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七条.docx
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依据本法第26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进展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算不按被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这也是保证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根底 建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在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打算于施工质量从实践中,不少建立工程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立工程的施工阶段。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掌握与治理工作,严格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展施工对于因施工缘由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担当全部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赐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根据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预备交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展的检查、考核工作这是安全设施建立全过程的最终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实施掌握的最终一个重要环节仔细做好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本条规定,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在该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验收《矿山安全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矿山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1994年劳动部公布的《矿山建立工程安全监视实施方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建立单位报送的矿山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状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进展全面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在7日内向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良意见参与矿山建立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验收前检查中发觉的问题的整改状况进展复查,对仍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在对安全设施进展验收时,应当仔细负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展检查验收,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于在验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