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电站请假考勤制度.doc
3页响洪甸水电站请假考勤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电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种类及待遇 1.法定假 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五一劳动节3天(5月1、2日、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2.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半天(3月8日,仅限女性);青年节半天(5月4日,由团委组织活动) 3.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6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14天假期内包含公休假,不含国家法定假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年休假不得跨年使用,原则上一次休完,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分段休假 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及以上者、旷工1天及以上者,年度内不安排休假 4.事 假 职工每月请事假在1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部分按其日标准工资额(岗薪工资金额÷20.92天)如实扣除 5.病 假 职工请病假,需提交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根据劳部发(94)497号文规定,依据本人工龄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病假2个月以内,工资照发。
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自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8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者,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60%;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连续休息3个月以上病愈复工时,须经医生证明,部门领导同意,试工2个月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职工因违纪、打架、斗欧等原因致伤停工者,不作病假处理 6.工伤假 工伤的认定按国家规定,以有关部门的鉴定为准工伤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职工因工负伤或旧伤复发需要休息,需出具医保定点医院证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因打闹、酗酒等违纪行为造成伤残事故者,不作工伤处理 7.探亲假 根据国发(81)36号文规定: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8.婚 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
晚婚经电站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另增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 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如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10.产 假 正常产假:正常产假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破腹产、多胞胎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 小产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1.哺乳假 产假休满,可申请休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岁 哺乳假期间享受待岗工资待遇 二.请假程序 1. 职工休假须填写休假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方可休假 2. 休假期满或提前上班者,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3. 因故续假者,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 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联系或其它方式间接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假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销假 三.审批权限 1. 电站党、政主要负责人休假,报水利厅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2. 电站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休假,报电站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3. 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3天以内的,报电站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电站分管领导审核,报电站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4. 部门一般领导休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电站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3天以上的应同时报告电站主要负责人; 5. 班组职工休假,半天以内的,由班长审批,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半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班长审核,报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电站行政工作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6. 其他职工休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电站行政工作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7. 因故临时离岗或外出的,应向班长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班长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现场时,应向本班组或本部门其他同事说明原因。
离岗或外出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按半天假期处理,并补办请假手续 四.考核办法 1. 除年休假以外的其它假期,休假超过5天者,停发伙食补贴及当月奖金 2. 旷工1天及以上者,停发伙食补贴及当月奖金 3. 请假手续不完备,未经批准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4. 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每次扣罚奖金20元,每季度累计达到三次者,扣罚一个月奖金;部门所有领导同比扣罚,扣罚额度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奖金考核情况定期公示 5.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符合下岗、待岗条件的,将按照《响洪甸水电站职工岗位动态管理办法》(响电行政[2001]67号)进行处理 五.相关规定 1. 在生产现场上班的职工,上班后15分钟不到岗,视为迟到;下班提前15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其他部门职工,上班后5分钟不到岗,视为迟到;下班提前5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 2. 每周一交通车到站后,20分钟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每周末交通车发车前,超过30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 3. 双休日值班实行签到制度,值班人员请假调班需经当班领导批准 4. 非法定节日加班的,原则上由部门安排在当月内调休,调休期间离站的,应经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报电站行政工作部备案。
5.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记录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漏报,严禁弄虚作假考勤报表应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电站行政工作部 6. 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教育职工增强组织观念,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管理不严,措施不力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7.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