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docx
1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4-25 有效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 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 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 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 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 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 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