并通过授权区别于国营公司和企业参与涉外民事活动后者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国家名义三、国家以其国库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四、中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反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与废除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与废除豁免论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享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国有企业是不享有豁免国有企业是不享有豁免赞同通过协商解决各国在国家豁免上的争议赞同通过协商解决各国在国家豁免上的争议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进行报复的权利法管辖权,我国保留进行报复的权利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视为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美国人司考特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点美国人司考特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着站在不远的司考特的弟弟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着站在不远的司考特的弟弟狄恩飞去,击伤其右眼。

      司考特所燃放的烟花是中狄恩飞去,击伤其右眼司考特所燃放的烟花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司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司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联邦法院以中华人师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联邦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为代理人,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为第长为代理人,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为第二被告,以烟火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要求赔偿损害二被告,以烟火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赔偿金100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500500万美元,万美元,共计共计600600万美元原告认为,烟火是中国的产品,万美元原告认为,烟火是中国的产品,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险性而导致被害人受到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险性而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人应承担伤害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经查,本案所涉及的烟经查,本案所涉及的烟花确系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花确系我国的出口商品,在摸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及我国摸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及我国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缺陷的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缺陷的同时,也了解了美国产品责同时,也了解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事实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答和法律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答辩问: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问: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本案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概念一、国际组织概念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组织和从事国际统一私法方面的常设机构二、法律地位二、法律地位具备由建立该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赋予的法律人格即国际法人 (一)内容:(一)内容: 缔结契约、取得并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置不动产、从事法律诉处置不动产、从事法律诉讼之行为能力等讼之行为能力等 1、以其本身名义,成员国对国际组织债务不负连带责任2、执行职务及实现宗旨所必须3、严格按条约和组织章程规定4、范围有限5、政府间国际组织享有一定特权与豁免(二)特点 三、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一)依据2 2.代表说.代表说1 1.职能说.职能说 1.1.国际组织及财产对当地国司法管辖与国际组织及财产对当地国司法管辖与执行享有豁免执行享有豁免2.2.国际组织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国际组织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3.3.财产和资产免搜查、征用、没收、侵财产和资产免搜查、征用、没收、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二)主要内容 第五节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二战以后由不承认到承认得到保护有特权享有本国同等地位比较公平合理 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n n(一)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n n(二)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n n(三) 优惠待遇优惠待遇n n(四) 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n n(五) 不歧视待遇不歧视待遇 1.1.含义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一)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外国人内国人=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1804年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具体化具体化 2.特点: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对等原则原则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同等的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通常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通常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1. 1. 含义含义:1978年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第5条:条:“最惠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施惠国受惠国不特定第三国 (最惠国) 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2.2.特点特点第一,是根据某一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该条款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特权与优惠 3.最惠国待遇的分类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互惠(双边受惠)互惠(双边受惠)不互惠(单边受惠)不互惠(单边受惠)有条件的有条件的无条件的无条件的 5.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1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2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3 3.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4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差别待遇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2、无差别待遇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一种待遇(四)(四) 优惠待遇优惠待遇 ((Preferential Treatment))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1)待遇的范围不同(2)待遇的水平不同 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前者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

      n n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n n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n n1968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它们以免征关税或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它们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五)普遍优惠待遇   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制的一种资格受居留期限制的一种资格.公安部、外交部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年15日发布并实施日发布并实施的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法》》明确了明确了4种情形种情形: 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资个人;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需要的人员;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例例1:培戈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培戈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n n原告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诉称:1954年10月4日,位于斯德哥尔摩属于其父所有的遗产(不动产)未经原告同意而被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原告主张该遗产管理人没有出售原告父亲遗产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这一买卖关系无效瑞典外交部向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询问,中国大使馆认为自己享有外交豁免,拒绝应诉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涉及中国驻瑞典大使馆的财产所有权,对此中国享有豁免权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原告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本案涉及的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我国大使馆所用,属其国家财产,该国有权对这一诉讼主张豁免 例例2:湖广铁路债券案湖广铁路债券案       1911年5月20日中国清政府与德、英、法、美签订贷款协议,建造湖广铁路,筹借600万金英镑上述外国银行可以清政府名义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债券合同期限40年,1951年到期,利息为每一金英磅五厘以该合同为依据的债券从1938年起停止付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付,债券在市场上早已是一张废纸。

      但美国一些人以低廉价格收购了这种债券,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7979年年1111月月1313日,美法院向中国发出日,美法院向中国发出“ “传票传票” ”,指名,指名中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中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 “被告被告” ”中国出到中国出到“ “传票传票” ”后后20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 ”中国拒绝接受中国拒绝接受“ “传票传票” ”,将其退回美国法,将其退回美国法院认为该借款具有商业性质,是一场民事纠纷院认为该借款具有商业性质,是一场民事纠纷19821982年作出年作出“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 ”,,“ “判处判处” ”中国偿还原中国偿还原告告41314131,,3 3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认为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认为债券帝国主义在中国划分势力的产物,是债券帝国主义在中国划分势力的产物,是“ “恶债恶债” ”,中国不予承认美国违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中国不予承认美国违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侵犯中国主权后美国法院撤销了判决,但理由侵犯中国主权后美国法院撤销了判决,但理由是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

      是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   案例讨论题 仰融诉辽宁政府案  n n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已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已于20052005年年2 2月月2828日对中国公民日对中国公民仰融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等名义诉辽宁省政府一案作出裁仰融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等名义诉辽宁省政府一案作出裁决,认定美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裁决撤销本案决,认定美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裁决撤销本案n n  在仰融于  在仰融于20032003年年1 1月在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汽车(C月在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汽车(CBA)等七被告一案中,百慕大高等法院曾于BA)等七被告一案中,百慕大高等法院曾于20032003年年1212月月31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提起上诉后,百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仰融的起诉仰提起上诉后,百慕大上诉法慕大上诉法   庭已于庭已于20052005年年3 3月月1515日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日作出判决,驳回仰融的上诉判决书认定: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汽车(C上诉判决书认定:华博公司从未拥有华晨中国汽车(CBA)的任何股权并蓄意误导法院仰不服上诉法庭的判BA)的任何股权并蓄意误导法院。

      仰不服上诉法庭的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决,再次提起上诉n n  百慕大诉讼是仰融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的  百慕大诉讼是仰融以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的华博公司声称其华博公司声称其“ “拥有的华晨中国中的股权,被中国辽宁拥有的华晨中国中的股权,被中国辽宁省政府拥有的华晨集团错误征收省政府拥有的华晨集团错误征收” ” 必读法规必读法规n n《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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