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doc
3页滁州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科技局名义报送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年度科技项目及研发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应当经过市科技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
第五条 局长代表市科技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市局各业务科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市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市局政策法规科为市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的职责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2、遗漏必要的信息; 3、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4、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市局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需要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效益分析第九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局长综合会议讨论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并对形成决议的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及工作要求第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市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根据决策方案和市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